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2020)粤05刑终96号徇私枉法罪一案刑事二审裁定书 ​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11-21   阅读:

审理法院: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0)粤05刑终96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徇私枉法罪

裁判日期:2020-04-01

审理经过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郭某1、郑某2徇私枉法一案,于2020年1月20日作出(2019)粤0507刑初81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郭某1、郑某2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方式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判决认定:

2016年9月3日14时许,涉案人员连育坚(“369”)在汕头市潮南区司马浦镇大布上社区***“伯公庙”附近路段遇见连宗顺正在拍照,遂对连宗顺进行殴打并抢走其随身携带的2部手机。尔后,涉案人员连育坚(“369”)联系大布上社区治保主任即涉案人员连桂荣(在逃),由涉案人员连桂荣指使治保人员即涉案人员连素光、连岳桂到现场将连宗顺强行带回大布上社区居委会,涉案人员连育坚(“369”)与连桂荣、连宗元(另案处理)等多名治保人员对连宗顺进行看管,限制其人身自由。期间,涉案人员连育坚(“369”)与连桂荣、连育坚(“乌猪仔腊”)以及其他多名治保人员殴打连宗顺,致连宗顺身体多处受伤。经潮南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连宗顺的伤情属轻伤。

案发后,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司马浦派出所对该案进行查处。2016年9月上旬,被告人郭某1收受涉案人员连育坚(“369”)通过汕头市潮南区司马浦镇大布下社区党支部书记连奕雄送给的8万元,答应为涉案人员连育坚(“369”)逃避处罚提供帮助。被告人郭某1指示主办案件的被告人郑某2等人拖慢对案件的受理、立案,由连育坚(“369”)等人与连宗顺私下和解。至2016年9月19日,因连宗顺多次在网络发帖、索要报警回执,被告人郭某1才同意对报警情况分流为刑事案件受理。之后,被告人郭某1指示被告人郑某2等人继续拖慢办理立案手续。至2016年10月20日,因连宗顺向汕头市公安局控诉,汕头市公安局责令潮南分局对案件进行督查,被告人郭某1才指示被告人郑某2补办立案手续应付督查。被告人郑某2为掩盖不依法及时立案、开展侦查的问题,在制作案件受理、立案、传唤等法律文书过程中,弄虚作假篡改落款时间,在侦查过程中,违反法律有关规定进行询问,故意回避对主要涉案对象连育坚(“369”)、连桂荣、连育坚(“乌猪仔腊”)的取证,还擅自涂改、篡改笔录时间、地点。期间,被告人郑某2于2016年中秋节收受涉案人员连桂荣送给的1500元。

在此期间,连育坚(“369”)、连桂荣等人先后两次进行串供,商定由连育坚(“369”)一人顶罪应付公安机关调查。连育坚(“369”)先后通过连镇文等人找连宗顺要求私下和解,连宗顺最终同意接受连育坚(“369”)赔偿85万元予以和解,被告人郭某1答应给予连育坚(“369”)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2016年10月26日,被告人郭某1、郑某2在涉案人员串供、侦查人员没有全面、客观收集证据、案件事实没有查清的情况下,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连育坚(“369”)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最终使其被潮南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处理的结果,对连桂荣、连育坚(“乌猪仔腊”)、连素光、连岳桂、连宗元等其他涉案人员则放任不进行追诉。

2018年4月,汕头市公安局对该案重新开展侦查,对涉案人员连育坚(“369”)以涉嫌包庇罪,对涉案人员连桂荣、连育坚(“乌猪仔腊”)、连素光、连岳桂、连宗元等其他人以涉嫌非法拘禁罪立案侦查进行追诉,并认定上述涉案人员涉嫌黑恶犯罪。同年10月,潮南区人民检察院撤销对连育坚(“369”)原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2019年4月18日,被告人郭某1、郑某2经汕头市监察委员会通知后由汕头市公安局工作人员配合带到汕头市**********,汕头市监察委员会调查人员遂向被告人郭某1、郑某2宣布立案审查调查和实施留置。调查期间,被告人郭某1退缴8万元,被告人郑某2退缴1500元。

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有原公诉机关当庭提供并经原审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书证

1.汕头市监察委员会立案决定书。证明:本案立案的情况。

2.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20160903”案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起诉意见书。证明:2016年11月28日,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对连育坚(“369”)以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审查起诉。

3.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书及函件。证明:2017年3月20日,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对连育坚(“369”)涉嫌故意伤害罪作不起诉决定;2018年10月11日,潮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经讨论决定撤销汕南刑不诉(2017)39号不起诉决定书,将连育坚(“369”)故意伤害一案退回潮南分局继续侦查,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4.群众来信线索登记表、12389专用举报电话信息登记表、检举民警行政不作为材料。证明:连宗顺反映郭某1、郑某2不作为的情况。

5.公安机关关于群众连宗顺反映司马浦派出所存在有关问题的调查情况报告及相关情况说明。证明: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对连宗顺被故意伤害案的情况汇报。

6.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法制大队情况汇报。证明:连育坚(“369”)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的过程。

7.公安机关函件。证明:2018年9月18日,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以连宗顺被故意伤害案案情出现重大变化请潮南区人民检察院对该案作出处理。

8.汕头市监察委员会扣押财物、文件清单。证明:本案扣押涉案赃款的情况。

9.汕头市监察委员会到案经过。证明:郭某1、郑某2的到案经过。

10.公安机关户籍证明。证明:郭某1、郑某2的户籍情况。

11.基本情况、干部任免审批表、任免通知、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应征公民入伍登记表、公务员登记表、军队转业干部行政介绍信。证明:郭某1、郑某2的任职情况。

