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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新2222刑初65号徇私枉法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4-01   阅读:

审理法院:新疆哈密地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案号:(2019)新2222刑初65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徇私枉法罪

审理程序:一审

审理经过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巴里坤县检公诉刑诉[2019]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1犯受贿罪、徇私枉法罪,于2019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5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同年6月3日,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巴里坤县检公诉刑追诉[2019]1号追加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宋某1遗漏的受贿事实,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1及其辩护人王蓉、王乙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报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09年至2017年,被告人宋某1在担任原哈密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政委,原哈密市政法委副书记、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副县级侦查员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价值103646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

1.2014年8月、9月,被告人宋某1收受原哈密市公安局刑侦大队西河中队中队长张某现金80000元后,为张某职务调整提供帮助;2015年2月16日,张某被任命为原哈密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副大队长兼事故中队中队长。

2.2014年、2015年春节,被告人宋某1收受原哈密市公安局北郊路派出所民警戴某现金11000元后,为戴某职务晋升提供帮助;2014年7月11日,戴某任副科级侦查员。

3.2015年上半年,被告人宋某1收受原哈密市公安局刑侦大队综合中队中队长张某1现金10000元后,为张某1职务调整提供帮助;2015年7月,张某1被任命为原哈密市公安局警务保障室副主任。

4.2014年至2016年春节,被告人宋某1收受原哈密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余某现金23000元,为余某职务晋升提供帮助;2015年2月9日,余某被任命为原哈密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郊区中队中队长。

5.2014年9月,被告人宋某1收受原哈密市公安局南湖派出所所长张某2现金10000元后,为张某2职务调整提供帮助;2015年2月,张某2被任命为原哈密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教导员。

6.2014年冬天,被告人宋某1收受原哈密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副大队长王某现金10000元后,为王某职务调整提供帮助;2015年2月,王某被任命为原哈密市公安局东河区派出所所长;2015年7月,被告人宋某1得知妻子牛某去北京看病期间接受王某提供价值3000元的住宿费用。

7.2015年春节,哈密市公安局二堡派出所所长李某为调整职务送给被告人宋某1现金20000元,后因被告人宋某1调离未对李某职务调整。

8.2015年3月及2015年夏天,原哈密市公安局二堡派出所所长杜某、审计室民警李某1夫妇为职务调整送给被告人宋某1现金共计30000元。

9.2010年至2015年中秋节及春节,哈密帝豪洗浴中心许某为获得被告人宋某1帮助,送给被告人宋某1现金共计30000元,价值88740元的国窖1573酒12箱、中华牌香烟(软装)60条。

10.2013年中秋节及2014年1月,哈密市粤海汽车修理厂负责人李某2为承揽原哈密市公安局拖车、维修业务,送给被告人宋某1现金70000元;2013年7月,李某2在乌鲁木齐美美购物中心送给被告人宋某1妻子牛某价值5000元的衣物;2014年12月,被告人宋某1在昆明参加培训期间,接受李某2朋友提供的价值12000元的食宿、购物等。

11.2010年至2016年春节,哈密牧羊人家负责人朱某为能继续承租原哈密市公安局固定资产九州大厦做生意,送给被告人宋某1现金70000元。

12.2010年至2016年春节,哈密泽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为获得被告人宋某1帮助,送给被告人宋某1现金21000元;2013年3月、2014年8月,被告人宋某1收取吴某现金20000元;2014年夏天,吴某送给被告人宋某1妻子牛某价值20000元的回王玉器城购物卡。

13.2013年5月、12月,被告人宋某1收受原哈密宝丰市场月兔橱柜负责人程某的现金60000元后,为程某在承揽原哈密市公安局丽园派出所装修工程、交警大队骆驼圈子中队办公用房项目时提供帮助。

14.2012年夏天,被告人宋某1收受哈密捷力道路清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的现金50000元后,为哈密捷力道路清障有限公司承揽原哈密市公安局拖车业务提供帮助。

15.2013年3月、2014年8月,哈密顺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3为获得被告人宋某1帮助,送给其现金15000元。

16.2015年夏天,哈密盈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成某为感谢被告人宋某1帮助解决讨薪纠纷,送给被告人宋某1现金5000元及价值7200元的茅台酒1箱。

17.2015年,鑫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为打探其涉嫌非法运输、储存爆炸物案件情况,通过邹某送给被告人宋某1价值24900元的茅台酒5箱。

