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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23刑初589号徇私枉法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8-04   阅读:

审理法院:武义县人民法院

案号:(2016)浙0723刑初589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徇私枉法罪

裁判日期:2016-12-13

审理经过

武义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6〕5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超群犯徇私枉法罪,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雷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超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至2015年9月,被告人朱超群在担任武义县公安局桐琴派出所协警期间,明知包某君等人在武义县泉溪镇茆角村世纪华联超市内开设赌场,徇私情私利对开设赌场的犯罪行为不上报不查处,并多次将公安机关的清查信息、群众举报信息提前向包某君通风报信,使其躲避查处。后在2015年7、8月份的一天,朱超群收受包某君贿送的好处费3000元。2016年1月20日,包德君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武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16年8月19日,被告人朱超群向武义县公安局新宅派出所投案自首。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朱超群向本院退出赃款人民币3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超群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自愿认罪,且有书证户籍信息、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警清单、通话记录、劳动合同书、证明、协警工作职责、桐琴派出所工作方案、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银行流水、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等;证人包某君、陆某、赵某、余某、林某、韩某、麻某的证言;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超群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徇私、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其行为已构成徇私枉法罪,公诉机关上述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朱超群主动投案,归案后和庭审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已退出赃款,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朱超群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判处缓刑应不致再危害社会,予以宣告缓刑。为维护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朱超群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朱超群退出的赃款人民币3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国达

人民陪审员刘昌其

人民陪审员章伟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代书记员严淼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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