(二)证人证言

1.证人连宗顺的证言。证明:2016年9月3日14时05分左右,连宗顺开摩托车经过大布上村新兴片区“伯公”路段时,连育坚(“369”)和另外1名男子迎面走来。连育坚(“369”)把连宗顺从摩托车上拽下来,另外的男子则在连宗顺身后抓紧连宗顺的上臂,并用膝盖顶住连宗顺的臀部不让他动弹,连育坚(“369”)用拳头打连宗顺的胸部、肋部等处。打了一会儿,连育坚(“369”)收手,那名男子仍抓紧连宗顺的上臂,连宗顺拿手机想报警,连育坚(“369”)见状将连宗顺的2部手机抢走。之后,连育坚(“369”)打电话叫人过来现场。不久,村里的治保员连素光、连岳桂到现场,连素光说到居委会处理,连宗顺不肯跟他们走,当时连岳桂用手拖连宗顺坐到连素光开的摩托车上,连宗顺见他们人多不敢反抗。到治保会后连素光抓住连宗顺的手臂押其到治保会值班室,连岳桂在后面跟着,值班室里没有其他人,连宗顺用值班室的电话拨打110,连素光看见了就将电话按断。连宗顺便说要打个电话回家,随后打电话给妹妹连碧霞交代她报警。之后,陆续来了连育坚(“乌猪仔腊”)、连宗元、连贤松、连桂荣、连家国及一些不认识的人,连育坚(“乌猪仔腊”)、连宗元、连贤松一唱一和一起骂连宗顺老是去举报连贤明害到村里老是无法再卖地和建房,还老是要花钱去摆平连宗顺控告的事。后来连育坚(“乌猪仔腊”)边骂边动手殴打连宗顺。过了一会儿,连桂荣接到电话后说连宗顺的妹妹报警说居委会打人,那没打也要打了,随后连桂荣带头用拳头打连宗顺的鼻子致流血。连宗顺想跑出值班室,连宗元和连贤松站在门口挡住并一起对其拳打脚踢,连育坚(“369”)也一同对连宗顺拳打脚踢,连宗顺从值班室里拼命跑出来喊救命,跑到值班室外看到居委会的外大门关了,连育坚(“乌猪仔腊”)包抄过来抓住连宗顺并将其摔倒后还踢了其腰部一脚,其他人就一起上前对连宗顺拳打脚踢至其被打晕,醒过来时发现自己躺在值班室里,民警已到场,随后将其送到民生医院治疗。过后民警有到医院向连宗顺了解情况并制作笔录材料,该案有立案侦查。2016年10月份,对方叫了村民连振奇(连宗顺的宗亲)和温美村书记林镜坤来做连宗顺的工作称要私了,连宗顺不同意。同月19日,村民连顺松(连宗顺的宗亲)来找连宗顺,说他去找连贤明办理父亲出殡的手续连贤明不给他办,诬蔑称连顺松指使连宗顺上访,如果不把打连宗顺的事私了,他父亲出殡的事就会有麻烦。连宗顺听后迫于无奈就答应私了,但没说要赔偿多少钱。过后,连顺松拿了60万元现金给连宗顺,过了2天,连顺松让连宗顺到他家里拿20万元现金。同月26日,民警通知连宗顺到派出所调解并叫其在调解书上签字,还说调解书上只能写明赔偿金额是20万元,要不然怕无法交差。据连宗顺所知,该事的幕后和调解一直是连贤明在操纵。另外,当时连宗顺在值班室时先后看到傅春萍、连海明、连碧霞、刘娟在外面,她们被治保员赶走。后来连宗顺还听载连碧霞和刘娟到现场的司机说他到现场后想进居委会看发生什么事,但被居委会的人强行拦截不让进去。这件事一开始是连振民和连松贤来医院找连宗顺说情,但连宗顺没有答应。连振民和连松贤第二次到医院时还带了连育坚(“369”)、连镇文(新兴村副片头)一起去,连育坚(“369”)、连镇文向连宗顺道歉,连振民说这件事是连育坚(“369”)引起的,认连育坚(“369”)一人就好,连宗顺不同意。又过了2天,连振民和连松贤、连育坚(“369”)、连镇文再次到医院谈和解的事,当时连育坚(“369”)带了2部手机去还给连宗顺,连宗顺一直坚持如果连桂荣、连育坚(“乌猪仔腊”)等人没有向连宗顺赔礼道歉并说出幕后的指使人,这件事就要走法律程序。连宗顺一开始住院时连贤明一方不知是谁在其住院的医院帐户上存了2万元,后来连振民来探望连宗顺时当面给了3万元,最后连顺松受连贤明一方所托在其家里分2次拿了共计60万元,连宗顺合计拿了85万元。

2.证人傅春萍的证言。证明:2016年9月3日14时许,连碧霞打电话告诉傅春萍说连宗顺在居委会被人殴打,傅春萍和连海明一起到居委会。当时居委会大门口围着很多村干部及治保员连桂荣、连育坚(“乌猪仔腊”)、连亮彬、连武平等人,他们一直赶傅春萍走,连宗顺在居委会治保会值班室见到傅春萍后走出来小声说他刚才在新兴乡伯公路段被连育坚(“369”)等人殴打并抢掉手机并被强制带到治保会值班室,如果他太久没回家就打电话报警。然后,连宗顺被跟着的治保员带回值班室,而傅春萍和连海明也被治保员赶离居委会。当天16时多,傅春萍叫连碧霞报警,自己则赶到居委会治保员值班室,现场有连桂荣、连育坚(“乌猪仔腊”)、连亮彬、连武平等治保员,而连宗顺已经被人殴打倒地一动不动,面部流血。傅春萍掏出手机报警并准备对连宗顺进行拍照,治保员们发现后就上前制止并把傅春萍的手机抢了过去,然后把傅春萍推出值班室外才把手机还给傅春萍。傅春萍站在值班室的玻璃幕墙看到连育坚(“乌猪仔腊”)在值班室内用脚去踢连宗顺并大声说他是装死的。当天17时左右民警到值班室内处理,并叫傅春萍带连宗顺去接受治疗,但傅春萍不肯,最后民警亲自带连宗顺到医院治疗。连宗顺在医院医治期间,村干部及治保员一直没到医院看望。公安机关对连宗顺进行伤情鉴定为轻伤后,新兴村副片头“无牙”、连振民、新兴村会计“阿滨”带了水果到医院说是代表新乡村民来看望连宗顺。

3.证人连碧霞的证言。证明:2016年9月的一天下午,连碧霞接到连宗顺的电话说他在居委会,叫连碧霞报警,连碧霞赶到居委会时看到连宗顺在值班室内,里面的人拦住不让连碧霞进去。连宗顺喊连碧霞报警,连碧霞出来后拨打电话报警,还把情况告诉傅春萍。连碧霞再次赶到居委会时民警已到场,连宗顺脸上乌青而且有血迹,连碧霞和民警把连宗顺送到医院。

4.证人连家国、连育正的证言。证明:2016年9月3日16时许,连家国接到连育坚(“369”)电话到大布上居委见到连育坚(“乌猪仔腊”)、连贤松、连育光、连宗元、连若民、连汉龙、连素光、连岳桂等人,连宗元叫连家国进值班室,对连家国说:“你入去给伊捶落去,没事的。”(意思是叫连家国进去殴打人,没事的)。连家国听后走进值班室看到连宗顺背靠着墙低头站着,双手放在后背,一看就是给人打得疲惫不堪、鼻青脸肿,脸上还有血迹。连家国跟连宗顺平时无冤无仇又是邻居,自然不可能对他动手,所以在值班室里站着。连家国从值班室的玻璃幕墙看见新兴村的村民连育正、连汉彬、连桂元、连桂南等人也走进值班室询问连宗顺照相干什么,连宗顺没有回答,连育正走出值班室还被连宗元骂,连家国、连汉彬、连桂元、连桂南等人没有动手殴打连宗顺,而是一直在房间里站着。连家国不敢出去,因为当时连宗元是叫连家国进来殴打人(指连宗顺)的,连家国没动手,怕出去后和连育正一样被连宗元骂。连家国、连汉彬、连桂元、连桂南等人在值班室的时候,连桂元就有去辱骂连宗顺,说他多管闲事,当时连家国也有去指责连宗顺,连宗顺没有回应。过了一会儿,连汉彬、连桂元、连桂南等人陆续走出值班室,连宗顺趁着没人注意就冲出值班室边跑边喊“救命、打死人了。”连素光、连岳桂从值班室里追出去,连家国跟着出去看见连贤松、连育光、连宗元、连若民等人站在居委大楼的大厅,连宗顺倒在大厅阶梯下面的地上,被连素光、连岳桂、连育坚(“369”)围住拳打脚踢,连汉龙、连育坚(“乌猪仔腊”)在旁边站着。打了一会儿,连素光、连岳桂、连育坚(“369”)把连宗顺抬回值班室,这时连宗顺的妹妹和妻子赶到大厅处,连宗顺的妹妹大声嚷说治保会把人打成这样,她报警了,等下警察就要到。然后有村干部嚷“不要让她们进去。”连育坚(“乌猪仔腊”)、连汉龙、连素光、连岳桂就去阻挡她们进去值班室,把她们推到大厅阶梯下面,并一直守在大厅门口处不让她们进去。过后,警察到场处理。