18.2013年3月、2014年8月,哈密市怀金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1为获得被告人宋某1帮助,送给被告人宋某1现金9000元。

19.2013年3月、2014年8月,新疆东疆春农产品综合批发市场有限公司董事长孙某为获得被告人宋某1帮助,送给被告人宋某1现金10000元;2013年至2015年春节,孙某送给被告人宋某1价值15000元的东疆春农产品综合批发市场福利代金券。

20.2013年3月、2014年8月,张某4为在承揽原哈密市公安局工程项目上获得被告人宋某1帮助,送给被告人宋某1现金10000元。

21.2013年3月、2014年8月,哈密大超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2为感谢被告人宋某1在其举办车展中提供的帮助,送给被告人宋某1现金12000元。

22.2013年3月、2014年8月,哈密市宏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3为获得被告人宋某1帮助,送给被告人宋某1现金10000元。

23.2013年3月、2014年8月,哈密天洁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1为获得被告人宋某1帮助,送给被告人宋某1现金10000元。

24.2013年3月、2014年8月,新疆恒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4为获得被告人宋某1帮助,送给被告人宋某1现金11000元。

25.2013年至2015年,新疆卓越投资集团哈密分公司总经理杨某为获得被告人宋某1帮助,送给被告人宋某1现金10000元及价值7020元的五粮液牌白酒6瓶、中华牌香烟(软装)6条。

26.2013年3月、2014年8月,个体经营户郭某为在承揽原哈密市公安局工程上获得被告人宋某1帮助,送给被告人宋某1现金20000元。

27.2014年春节,被告人宋某1为尕诚快餐馆经营者孔某送餐业务上提供帮助,收受孔某现金10000元。

28.2015年、2016年春节,被告人宋某1为个体经营者贾某在结算工程款上提供帮助,收受贾某现金20000元及价值3000元的中华牌香烟(软装)4条。

29.2013年3月、2014年8月,哈密青禹然食尚餐饮负责人杜某1为获得被告人宋某1帮助,送给被告人宋某1现金7000元;2015年至2017年春节,被告人宋某1再次收受杜某1价值15000元的青禹然食尚餐饮VIP贵宾卡。

30.2013年3月、2014年8月,中煤华利德翔煤炭运销公司董事长刘某为获得被告人宋某1帮助,送给被告人宋某1现金30000元。

31.2009年,原哈密市公安局西山乡派出所所长张某5为在职务调整上获得被告人宋某1帮助,送给被告人宋某1现金20000元。

32.2015年初,原哈密市公安局雅满苏镇派出所教导员于某为在职务调整上获得被告人宋某1帮助,送给被告人宋某1现金10000元;2016年12月27日,于某被任命为哈密市伊州区强制隔离戒毒所教导员。

33.2013年3月、2014年8月,哈密市华泰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某为获得被告人宋某1帮助,送给被告人宋某1现金20000元;2015年春节,被告人宋某1为魏某的儿子魏某1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提供帮助,收受魏某价值4800元的五粮液牌白酒1箱。

34.2013年3月、2014年8月,闵某为获得被告人宋某1帮助,送给被告人宋某1现金20000元。

35.2013年3月、2014年8月,哈密长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张某6为获得被告人宋某1帮助,送给被告人宋某1现金20000元。

36.2014年底,被告人宋某1为吕某岗位分配提供帮助,收受吕某母亲张某7现金20000元;2015年9月17日,吕某被分配至原哈密市公安局刑侦大队。

37.2014年9月,被告人宋某1充当李某5黑社会性质团伙“保护伞”收受李某5玉石手镯1副、挂坠7件,为李某5的女儿李某6贩卖毒品犯罪逃避法律制裁提供帮助;2015年6月8日,李某6因具有重大立功表现被原哈密市人民法院判处免于刑事处罚。经鉴定,被告人宋某1收受的玉石手镯1副、挂坠7件,价值共计18800元。

二、徇私枉法犯罪事实

1.2014年5月,被告人宋某1明知董某系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仍答应哈密市长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王某1请求,安排原哈密市公安局特警大队大队长郜某(另案处理)帮助董某逃避法律追究。后郜某从原哈密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大队长邢某(另案处理)处将送检血样给董某,致使董某未受到法律追究。

