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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1刑初161号徇私枉法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8-10   阅读:

审理法院:温岭市人民法院

案号:(2017)浙1081刑初161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徇私枉法罪

裁判日期:2017-05-19

审理经过

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台温检公诉刑诉(2017)2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斌犯徇私枉法罪,于2017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2月23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巧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陈斌于2011年5月11日至2014年2月22日被温岭市大溪镇社会治安巡查中队聘用,在温岭市公安局大溪镇派出所担任该所驻村协警员,协助民警处置东桥、沙岸、梅某等村居的警务,包括辖区安全检查、外来人口管控及违法犯罪活动巡查等工作。

2013年1月21日至9月5日,袁康庆、刘兰珍(均已判决)结伙在温岭市大溪镇沙岸村一间出租房内开设“小庄”等形式的赌场,该赌场于2013年9月5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后袁康庆、刘兰珍被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刑罚。该赌场开设期间,被告人陈斌在获知袁某等人开设赌场的情况后,未及时向派出所领导进行汇报,亦未及时协助民警对该赌场进行查处,并应袁某要求,牵头联系瞿某,4、杨某等协警员,通过在日常巡逻中故意绕开袁某赌场等方式,共同为袁某等人开设的赌场进行关照。被告人陈斌还通过发短信的方式,将大溪派出所抓赌信息泄露给袁某,帮助袁某等人开设的赌场逃避公安机关的查处。期间,被告人陈斌等人非法收受袁某所贿送的人民币12840元,其个人分到人民币4500元。

2016年9月18日,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工作人员在温岭市温西中学依法传唤被告人陈斌至该院接受调查。被告人陈斌归案后,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袁某、刘某、何某、杨某、瞿某,4的证言,被告人陈斌的供述,大溪镇社会治安巡查大队和大溪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及侦查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斌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协助民警查禁犯罪工作中明知他人从事犯罪活动,与人结伙,故意绕道或者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其逃避处罚,其行为已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斌系派出所驻村协警员,未具有刑事追诉职权,不符合徇私枉法罪的构成要件,故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陈斌犯徇私枉法罪不成立。鉴于被告人陈斌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决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斌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9日起至2017年10月2日止。)

二、追缴被告人陈斌犯罪所得人民币4500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蔡晓颖

人民陪审员林松伟

人民陪审员郭奇宝

裁判日期

二O一七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代书记员仇仁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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