5.证人连汉彬的证言。证明:2016年9月3日下午4时,新兴村出纳连楚周通知村民连汉彬到居委会,连汉彬在值班室门口见到同是拆迁户的连家国、连育正、连桂元、连桂南在值班室里面,大厅围着很多人,连汉彬听说连宗顺去新兴村拍拆迁户在建楼房的照片被叫到居委会,然后在居委会被村干部和治保员殴打。

6.证人连桂南的证言。证明:连育坚(“369”)通知连桂南去新兴村村址,连桂南到值班室门口后就喊支持拆迁,过了一会儿,1名男子从值班室跑出来,后面几名男子追上去把那名男子拖进居委会值班室,不久后2名女人到居委会,再之后警察就到场。

7.证人连辉南的证言。证明:2016年9月3日,连辉南外出走到大布上村新兴片区“伯公”路段时,看到连宗顺开摩托车被连育坚(“369”)和连桂元从摩托车上拽下来,连桂元用手抓住连宗顺的手臂并抢走其手机,连育坚(“369”)用拳头殴打连宗顺。不久,2名穿制服的治保员到现场将连宗顺带离现场。当时没有其他群众参与围攻、辱骂、殴打连宗顺或与其发生纠纷吵架。连宗顺在被连育坚(“369”)殴打之前没有在照相,连辉南没听到连育坚(“369”)在殴打连宗顺时有在骂连宗顺来乱照相。

8.证人连海明的证言。证明:2016年9月3日14时许,傅春萍说连宗顺被居委会的人抓到居委会,叫连海明一起去看情况。连海明问连宗顺有没有什么事,他说没有,但连海明看他面青青、衣服不整齐,估计被人打了。连宗顺跟傅春萍说了几句话,这时治保会的人就大声吼着将连海明等人赶出去,连宗顺也被带进去居委会,连海明和傅春萍就回了。当天18时许,连海明听傅春萍说连宗顺被治保会的人殴打晕倒在地,报警后送往民生医院接受治疗。

9.证人连楚周的证言。证明:2016年9月3日15时许,连育坚(“369”)打电话叫新兴村会计连楚周通知村里的所有拆迁户到新兴村村址。连楚周通知了连育正、连汉彬后就去村址,遇到拆迁户连桂元、连桂南,连育坚(“369”)就叫大家到大布上居委,连楚周还遇到拆迁户连家国。在居委会楼下大厅,连育坚(“369”)指着值班室的玻璃幕墙后的一个人说,就是连宗顺来新兴村照拆迁户的相片。连楚周随后出去买烟,大约10分钟后回到居委会大厅,看到连育正、连汉彬、连桂元、连桂南、连家国等人在值班室里,当时值班室里还有连宗顺和2、3名治保员。不久,这些拆迁户从值班室里出来,连楚周也进进出出居委会。后来,连楚周在居委会大厅看到连宗顺被连素光、连岳桂、连汉龙等人带入值班室,低着头,整个人呆呆的,应该是刚被人打完,还有2名妇女在那里嚷嚷说治保会打人,她们报警了,等下警察就要到了。后来,连宗顺被带进了值班室,这2名妇女还要跟进值班室,连育坚(“369”)、连汉龙、连素光、连岳桂就去阻挡,把她们推到大厅门口阶梯下面,然后一直守在大厅门口处不让她们进去。过后,警察到场处理后带走连宗顺,连楚周也就回家了。

10.证人连泽彬的证言。证明:2016年9月3日下午,连楚周打电话给新兴村出纳连泽彬让其到大布上居委时,民警已经在现场,连宗顺的妹妹和妻子在那里喊要送连宗顺去医院,过后连泽彬看见民警带连宗顺上了警车。连泽彬当时在现场找到连楚周,问他叫其过来干什么,他说连宗顺到新兴村拆迁户那里照相。第二天晚上,连镇文打电话叫连泽彬一起以村委的名义到医院看望连宗顺,连镇文就对连宗顺说其被连育坚(“369”)殴打是发生在新兴村,他作为新兴村村委代表新兴村来看望连宗顺,连宗顺说他与连育坚(“369”)无冤无仇,不仅被他殴打,被带到大布上居委还继续被人打到鼻梁骨、肋骨、腰椎骨折。

11.证人连顺松的证言。证明:2016年9月3日连宗顺在居委会被人殴打一事,过后连顺松有听人说起。十几天后,龙腾宾馆的老板靳文忠找连顺松说连顺松与连宗顺是宗亲,让其去找连宗顺问是否能私下调解掉,连顺松与宗亲连永镇分别联系连宗顺谈调解的事连宗顺不同意。过后连顺松又来来回回找连宗顺谈了10多次他都没有答应私下调解。10月中旬,靳文忠再找连顺松说这件事要赶快弄好,要不然连顺松父亲出殡(指土葬)的事会有麻烦,并提议连顺松出20万元,他自己也出20万元,对方出40万元,凑够80万元赔偿连宗顺。因为面子的事,连顺松是一定要让其父亲出殡的,如果到时村里出来阻扰弄到彼此动脚动手大家都不会好过。所以当天连顺松让连永坚联系叫连宗顺到连顺松的厂里,跟连宗顺说外面有在传这件事无调解好连顺松父亲出殡的事就会有麻烦。经连顺松劝说后连宗顺才答应私了,并最后答应接受赔偿80万元。之后的一天下午,靳文忠叫连顺松到“德源”茶米铺,靳文忠、连贤明、郭某1也在场,连若民拿了60万元到茶米铺交给连贤明后就离开了,靳文忠将这60万元交给连顺松转交连宗顺。第二天,连顺松在家里将现金60万元拿给连宗顺,2天后又在家里拿了现金20万元给连宗顺,这20万元就是连顺松出的。过后,靳文忠打电话给连顺松说这件事谈好了钱也拿了,让连顺松陪连宗顺到派出所签名。事实上连顺松与连宗顺被打这件事没有一点关系,靳文忠叫其出这20万元时连顺松是非常不情愿的,但考虑到其父亲能顺利出殡被逼无奈才出的。如果当时不是顾忌连贤明会阻止其父亲出殡,连顺松绝对不会介入找连宗顺调解的。