2.2014年8月,被告人宋某1明知刘某1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仍安排郜某帮助其逃避法律追究。郜某到达现场后,将刘某1放行,对其酒后驾车行为未做任何处理,致使其至今未受到法律追究。

3.2015年夏天,被告人宋某1明知党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仍答应哈密盈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成某请求,安排邢某压案不查,帮助党某逃避法律追究。事后被告人宋某1在办公室收受成某现金20000元。

4.2016年4月,被告人宋某1明知霍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并抽取血样,仍答应新疆机场集团哈密机场总经理陈某请求,安排邢某将霍某案件压案不查,帮助霍某逃避法律追究;2016年4月21日,经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霍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82mg/100ml。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宋某1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01766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并徇私枉法,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受贿罪、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对其以犯受贿罪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以犯徇私枉法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宋某1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辩称自己没有充当李某5黑社会“保护伞”。

辩护人王蓉、王乙菲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受贿罪的罪名没有异议,但对指控的受贿金额有异议。辩称:(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两高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多次受贿的,受请托之前一万元以上的才累计入受贿数额,公诉机关指控受贿犯罪事实中的第18、20、22、23、27起的金额均在一万元以下,属于违纪,不构成受贿罪,此部分的47000元应从指控的受贿金额中扣减;(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未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不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第15、16、17、19、24、25、26、29、30、34、35、起受贿犯罪事实中,被告人宋某1只收了财物,未为他人谋取利益,不应认定为受贿罪,此部分的217120元应从指控的受贿金额中扣减;(3)根据《两高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感情投资类受贿罪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即国家工作人员索贿、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三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所以除公诉机关指控的第7起受贿事实构成受贿罪外,其余均不构成;(4)被告人宋某1构成自首、坦白情节,全部退赃,应从轻、减轻处罚。2.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徇私枉法罪的罪名无异议。辩称:(1)指控的前三起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不一定构成危险驾驶罪,故构成徇私枉法罪的证据不足;(2)构成自首,应从轻、减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宋某1判处缓刑。3.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某1充当李某5黑社会“保护伞”有异议。辩称:(1)无证据证明李某5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2)无证据证明被告人宋某1给李某5提供过帮助或保护;(3)李某5女儿李某6贩卖毒品案没有定性为黑社会性质犯罪;(4)被告人宋某1对李某6贩卖毒品案侦办未起作用。综上,被告人宋某1不构成黑社会“保护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哈密市公安局主要职责为预防、制止和侦查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处置治安突发事件和灾害事故,维护社会秩序、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审核处理刑事和刑侦案件、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卫工作、负责全市公安民警队伍建设管理和教育,对判处刑罚的人员执行刑罚,对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对行政拘留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组织领导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领导公安边防大队、消防大队工作,指导武警看守中队和林业公安机关相关工作,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被告人宋某1于1995年9月22日,任原哈密市公安局城郊乡派出所所长;1997年5月13日,任原哈密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政委;1997年7月23日,任原哈密市公安局警务督察队队长;2007年2月13日,任原哈密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政委;2007年4月4日起,主管全局思想政治、党风廉政建设及队伍建设,协助党委书记处理党委日常工作,分管纪委、政工科工作;2007年12月13日,任原哈密地区公安局副县级侦查员;2012年7月30日起,主持原哈密市公安局党委、行政全面工作,分管政工、边防工作;2013年9月13日,任原哈密市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兼督察长、原哈密市委政法委副书记;2015年3月19日起,主持原哈密市公安局全面工作,主抓情报和边防工作;2016年8月16日,被免去伊州区委政法委副书记、公安局党委书记职务;2016年10月28日,被免去伊州区公安局局长职务;2017年4月18日,任哈密市公安局副县级侦查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干部任免审批表、任职文件,证实被告人宋某1自1995年9月22日至2017年4月18日期间的任职情况。

2.2012年6月15日出具的原哈密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分工文件,证实被告人宋某1在原哈密市公安局任职期间分管工作情况。

3.原哈密市公安局职责,证实原哈密市公安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等情况。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认证,证据真实、有效,证据间能相互印证,被告人宋某1均无异议,可作为定案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1.2009年,原哈密市公安局西山乡派出所所长张某5为在职务调整上获得被告人宋某1帮助,送给被告人宋某1现金20000元。

