审理法院: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3)葫审刑监字第00002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徇私枉法罪
裁判日期:2014-12-12
审理经过
原审被告人郭xx徇私枉法一案,兴城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15日作出(2007)兴刑初字第21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郭xx犯徇私枉法罪,免于刑事处分。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郭xx不服,向本院申诉。
本案经复查后认为,该案符合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