12.证人肖植武的证言。证明:连宗顺亲属在2016年9月到司马浦镇信访部门信访反映连宗顺被殴打一事。时任司马浦镇委书记的肖植武出于维稳目的打电话给司马浦派出所所长郭某1,要求其依法处理妥当。过后几天,肖植武在一个场合遇见司马浦镇比较有社会名望的靳文忠,也是出于维稳的目的,顺便请他去帮忙协调解决连宗顺被打一事。2016年10月20日,肖植武调到两英担任镇委书记,过后才听说连宗顺被打一事处理好了,但具体处理情况不清楚。

13.证人郑锡雄的证言。证明:时任司马浦镇副镇长的郑锡雄记得有一天下午,大布村新兴经联社负责人连育坚(“369”)打电话给郑锡雄说揭惠高速拆迁户赔偿地村民在建设,有人到现场照相被他抓住了。郑锡雄告诉连育坚(“369”)要依法依规,并立即报警,对方答应。郑锡雄接完电话后,就将此事向当时的镇委书记肖植武和副书记赵少丰汇报。后来因为连宗顺到镇政府上访,郑锡雄才知道当时在揭惠高速拆迁户赔偿地照相被连育坚(“369”)等殴打的人是连宗顺,也知道此事最后调解处理。村民在揭惠高速拆迁户赔偿地照相目的都是收集证据证明乡里违规放地,连育坚(“369”)是新兴经联社负责人,所以他不让村民照相。

14.证人靳文忠的证言。证明:2016年9月3日,连宗顺在居委会被打一事过后,镇委肖植武书记打电话叫靳文忠来出面帮忙调解,说大布上干部出事的话创文及高速路拆迁无法推进,靳文忠答应帮忙。随后,靳文忠了解到连顺松是连宗顺的宗亲,就让连顺松找连宗顺问问其被打一事是否可以私下调解,几天后连顺松回复说连宗顺要赔偿200万所以谈不成,靳文忠将结果回复肖书记,肖书记让靳文忠继续出面做和解工作。最终,连顺松和连宗顺谈妥赔偿连宗顺80万,由连宗顺出具和解书。靳文忠当时就打电话给连贤明,跟他说连宗顺已经答应了,叫连育坚(“369”)拿80万元赔偿连宗顺,连贤明说他们只能赔偿60万元。靳文忠说这件事好不容易谈到连宗顺愿意接受赔偿来和解,不要因为20万元导致谈不拢,连贤明说剩下的20万叫连顺松负责就好。靳文忠听后就将连贤明要求连顺松出20万元的事跟连顺松说,连顺松也答应出20万元。2016年10月下旬的一天,靳文忠打电话告诉连贤明事情已经谈妥了,最好是连贤明自己来一趟并叫人拿60万元过来,连贤明说他在广州,下午才能赶到,靳文忠便打电话叫连顺松当天下午到“德源”茶米铺。当天下午在茶米铺现场的有靳文忠、连贤明、连顺松、郭某1,连贤明打电话不久连若民就拿了55万元到铺里,连贤明说之前连育坚(“369”)已经拿了5万元给连宗顺作医药费得扣除掉,经连顺松与连宗顺联系后连宗顺不同意,为了能尽快促成这件事,靳文忠自己掏腰包拿了5万元凑够60万元拿给连顺松转交给连宗顺,另外20万元原来就说好由连顺松出资拿给连宗顺,所以当时总共赔偿连宗顺是85万元(包括之前垫付的医药费5万元)。连贤明是否有找肖植武出面,靳文忠不清楚。此外,当时连顺松因其父亲出殡的事有找过靳文忠,说他有因此事找过连贤明但连贤明不同意,让靳文忠出面和连贤明说一下,靳文忠不清楚连贤明是否在连顺松父亲出殡一事上给他设置障碍。

15.证人连永坚的证言。证明:连永坚没参与连宗顺被打一事的调解,但宗亲连顺松曾2次通过连永坚去找连宗顺,事后听连顺松说这件事他自己还出了20万元。

16.证人连振奇、林镜坤的证言。证明:连宗顺在大布上居委被人殴打一事连振奇有听人说过。事发后,因知道连振奇与连宗顺是宗亲,连贤明、林镜坤都有找连振奇帮忙出面协调解决此事。2016年农历8月19日20时许,连贤明和他妻子叶淑柔到连振奇家里,让连振奇出面帮忙调解连宗顺被打一事,但连振奇拒绝。过了大约一个月,靳文忠打电话约连振奇,在场的还有塭美村书记林镜坤,两人都叫连振奇出面帮忙和连宗顺谈和解一事,连振奇为了不落靳文忠和林镜坤的面子答应帮忙,镜坤就说要和连振奇一起去做连宗顺的工作。当时,连振奇打电话联系连宗顺,连宗顺刚好不在家。第二天上午,林镜坤和连振奇一起到了连宗顺家里,林镜坤说对方愿意赔偿连宗顺40万元,连宗顺说之前连松贤和连振民说要赔偿他100万元他都没有答应,这件事他不想谈和解。

17.证人连振民的证言。证明:连宗顺在居委会被人殴打后,连育坚(“369”)和连松贤一起到梦都酒店820房间找连振民出面帮忙协调和解打人一事,连振民答应先探听一下连宗顺的口气,就和连松贤一起到民生医院去看望连宗顺。到了医院见到连宗顺后,连宗顺说被打到鼻梁骨、肋骨、腰椎骨折了,并说在新兴村被连育坚(“369”)殴打后还被带到大布上村居委会被连桂荣、连育坚(“乌猪仔腊”)等人继续殴打,甚至还有人踩踏他的脸。连振民和连宗顺问是否可以私了,连宗顺不肯,连振民就一直在做连宗顺的工作,但连宗顺最终没有答应调解。第二天晚上,连振民带了连松贤、连育坚(“369”)、“无牙”(新兴村副片头)等人一起到医院看望连宗顺,连育坚(“369”)、连镇文向连宗顺道歉,连宗顺问连育坚(“369”)为何彼此无冤无仇要把他打成这样,连育坚(“369”)解释说他以为外省人在新兴村乱拍照,所以才动手去殴打,连宗顺说“你这样说就没有诚意了,我们是同村人,你居然这样解释,连桂荣、连育坚(“乌猪仔腊”)等人打我的怎么说,究竟是谁在幕后指使他们那样打我的,你没有说清楚,这件事就不用谈。”连育坚(“369”)听后就没有回答,连振民说“这件事是连育坚(“369”)引起的,认连育坚(“369”)一人就好”。连宗顺说这件事后面是连贤明在指使的,连振民解释说连贤明请假在广州没有在现场,这件事是牵涉不到他的。过后,连宗顺还是坚持如果参与的连桂荣、连育坚(“乌猪仔腊”)等人没有向他赔礼道歉并说出幕后的指使人就要走法律程序。期间,连育坚(“369”)拿了3万元让连振民转交给连宗顺作治疗费。连宗顺出院后,连振民到他家里去找他调解,甚至跟他说拿100万元赔偿,当时连宗顺说100万赔偿不够。过后,连振民跟连育坚(“369”)说最少要赔偿100万元,如果不行就不用谈了。连育坚(“369”)说赔偿数额太大了不能接受。连振民有问过连育坚(“369”)当时有什么人参与殴打连宗顺,他说当时在居委会参与殴打连宗顺的有很多人,连桂荣、连育坚(“乌猪仔腊”)等治保员都有动手,连育坚(“369”)还说这件事是他引起的由他负责,不要牵连那么多人。