2.2010年至2015年中秋节及春节,哈密帝豪洗浴中心许某为获得被告人宋某1帮助,送给被告人宋某1现金共计30000元、价值89400元的国窖1573酒12箱、中华牌香烟(软装)60条。

3.2010年至2016年春节,哈密牧羊人家负责人朱某为能继续承租原哈密市公安局固定资产九州大厦做生意,送给被告人宋某1现金70000元。

4.2010年至2016年春节,哈密泽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为获得被告人宋某1帮助,送给被告人宋某1现金21000元;2013年3月,在被告人宋某1女儿结婚时送礼10000元;2014年8月,在被告人宋某1母亲去世时送礼10000元;2014年夏天,吴某送给被告人宋某1妻子牛某价值20000元的回王玉器城购物卡。

5.2012年夏天,被告人宋某1收受哈密捷力道路清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的现金50000元后,为哈密捷力道路清障有限公司承揽原哈密市公安局拖车业务提供帮助。

6.2013年中秋节及2014年1月,哈密市粤海汽车修理厂负责人李某2为承揽原哈密市公安局拖车、维修业务,送给被告人宋某1现金70000元;2013年7月,李某2在乌鲁木齐美美购物中心送给被告人宋某1妻子牛某价值5000元的衣物;2014年12月,被告人宋某1在昆明参加培训期间,接受李某2朋友提供的价值12000元的食宿、购物等。

7.2013年5月、12月,被告人宋某1收受哈密宝丰市场月兔橱柜负责人程某的现金60000元后,为程某在承揽原哈密市公安局丽园派出所装修工程、交警大队骆驼圈子中队办公用房项目提供帮助。

8.哈密顺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3为获得被告人宋某1帮助,2013年3月,在被告人宋某1女儿结婚时送礼5000元;2014年8月,在被告人宋某1母亲去世时送礼10000元。

9.哈密市怀金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1为获得被告人宋某1帮助,2013年3月,在被告人宋某1女儿结婚时送礼1000元;2014年8月,在被告人宋某1母亲去世时送礼8000元。

10.新疆东疆春农产品综合批发市场有限公司董事长孙某为获得被告人宋某1帮助,2013年3月,在被告人宋某1女儿结婚时送礼5000元;2014年8月,在被告人宋某1母亲去世时送礼5000元;2013年至2015年春节,孙某送给被告人宋某1价值15000元的东疆春农产品综合批发市场福利代金券。

11.张某4为在承揽原哈密市公安局工程项目上获得被告人宋某1帮助,2013年3月,在被告人宋某1女儿结婚时送礼3000元;2014年8月,在被告人宋某1母亲去世时送礼5000元。

12.哈密大超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2为感谢被告人宋某1在其举办车展中提供的帮助,2013年3月,在被告人宋某1女儿结婚时送礼2000元;2014年8月,在被告人宋某1母亲去世时送礼10000元。

13.哈密市宏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3为获得被告人宋某1帮助,2013年3月,在被告人宋某1女儿结婚时送礼5000元;2014年8月,在被告人宋某1母亲去世时送礼5000元。

14.哈密天洁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1为获得被告人宋某1帮助,2013年3月,在被告人宋某1女儿结婚时送礼5000元;2014年8月,在被告人宋某1母亲去世时送礼5000元。

15.新疆恒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4为获得被告人宋某1帮助,2013年3月,在被告人宋某1女儿结婚时送礼1000元;2014年8月,在被告人宋某1母亲去世时送礼10000元。

16.2013年3月被告人宋某1女儿结婚、2014年8月被告人宋某1母亲去世,个体经营户郭某为在承揽原哈密市公安局工程上获得被告人宋某1帮助,送给被告人宋某1现金20000元。

17.哈密青禹然食尚餐饮负责人杜某1为获得被告人宋某1帮助,2013年3月,在被告人宋某1女儿结婚时送礼2000元;2014年8月,在被告人宋某1母亲去世时送礼5000元;2015年至2017年春节,被告人宋某1再次收受杜某1价值15000元的青禹然食尚餐饮VIP贵宾卡。

18.中煤华利德翔煤炭运销公司董事长刘某为获得被告人宋某1帮助,2013年3月,在被告人宋某1女儿结婚时送礼20000元;2014年8月,在被告人宋某1母亲去世时送礼10000元。

