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7)闽02刑终501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徇私枉法罪
裁判日期:2017-07-25
审理经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审理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林宾犯徇私枉法罪、受贿罪一案,于2017年6月8日作出(2017)闽0211刑初293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林宾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二、暂存于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的退赃款人民币20万元予以没收;三、继续向被告人林宾追缴犯罪所得人民币118.5万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林宾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林宾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林宾犯徇私枉法罪、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林宾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林宾撤回上诉。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2017)闽0211刑初293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郑婉红
审判员黄宏亮
审判员徐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王中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