18.证人连奇洪的证言。证明:2016年10月下旬的一天傍晚,连贤明向连奇洪借40万元现金,没说用于什么。连贤明平时有在连奇洪的铺里买烟酒茶,也有跟连奇洪借其他钱款。

19.证人连镇文的证言。证明:2016年9月3日连宗顺被人殴打受伤住院后,连育坚(“369”)到连镇文家里商量如何与连宗顺和解。连镇文当时跟连育坚(“369”)说连松贤、连振民与连宗顺是同学,也有社会地位,可以请他们2人出面和解。连育坚联系后,由连镇文开小车载他到“梦都”酒店820房间与连松贤、连振民见面。连育坚(“369”)把他与连宗顺的事情告诉了连松贤、连振民,请他们出面向连宗顺说情和解,2人答应并说好先由连镇文出面到医院看望关心连宗顺,连松贤、连振民才好出面。当天19时多,连镇文开车载新兴村的出纳连泽彬到医院看连宗顺,连宗顺让连镇文转告连育坚(“369”)这件事要和解可以,但是要说出是谁指使和在居委会是谁打他的。当晚,连育坚(“369”)到连镇文家里,连镇文将连宗顺的意思转告他,叫连育坚(“369”)不要一个人去背打人的责任。在交谈过程中,连镇文问在治保会有谁殴打连宗顺,连育坚(“369”)具体没说,但有说连宗顺被殴打后从治保会逃跑出来,被连育坚(“乌猪仔腊”)用手拽住拉倒在地。过后,连育坚(“369”)叫连镇文拿了2万元去医院存入连宗顺的名下。第二天,连育坚(“369”)让连镇文带自己的三哥连育洲去看连宗顺表示诚意。几天后,连振民、连松贤、连育坚(“369”)和连镇文再次到医院和连宗顺谈和解的事,主要是连振民、连松贤与连宗顺谈,连育坚(“369”)还与连宗顺道歉。后来连镇文听说该事是由司马镇委书记肖植武委托靳文忠出面帮忙调解,最终是赔了连宗顺80万元现金,加上之前的治疗费5万元总共是赔了85万元,连育坚(“369”)的赔偿款听说是卖新兴村土地的钱,新兴村卖土地的钱除了缴交国土局,有部分是以赞助款的名义存到福利理事会的账上。

20.证人连贤明的证言。证明:2016年9月3日连宗顺在大布上居委被连育坚(“369”)等人殴打时连贤明在广州。当天傍晚,连育坚(“369”)打电话给连贤明说连宗顺在新兴村照相和拆迁户发生争执,连贤明说让连桂荣报派出所去处理。事发二、三天后,连育坚(“369”)打电话跟连贤明说连宗顺已经在住院,连贤明叫他去医院慰问。因连松贤与连宗顺是同学,连贤明打电话给连松贤让他帮助连育坚(“369”),过后听连松贤说他和连育坚(“369”)去找连振民出面和连宗顺谈和解,但连宗顺提出要赔偿200万元,最终没有谈成和解。2016年10月下旬,连贤明叫连俊彬载其到“德源”茶铺见靳文忠,他跟连贤明说连宗顺被殴打的事他已经和郭所谈好赔偿连宗顺60万元,让连贤明叫连育坚(“369”)将钱拿过来。连贤明打电话给连育坚(“369”),但连育坚(“369”)说他没有那么多钱,所以连贤明打电话让连若民拿了10万元过茶铺,又打电话向朋友“阿池”借40万元并让连俊彬去取钱。连宗顺被打一事共赔偿85万元,其中5万元是靳文忠出的,20万元是连顺松出的,60万元是连育坚(“369”)出的。连贤明有说过让连顺松出20万元的话,连顺松有叫靳文忠找连贤明说他父亲过世出殡(土葬)的事情,他出这20万元也是因为他父亲过世出殡(土葬)的事。连宗顺被殴打一事连贤明没有参与具体调解,但因为连育坚(“369”)是乡里干部,连贤明作为书记为了乡里稳定才发动自己的关系解决此事。

21.证人连育光的证言。证明:连桂荣等人于2016年10月26日到派出所做笔录之前,连育光等人有就连宗顺被殴打一事开会说过如何应对公安机关调查。当时居委会有召开过2次会议,因连贤明在广州,就通过连若民让连育光召开两委会,说是要跟大家商量向公安机关举报连宗顺参加微信红包赌博,大部分两委委员参会。会上连桂荣简单介绍了情况,连若民则说在殴打连宗顺过程中拿到他的手机,从中发现连宗顺有参加微信红包赌博一事,连贤明交代要将此反映给派出所查处。另外一次会议是说连贤明交代要治保员统一口径应对公安机关的调查,当时连桂荣说连宗顺被打伤这件事派出所要来做笔录,大家要统一口径说是连育坚(“369”)殴打连宗顺的,由他一人去承担责任,不要牵连其他人。参会的人员有连桂荣、连若民、连育光、连汉龙、连素光、连楚欣、连亮彬、连武平、连育坚(“乌猪仔腊”)、连达君等人。

22.证人连若民的证言。其反映案发的经过与其他证人证言基本相互吻合,其还证明:2016年10月下旬(具体时间记不清楚),连贤明打电话让连若民拿20万元到“德源”茶铺,连若民说只有现金10万元,连贤明就让他拿这10万元过去,但是茶铺里有连顺松、靳文忠、连贤明和派出所的所长郭所,这时连若民才知道他们应该是在商量处理连宗顺被殴打的事情。同月24日,连贤明召开了两委干部和治保员扩大会议,说连宗顺被殴打这件事已处理好了,赔偿连宗顺60万元,连贤明还叫连顺松、连振奇兄弟出20万元。过后,连育坚(“369”)将10万元拿给连贤明转交给连若民。连若民听说连育坚(“369”)一方出了60万元,靳文忠出了5万,连贤明叫连顺松出了20万元,总共赔偿连宗顺是85万元。连若民还听说连育坚(“369”)之前已经拿了5万元给连宗顺作医药费,连育坚(“369”)这一方要在赔偿的款项里扣除掉,连宗顺不同意,靳文忠为了能尽快促成这件事,就自己掏腰包拿了5万元垫进去赔偿连宗顺。另外,2016年9月4日早上约10时,连桂荣在治保员值班室通知治保员到连育光的办公室开会,当时在场的人有连育光、连桂荣、连岳桂、连汉龙、连素光、连楚欣、连亮彬、连武平、连育坚(“乌猪仔腊”)。当时连若民听到连育光说他们开这个会议的目的是派出所如果来调查,大家伙要商量统一口径来应对公安机关的调查,因为连若民不想插入这件事,所以当时就在现场骂了连桂荣后离开连育光的房间。