19.哈密市华泰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某为获得被告人宋某1帮助,2013年3月,在被告人宋某1女儿结婚时送礼10000元;2014年8月,在被告人宋某1母亲去世时送礼10000元;2015年春节,被告人宋某1为魏某的儿子魏某1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提供帮助,收受魏某价值4800元的五粮液牌白酒1箱。

20.闵某为获得被告人宋某1帮助,2013年3月,在被告人宋某1女儿结婚时送礼10000元;2014年8月,在被告人宋某1母亲去世时送礼10000元。

21.哈密长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张某6为获得被告人宋某1帮助,2013年3月,在被告人宋某1女儿结婚时送礼10000元;2014年8月,在被告人宋某1母亲去世时送礼10000元。

22.2013年至2015年,新疆卓越投资集团哈密分公司总经理杨某为获得被告人宋某1帮助,送给被告人宋某1现金10000元及价值7020元的五粮液牌白酒6瓶、中华牌香烟(软装)6条。

23.2014年8月、9月,被告人宋某1收受原哈密市公安局刑侦大队西河中队中队长张某现金80000元后,为张某职务调整提供帮助;2015年2月16日,张某被任命为原哈密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副大队长兼事故中队中队长。

24.2014年、2015年春节,被告人宋某1收受原哈密市公安局北郊路派出所民警戴某现金11000元后,为戴某职务晋升提供帮助;2014年7月11日,戴某任副科级侦查员。

25.2014年至2016年春节,被告人宋某1收受原哈密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余某现金23000元后,为余某职务晋升提供帮助;2015年2月9日,余某被任命为原哈密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郊区中队中队长。

26.2014年9月,被告人宋某1收受原哈密市公安局南湖派出所所长张某2现金10000元后,为张某2职务调整提供帮助;2015年2月,张某2被任命为原哈密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教导员。

27.2014年冬天,被告人宋某1收受原哈密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副大队长王某现金10000元后,为王某职务调整提供帮助;2015年2月,王某被任命为原哈密市公安局东河区派出所所长;2015年7月,被告人宋某1妻子牛某告知宋某1,去北京看病期间接受王某提供价值3000元的住宿费用。

28.2014年春节,被告人宋某1为尕诚快餐馆经营者孔某送餐业务上提供帮助,收受孔某现金10000元。

29.2014年底,被告人宋某1为吕某岗位分配提供帮助,收受吕某母亲张某7现金20000元;2015年9月17日,吕某被分配至原哈密市公安局刑侦大队。

30.2014年9月,被告人宋某1充当李某5黑社会性质团伙“保护伞”收受李某5玉石手镯1副、挂坠7件,为李某5的女儿李某6贩卖毒品犯罪逃避法律制裁提供帮助;2015年6月8日,李某6因具有重大立功表现被原哈密市人民法院判处免于刑事处罚。经鉴定,被告人宋某1收受的玉石手镯1副、挂坠7件,价值共计18800元。

31.2015年上半年,被告人宋某1收受原哈密市公安局刑侦大队综合中队中队长张某1现金10000元后,为张某1职务调整提供帮助;2015年7月,张某1被任命为哈密市公安局警务保障室副主任。

32.2015年3月及2015年夏天,原哈密市公安局二堡派出所所长杜某、审计室民警李某1夫妇为职务调整送给被告人宋某1现金共计30000元。

33.2015年春节,原哈密市公安局二堡派出所所长李某为调整职务送给被告人宋某1现金20000元,后因被告人宋某1调离未对李某职务调整。

34.2015年夏天,哈密盈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成某为感谢被告人宋某1帮助解决讨薪纠纷,送给被告人宋某1现金5000元及价值7200元的茅台酒1箱。

35.2015年,鑫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为打探其涉嫌非法运输、储存爆炸物案件情况,通过邹某送给被告人宋某1价值24900元的茅台酒5箱。

36.被告人宋某1为个体经营者贾某在结算工程款上提供帮助,在2015年、2016年春节,收受贾某现金20000元及价值2600元的中华牌香烟(软装)4条。

37.2015年初,原哈密市公安局雅满苏镇派出所教导员于某为在职务调整上获得被告人宋某1帮助,送给被告人宋某1现金10000元;2016年12月27日,于某被任命为强制隔离戒毒所教导员。

综上,被告人宋某1共收受他人现金812000元、财物224720元,合计10367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收受张某5的20000元的证据

