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7)冀0402刑初38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徇私枉法罪
裁判日期:2017-03-21
审理经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以冀邯山检刑诉[2017]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徇私枉法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本案管辖权改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人张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张某某诈骗罪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李靓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弓翠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