23.证人连贤松、连宗元的证言。其反映连宗顺被打的经过与其他证人证言基本相互吻合,其还证明:连宗元在案发现场有训斥连宗顺。

24.证人连育坚(“369”)、连育坚(“乌猪仔腊”)的证言。其关于连宗顺被打、调解赔偿及开会统一口径经过的反映与其他证人证言基本相互吻合,其还证明:连贤明叫连顺松出了20万元,其他35万元是由谁出的连育坚(“369”)不清楚。当时连顺松因为他父亲死后出殡(土葬)没有连贤明的同意根本不可能,所以连贤明才能叫连顺松出这20万元,至于他们具体是如何谈的,连育坚(“369”)不清楚。过后,连育坚(“乌猪仔腊”)和连桂荣、连育坚(“369”)等人到派出所做笔录材料时,连育坚(“乌猪仔腊”)就按照之前村领导连育光、连桂荣、连若民等人强调的没有说出该事的实情,胡乱编说事情的经过。另外,连育坚(“369”)到派出所做完笔录后,郭某1在社会放风声说要抓他,他害怕了,便通过连镇文找连奕雄,再通过连奕雄向郭某1说情疏通关系,让郭某1不要抓连育坚(“369”),让他和连宗顺和解私了。由于连育坚(“369”)当时不敢回家,就打电话向连育洲借了现金20万元,叫连镇文交给连奕雄,让连奕雄送给郭某1。连奕雄给钱后有打电话告诉连镇文,连镇文也有告诉连育坚(“369”)。连育坚(“369”)在确认郭某1收下20万元并答应不再抓他后才敢回家。后来,因为连宗顺不停告派出所,而连育坚(“369”)和连宗顺的和解也还没谈好,所以司马浦派出所在2016年10月20日对连育坚(“369”)立案。立案前,郭某1通过连奕雄转告连育坚(“369”)说不会抓他,让他抓紧和连宗顺和解。10月21日16时许,郑某2、程晓鹏以及另一不认识的民警和连育坚(“369”)、连桂荣、连亮彬、连素光、连岳桂、连汉龙到金城大酒店,当时连育坚(“369”)叫连镇文开2房供郑某2、郑泽亮给治保员做笔录,但连育坚(“369”)、连桂荣就没有做笔录。同月26日,连桂荣叫连育坚(“369”)到派出所办理结案手续,连育坚(“369”)找郑某2办理和解协议的签名和取保候审手续,当时连育坚(“369”)和连宗顺签订的和解协议是赔偿给对方20万元,最后案件是对连育坚(“369”)做不起诉处理。

25.证人连素光、连岳桂、连汉龙、连楚欣、连武平、连亮彬、连俊洲的证言。其关于连宗顺被打、调解赔偿、开会统一口径经过的反映与其他证人证言基本相互吻合,其还证明:案发时参与的干部有连贤松、连桂荣、连宗元、连育坚(“369”),参与的治保员有连素光、连岳桂、连育坚(“乌猪仔腊”)、连武平、连亮彬、连俊洲、连汉龙、连楚欣等人。这些干部与治保员在连宗顺被带到治保会值班室至逃出去再被抓回来的整个过程,都有在值班室内外或者在外面大厅或通道处,都实际参与了对连宗顺看管、辱骂。其中,连育坚(“369”)、连育坚(“乌猪仔腊”)、连素光、连岳桂动手殴打连宗顺,连贤松、连宗元、连育坚(“369”)还辱骂连宗顺。连育坚(“369”)带拆迁户连家国、连育正、“阿扁”等人进值班室,这些拆迁户有人骂连宗顺为什么要照相,“阿扁”还推了连宗顺一下。连宗顺经常有参与举报连贤明,不服从管理,在他逃出值班室后,连岳桂参与了对他进行殴打,没有连贤明平时开会灌输的在管理上大胆去做,村民不服从,该动粗就动粗,有什么事他负责的思想,连岳桂是不敢如此做的。大概在2014年还是2015年,有个别村民找机会告连贤明乱卖土地,所以连贤明跟村干部、治保员讲如果看到这些人在村里对土地、房子照相可以把他们带到治保会处理,有时连贤明还叫村干部、治保员跟着上访户连振青、连宗顺看他们在干什么,也给他们造成压力不敢乱拍乱照去控告连贤明。后来连素光、连岳桂、连汉龙去派出所做笔录时,就按照之前连育光、连桂荣、连若民等人强调的,没有说出实情,胡乱编说该事的经过。

26.证人连俊彬的证言。证明:连宗顺被殴打时,连俊彬与连贤明在广州,不清楚事情经过与起因。2016年10月中旬的一天下午,连俊彬和连贤明从广州回来后,连贤明叫连俊彬载他去德源茶行。随后,连贤明吩咐连俊彬去嘉盛花园附近跟一个人拿东西,连俊彬拿后发现是40万元。连俊彬拿到德源茶行时看见连若民也到茶行。事后,连俊彬有听说连宗顺被殴打后获得85万元的赔偿。

27.证人连奕雄的证言。证明:2016年9月3日,连育坚(“369”)殴打大布上村民连宗顺致其伤重送院治疗,连宗顺有报警处理,司马浦派出所派警处理。之后,郭某1在社会放风声说要抓连育坚(“369”)。案发几天后,连育坚(“369”),打电话给连奕雄,说要通过连奕雄拿20万元给郭某1,请派出所不要立案处理和抓他,给他时间去跟连宗顺私下协商调解。连育坚(“369”)通过连镇文将20万元现金拿给连奕雄,当天中午,连奕雄打电话给郭某1,叫他来拿钱。连奕雄当面将装有20万元现金的黑色塑料袋拿给郭某1,并将连育坚(“369”)的要求跟他说。

28.证人连育洲的证言。证明:连育坚(“369”)是连育洲的弟弟。2016年,连育坚(“369”)和连宗顺纠纷后不久,连育坚(“369”)跟连育洲说他需要钱去理顺打人这件事,连育洲凑了20万元现金借给连育坚(“369”),当时连育坚(“369”)交代连育洲将这20万元拿给连镇昭。

29.证人连镇昭的证言。证明:2016年9月份,连宗顺被连育坚(“369”)殴打过后不久,连镇昭的弟弟连镇文打电话叫连镇昭去连育洲家里拿20万元,拿到钱后连镇昭联系连镇文,在司英路圣达安经编厂附近将20万元拿给连镇文。连育洲和连育坚(“369”)是同胞兄弟,这20万元是连育洲借给连育坚(“369”)的。当时连镇昭去拿钱的时候,连镇文没有告诉连镇昭这笔钱的用途。过后,连镇昭在其他场合听说,这20万元是连育坚(“369”)为摆平殴打连宗顺这件事送给派出所所长郭某1的。