牛某、徐某、张某5证言、被告人宋某1供述,证实2009年,原哈密市公安局西山乡派出所所长张某5的爱人徐某为张某5能获得提拔,通过牛某送给被告人宋某1现金20000元和一台55寸康佳电视。

2.收受许某财物119400元财物的证据

(1)收据,证实国窖1573单价700元/瓶,共72瓶;60条中华牌香烟(软装)单价650元/条,总价值89400元。

(2)牛某、许某证言、被告人宋某1供述,证实2010年至2015年,许某经营的帝豪洗浴中心因为存在卖淫行为,为获得被告人宋某1关照,许某通过牛某送给被告人宋某1国窖1573共12件(72瓶)、60条中华牌香烟(软装)、现金30000元。

3.收受朱某70000元的证据

(1)房屋租赁合同,证实2012年11月25日,朱某承包原哈密市公安局位于原哈密市新市区天山北路某大厦,租赁期自2012年8月1日起至2017年7月31日止。

(2)牛某、朱某证言,证实2010年至2016年春节,朱某为了和被告人宋某1搞好关系,继续承包公安局大楼,通过牛某送给被告人宋某114条中华牌香烟(软装)、14瓶梦之蓝6白酒、及现金70000元。

(3)谢某证言,证实2010年至2016年期间,谢某和朱某或谢某一人去给被告人宋某1拜年,每年都送给被告人宋某12条中华牌香烟(软装)、两瓶梦之蓝6白酒及现金10000元。

(4)被告人宋某1供述,证实2010年至2016年春节,朱某为了获得被告人宋某1照顾,通过牛某送给被告人宋某1现金共计70000元。

4.收受吴某61000元的证据

(1)哈密回王玉城购物卡、购买手镯图片,证实牛某使用吴某赠送的哈密回王玉城购物卡购买玉镯情况。

(2)哈密市回王文化旅游经营有限公司落户资料,证实2013年6月5日,被告人宋某1在哈密回王文化旅游经营有限公司落户报告上签字同意,并为该公司办理了集体户。

(3)牛某、吴某证言,证实2010年至2016年,吴某为了获得被告人宋某1的帮助,在春节期间共送给被告人宋某1现金21000元;在被告人宋某1女儿结婚时送礼10000元;在被告人宋某1母亲去世时送礼10000元,并送给被告人宋某1妻子20000元回王玉器城购物卡,牛某用该卡买了2个手镯。

(4)李某7证言,证实2013年或2014年夏天,被告人宋某1和牛某让李某7帮泽宇房产公司在哈密回王府办理集体户,因不符合政策李某7未办理,后被告人宋某1在泽宇房产公司落户申请报告上签字同意,让李某7违规办理了泽宇房产公司的集体户。

(5)被告人宋某1供述,证实2013年至2014年8月,吴某为获得自己的帮助,在自己女儿婚礼上送礼10000元,在自己母亲去世时送礼10000元,还送给牛某几张回王玉器城的购物卡,并以拜年为由送红包。

5.收受黄某50000元的证据

(1)公司信息查询,证实黄某系哈密捷力道路清障有限公司的股东。

(2)牛某、黄某证言,证实2012年夏天,黄某为承揽原哈密市公安局交警队拖车业务,通过牛某送给被告人宋某1现金50000元。

(3)邢某证言,证实2013年3月,被告人宋某1给邢某打招呼让照顾黄某的拖车业务,后邢某给几个交警中队中队长说了优先照顾黄某的拖车业务。

(4)被告人宋某1供述,证实2012年,黄某为承揽原哈密市公安局相关业务,通过牛某送给被告人宋某1现金50000元。

6.收受李某2的87000元的证据

(1)租赁协议书,证实2011年11月15日,哈密粤海道路清障维修有限责任公司李某2与哈密市神舟保安服务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租赁原哈密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原郊区中队办公场所,租期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

(2)记账凭证,证实2013年至2015年,原哈密市公安局车辆在粤海修理厂维修情况,哈密市友谊路粤海火锅餐饮广场向原哈密市公安局民警供餐情况。

(3)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交易明细,证实2015年7月24日,李某2建设银行卡消费5000元。

(4)牛某证言,证实2013年至2014年8月,李某2为承揽原哈密市公安局相关业务,通过牛某送给被告人宋某1现金70000元,并安排朋友接待被告人宋某1和牛某在云南旅游的费用,还送给牛某一条裙子。

(5)李某2证言,证实2013年至2014年8月,李某2为获得被告人宋某1对其粤海修理厂业务的照顾,通过牛某送给被告人宋某1现金70000元,并安排朋友接待被告人宋某1及其妻子牛某在云南旅游的花费,共计12000元,并送给牛某一条价值5000元的裙子。

(6)邢某证言,证实2014年8月,被告人宋某1让邢某照顾李某2的拖车公司业务,后邢某给交警队的中队长说了优先照顾李某2公司的业务。

(7)魏某2自述材料,证实2015年,粤海修理厂李某2给魏某2打电话,让其接待被告人宋某1及其妻子牛某,共花费12000余元;2015年年底,李某2将12000元给了魏某2。

(8)被告人宋某1供述,证实2013年至2014年8月,李某2为继续承揽公安局的相关业务,通过牛某送给被告人宋某1现金70000元,并安排朋友接待被告人宋某1及牛某在云南旅游时的花费,还送给牛某一条裙子。

7.收受程某60000元的证据

(1)原哈密市公安局丽园派出所装修合同、装修结算书、记账凭证,证实2012年8月6日,程某承包了原哈密市公安局丽园派出所装修工程,该工程决算造价1270130.2元;2014年5月27日,被告人宋某1同意支付工程剩余款718000元。

(2)牛某、程某证言,证实2013年3月,程某为承揽原哈密市公安局的工程,对被告人宋某1表示感谢,通过牛某送给被告人宋某1现金60000元。

(3)曹某证言,证实2012年,程某送给被告人宋某1现金10000元,并通过被告人宋某1介绍承包了丽园派出所装修的工程,后程某为感谢被告人宋某1并尽快结算工程款,再次送给被告人宋某1现金50000元。

(4)被告人宋某1供述,证实2013年3月,程某为承揽原哈密市公安局工程及优先支付工程款,通过牛某送给被告人宋某1现金60000元,后被告人宋某1为程某介绍了丽园派出所及骆驼圈子中队办公用房工程。

8.收受张某3的15000元的证据

(1)公司基本情况,证实张某**系哈密市顺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2)牛某、张某3证言、被告人宋某1供述,证实张某3为了和被告人宋某1搞好关系,在生意上获得被告人宋某1的帮助,于2013年3月,被告人宋某1女儿婚礼时送礼5000元;于2014年8月,被告人宋某1母亲去世时送礼10000元。

9.收受朱某1的9000元的证据

(1)公司基本情况,证实朱某1系哈密怀金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2)礼单复印件,证实朱某1在宋某(被告人宋某1之女)婚礼送礼1000元。

(3)牛某、朱某1证言、被告人宋某1供述,证实朱某1为生意上获得被告人宋某1的帮助,2013年3月,在被告人宋某1女儿结婚时送礼1000元;2014年8月,在被告人宋某1母亲去世时送礼8000元。

10.收受孙某25000元的证据

(1)东疆春购物卷复印件,证实2013年至2015年春节,被告人宋某1分三次在办公室收受孙某价值15000元东疆春农产品综合批发市场福利代金券样式。

(2)牛某、孙某证言、被告人宋某1供述,证实孙某为获得被告人宋某1的帮助,于2013年3月,孙某在被告人宋某1女儿婚礼时送礼5000元;2014年8月,在被告人宋某1母亲去世时送礼5000元,并送给被告人宋某1价值15000元的东疆春批发市场购物卷。

11.收受张某4的8000元的证据

(1)送礼本复印件,证实张某4在宋某1婚礼上送礼3000元。

(2)牛某、张某4证言、被告人宋某1供述,证实张某4为获得被告人宋某1帮助承揽原哈密市公安局的工程项目,2013年3月,在被告人宋某1女儿结婚时送礼3000元;2014年8月,在被告人宋某1母亲去世时送礼5000元。

12.收受朱某2的12000元的证据

(1)送礼单复印件,证实朱某2在宋某婚礼上送礼2000元。

(2)公司信息查,证实朱某**系哈密市大超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3)牛某、朱某2证言、被告人宋某1供述,证实哈密市大超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老板朱某2为在生意上获得被告人宋某1的帮助,2013年3月,在被告人宋某1女儿婚礼时送礼2000元;2014年8月,在被告人宋某1母亲去世时送礼10000元。