30.证人郑泽亮的证言。证明:郑泽亮是司马浦派出所案件办理中队副队长,派出所设3个值班组,每天由一个值班组进行值班接处警,其中,一名副所长带班,一名民警负责主值,组内其他民警负责处警。主值民警作为当天案件的主办人,负责案件的受理、侦查办理。值班民警接到警情后,向值班副所长汇报后,通知组里的值班民警到现场处警。民警到现场处理后,将情况反馈给当班主值民警,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受理案件,以及是否分流为刑事或行政案件,并在派综系统录入上报分局审批。刑事案件的分流由副所长审核,上传给分局法制大队审核后,由分管副局长审批;行政案件分流由副所长审核,上传给分局法制大队审批,但所有案件都需经所长同意后才在派综系统分流录入、上报。2016年9月3日,郑泽亮所在的值班组值班,主值民警是郑某2,当天下午4时许,110报警中心转来警情称司马浦大布上居民连宗顺在大布上居委会被治保员殴打。接警后,副所长钟俊藩通知民警吴伟波、姚伟胜到场处警,钟俊藩随后也赶到大布上居委会。案件的主管领导是钟俊藩,主办民警是郑某2,郑泽亮是协助办案民警,案件最终拍板人是所长郭某1。过后,副所长钟俊藩跟郑泽亮说连宗顺案件过了十几天,伤情鉴定已出,但还未立案,他之前有跟郭某1所长汇报过,要郑泽亮和他一起再次向郭某1汇报。当天,郑泽亮和钟俊藩一起到郭某1办公室,向他汇报连宗顺被殴打一案已超期,应尽快立案。郭某1回答说暂时不要立案,尽量让当事人去调解。后来,郑泽亮和钟俊藩、郑某2再次到郭某1的办公室向他汇报连宗顺被殴打一案已超期,但郭某1还是回答说暂时不要立案,尽量让当事人去调解。直到2016年10月20日,经郭某1协调后才补立为刑事案件。同月21日,郭某1通知郑泽亮和郑某2到大布上居委会找几名治保员做证人证言。当天下午3时左右,郑泽亮和郑某2、程晓鹏分别开车到大布上居委会,经连贤明沟通后,居委会提供治保员连素光、连岳桂、连汉龙给郑泽亮等民警做笔录。当天由于天气原因,居委会停电无法做笔录,所以居委会干部提议到金城大酒店开房做笔录。当天下午4时50分左右,郑泽亮和郑某2到金城大酒店后,分别给连素光、连岳桂、连汉龙等4人做了询问笔录。笔录制作后,郑泽亮等民警将询问地点填写为“司马浦大布上居委会”。上述笔录都证实连宗顺被连育坚(“369”)一人殴打,连岳桂和连育坚(“乌猪仔腊”)等其他治保员没有殴打连宗顺,只是在场劝架的情节。“20160903”连宗顺被殴打一案被立为刑事案件后,郑某2和郑泽亮通知连宗顺到派出所做询问笔录,连宗顺在笔录中仍陈述认定其在司马浦大布上居委会被连育坚(“369”)和连桂荣殴打。后来,郭某1确定只追究连育坚(“369”)一人责任,郑某2只能将笔录制作时间提前到9月26日,使笔录内容比较符合逻辑。当时,郭某1告诉郑泽亮等人暂缓立案,让当事人私下进行调解,因此郑泽亮和郑某2没有及时对连育坚(“369”)、连桂荣、连育坚(“乌猪仔腊”)等治保员进行审查,双方调解后签订调解协议。2016年10月26日,司马浦派出所对连育坚(“369”)采取取保候审,整个案件没有追究连桂荣等其他治保员的责任。

31.证人吴伟波的证言。证明:吴伟波是司马浦派出所的办事员。2016年9月3日,带班领导钟俊藩叫吴伟波和另外一名民警吴宇辉去大布上居委会处警。吴伟波和吴宇辉到达大布上居委会后,在治保室找到被害人连宗顺,当时他躺在地上说他被大布上居委会治保员殴打致伤。后吴伟波等人根据连宗顺的要求,用警车将他送去医院,连宗顺的老婆一起去医院办理住院手续。之后,吴伟波等人将出警的情况向分管的副所长钟俊藩做了汇报,案件的办理则由当天值班民警郑某2主办。整个案子从9月3日处警之后,吴伟波没有参与取证、调查、询问证人或讯问犯罪嫌疑人,后吴伟波应郑某2的要求在他拿的两份已经做好的笔录上签上名字。

32.证人钟俊藩的证言。证明:2016年9月3日,民警郑某2值班,钟俊藩是当值副所长。当天,大布上村民连宗顺在新兴村路段照相,被新兴村片头连育坚(“369”)看到并制止,双方发生口角,连宗顺被连育坚(“369”)殴打,被治保员带到大布上居委会,后被十多名治保员殴打。连宗顺的老婆报110后,钟俊藩派民警姚伟胜和吴宇辉去处警,并将连宗顺送到民生医院救治,后委托分局对连宗顺进行验伤。连宗顺受轻伤的验伤报告出来后,钟俊藩跟郭某1所长汇报警情应该分流为刑事案件立案处理,郭某1跟钟俊藩说这个案件涉及维稳,说要给双方调解,暂缓立案。过后,钟俊藩催了郭某1几次,他都说暂缓处理,钟俊藩还跟郑泽亮直接去找郭某1汇报,他都说暂缓处理。之后,这件案件的主办人郑某2跟钟俊藩说,郭某1交代他连宗顺的案件什么时候立案等他通知,并要求郑某2这个案件直接向他汇报。钟俊藩见郭某1直接插手这个案件的办理,就告诉郑某2以后直接找郭某1汇报就好。之后,钟俊藩没再过问这个案件。2016年10月21日,钟俊藩去上班后,郑某2说连宗顺这个案件的涉案人连育坚(“369”)有来投案自首,双方已经调解好,并拿了调解文书给钟俊藩看,说郭某1交代给连育坚(“369”)取保候审。

33.证人吴秋科的证言。证明:吴秋科是潮南分局的特保员,工作是协助司马浦派出所民警做笔录、派踪系统电脑录入等工作。由于郑某2不会电脑录入,吴秋科有协助郑某2做大布上居委连宗顺被殴打这个案件的派踪系统录入,包括受理、分流、立案、传唤、取保候审等法律手续。吴秋科记得“20160903”连宗顺这个案件派踪系统录入的日期是有提前的,分流、立案、传唤的日期都有提前,吴秋科是按郑某2说的日期帮助他录入到派踪系统的。2016年10月中旬左右,郑某2叫吴秋科协助他给大布上居委的治保人员做笔录,由于当时有台风,大布上居委没电,所以就到金城大酒店去开房做笔录。

(三)被告人的供述、辩解

1.被告人郭某1的供述、辩解。证明:2016年1月起,郭某1任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司马浦派出所所长。同年9月3日下午,连宗顺被打案发后,钟俊藩副所长向郭某1汇报说连育坚(“369”)、连桂荣等人打了上访户连宗顺,连宗顺伤重住院,有委托分局法医做伤情鉴定。同日,潮南分局法医作出了连宗顺轻伤二级的伤情鉴定结论,应该立案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司马浦镇的领导都有打电话给郭某1,说殴打连宗顺涉及大布上居委的治保员,这些人如果抓起来,对创文活动和高速公路的拆迁工作有影响,无法顺利开展工作,要求郭某1对涉案人员从轻处理。郭某1觉得领导已经开口了,碍于情面,而且治保员平时都有配合派出所的工作,很多涉及到村居的工作都需要他们配合,如果能够对他们从轻处理,对于以后的工作也有利。此外,连宗顺是老上访户,平时老给派出所造成麻烦,很是讨厌,所以郭某1答应让涉案双方去和解处理。之后,郭某1交代郑某2让双方去调解解决此事,案件没有及时立案侦查。过后,钟俊藩、郑泽亮、郑某2有找郭某1汇报案情,他跟钟俊藩说镇、区委领导有要求对治保人员从轻处理,先让他们去调解解决。案发后的一天下午,连奕雄约郭某1到他家,提出打连宗顺的连育坚(“369”)是他的好朋友,要求郭某1不要抓连育坚(“369”),给机会让双方和解。郭某1觉得双方如果能和解处理更好便答应,连奕雄指着1个黑色塑料袋说里面有20万元,是给郭某1帮忙疏通分局领导的。连奕雄说连育坚(“369”)很穷钱是他出的,郭某1一开始拒绝连奕雄,说他没有办法找分局领导,要连奕雄另外想办法。连奕雄答应后从塑料袋拿出现金8万元塞进郭某1随身带的提包,8万元被郭某1用于个人日常生活。2016年9月19日,连宗顺在网上发帖控诉,催办案民警郑某2要报警回执,郑某2向郭某1汇报后将该案分流为刑事案件,但到10月20日才立案。因为连宗顺不停控告,10月中旬,潮南分局的督察赵资宏带队到司马浦派出所了解情况,办案人郑某2补办手续时为了符合办案程序规定将立案日期、补做的对涉案人员连育坚(“369”)、连桂荣的传唤证日期都提前。立案后,因为通知大布上治保员来做笔录没有经过连贤明同意治保员不敢来,所以郭某1叫辖区民警程晓鹏帮忙协调。郭某1答应镇领导给双方人员和解后,连育坚(“369”)一方有让司马浦镇居民靳文忠等人协调,但双方在赔偿数额上一直没有达成共识。郭某1要靳文忠出面协调,一方面是自己刚到司马浦派出所工作,领导有交代给予治保员从宽处理,他希望此事能圆满处理完成领导的交代,一方面他收了连奕雄送的钱也希望案件能和解处理,给连育坚(“369”)从轻处理的机会。10月24日,靳文忠对郭某1说赔偿了连宗顺85万元,双方和解后能否给连育坚(“369”)取保,郭某1当场打电话给分局法制大队吴荣洽请示这种情况可否给连育坚(“369”)取保,吴荣洽答复同意。之后,郭某1交代钟俊藩,如果连育坚(“369”)投案就给他取保候审。后来连育坚(“369”)到派出所投案自首,和连宗顺签订和解协议并被取保候审。

2.被告人郑某2的供述、辩解。其关于连宗顺被寻衅滋事一案的办案经过的供述与郭某1的供述、钟俊藩、郑泽亮的证言相互吻合,其供述还证明:郑某2跟连桂荣私下关系比较好,平时派出所一些日常工作需要治保配合工作,而且在连宗顺被殴打案发后,连桂荣到派出所找郑某2,将一叠现金放在他桌上说是给他买香烟的。连桂荣走后郑某2数了一下,一共1500元。出于私人和以后方便开展工作考虑,郑某2没有给连桂荣做笔录,该款被郑某2用于个人生活。2016年10月26日,郭某1叫郑某2、郑泽亮到他房间说连宗顺和连育坚已经和解了,郑泽亮说此事是连育坚(“369”)引起的,连桂荣等人也有出钱,如果还要追究他们责任肯定不愿意,郭某1还说如果追究连桂荣的话他就无法继续当干部了,所以郑某2提出只追究连育坚(“369”)一人,郑泽亮、郭某1也同意。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1、郑某2身为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侦查刑事犯罪职责过程中,徇私枉法、徇情枉法,不依法、及时进行案件分流和刑事立案,不全面、客观开展侦查活动,明知涉案人员涉嫌犯罪而故意使其不受追诉或使其受轻处罚,并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财物,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徇私枉法罪。鉴于被告人郭某1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其当庭自愿认罪,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可以酌定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郑某2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其经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当庭自愿认罪,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郭某1、郑某2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认罪悔罪表现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

一、被告人郭某1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二、被告人郑某2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三、被告人郭某1退缴的赃款八万元、被告人郑某2退缴的赃款一千五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二审请求情况

上诉人郭某1上诉提出:1、涉案行为受创文、高速路拆迁、基层派出所基于维稳等客观原因影响,被害人也已获高额赔偿;2、涉案案件侦查是经组织程序、逐级呈批决定的,全流程走完,串供、销毁证据、不依法取证等其并非主要实施者。

辩护人辩护提出:1、认定郭某1的行为构成犯罪的部分事实不清,根据郭某1及郑某2的供述,因创文及高速路拆迁等因素,镇领导有过问此事,出于维稳及镇领导嘱咐,所以才暂缓立案,并非不立案,主观恶性不大;2、涉案案件的处理是经组织程序、逐级呈批决定的,郭某1并非是完全的主导者;3、郭某1本身系资深优秀警察,到案后具有如实交代、具结悔过、退赃缴赃、配合调查等情节,且其本身及家中妻子、老父等均身体不同程度欠佳;希望二审法院能相应予以减轻处罚。

上诉人郑某2上诉提出:1、其系从犯;2、其有自首;3、其认罪认罚;原审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量刑过重,与郭某1的量刑之间存在不平衡,希望二审法院予以从轻改判。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郭某1、郑某2徇私枉法的犯罪事实清楚。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已经一审庭审宣读、出示并质证,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二审审理期间没有出现新的证据,本院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郭某1、郑某2身为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侦查刑事犯罪职责过程中,徇私枉法、徇情枉法,不依法、及时进行案件分流和刑事立案,不全面、客观开展侦查活动,明知涉案人员涉嫌犯罪而故意使其不受追诉或使其受轻处罚,并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财物,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徇私枉法罪。鉴于上诉人郭某1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自愿认罪,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可以酌定从轻处罚。鉴于上诉人郑某2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其经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关于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所提辩解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郭某1身为司马浦派出所所长,在本案的徇私枉法行为中起主导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对本案的犯罪后果承担全部责任;上诉人郑某2虽系从犯,在本案的共同犯罪中相对于上诉人郭某1而言处于次要地位,但案件的相关分流、立案、传唤等工作及手续系由其具体负责处理,对本案的徇私枉法行为亦起到相应的促成作用;原审判决已经根据上诉人郭某1、郑某2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认罪悔罪表现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在量刑上予以综合权衡,现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再度要求予以从轻处罚,理由不充分,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并无不当,原审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陈炫坤

审判员郑家强

审判员沈启勇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杨磊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