13.收受李某3的10000元的证据

(1)礼单复印件,证实2013年3月,李某3在被告人宋某1女儿结婚时送礼5000元。

(2)公司,证实李某**系哈密市宏杰汽车运输公司法定代表人。人。

(3)牛某、李某2证言、被告人宋某1供述,证实李某2为承揽公安局建设工程,2013年3月,在被告人宋某1女儿婚礼时送礼5000元;2014年8月,在被告人宋某1母亲去世时送礼5000元。

14.收受吴某1的10000元的证据

(1)礼单复印件,证实吴某1在宋某1结婚时送礼5000元。

(2)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4年4月2日,吴某1因吸毒被行政拘留15日;2011年5月23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15日;2014年4月3日,因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2年;2016年6月9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15日。

(3)公司信息,证实哈密天洁砂石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吴某1。

(4)牛某、吴某1证言、被告人宋某1供述,证实吴某1因多次吸毒被公安机关打击处理,为能获得被告人宋某1帮助,2013年3月,在被告人宋某1女儿婚礼时送礼5000元;2014年8月,在被告人宋某1母亲去世时送礼5000元。

15.收受李某4的11000元的证据

(1)礼单复印件,证实李某4在宋某结婚时送礼1000元。

(2)公司信息查询,证实新疆恒庆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李某4。

(3)牛某、李某4证言、被告人宋某1供述,证实李某4为能在生意上获得被告人宋某1帮助,2013年3月,在被告人宋某1女儿婚礼时送礼1000元;2014年8月,在被告人宋某1母亲去世时送礼10000元。

16.收受郭某20000元的证据

郭某自书材料、牛某、郭某证言、被告人宋某1供述,证实郭某为在承揽原哈密市公安局的工程时获得被告人宋某1的帮助,2013年3月,在被告人宋某1女儿婚礼时送礼10000元;2014年8月,在被告人宋某1母亲去世时送礼10000元。

17.收受杜某1的22000元的证据

(1)宋某结婚礼单,证实杜某1在宋某结婚时送礼2000元。

(2)个体工商户登记情况、哈密青禹然食尚餐饮VIP贵宾卡复印件,证实哈密市复兴路青禹然风味庄经营者为杜某1;杜某1送给牛某哈密青禹然食尚餐饮贵宾卡样式。

(3)牛某、杜某1证言、被告人宋某1供述,证实杜某1为了获得被告人宋某1帮助,2013年3月,在被告人宋某1女儿结婚时送礼2000元;2014年8月,在被告人宋某1母亲去世时送礼5000元;另送给被告人宋某1青禹然价值15000元的消费卡。

18.收受刘某30000元的证据

(1)公司信息查询,证实哈密市德翔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刘某。

(2)牛某证言,证实刘某为和被告人宋某1搞好关系,在生意上获得被告人宋某1的帮助,2013年3月,在被告人宋某1女儿结婚时送礼20000元;2014年8月,在被告人宋某1母亲去世时送礼10000元。

19.收受魏某24800元的证据

(1)公司信息查询,证实魏某系哈密华泰矿业有限公司、哈密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2)收据,证实魏某购买一箱价值4800元的五粮液牌白酒。

(3)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5年1月7日,魏某1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罚款2000元。

(4)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证实2014年9月23日,经鉴定,魏某1血液中乙醇含量为59毫克/100毫升。

(5)魏某1证言,证实2014年10月,魏某1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并被抽取血样,魏某1告知父亲魏某,过了几天其父亲说已经找被告人长宋某1处理了,后魏某1被处罚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罚款2000元;2015年春节,魏某为了感谢被告人宋某1,送给被告人宋某1一箱五粮液牌白酒。

(6)牛某、魏某证言,证实魏某为了获得被告人宋某1帮助,2013年3月,在被告人宋某1女儿婚礼时送礼10000元;2014年8月,在被告人宋某1母亲去世时送礼20000元;2014年冬天,被告人宋某1帮助魏某处理魏某1酒后驾驶机动车事件,魏某送给被告人宋某1一箱五粮液牌白酒。

(7)被告人宋某1供述,证实魏某为获得被告人宋某1的帮助,2013年,在宋某1女儿婚礼时送礼5000或10000元;2014年,在被告人宋某1母亲去世时送礼10000元。2014年底,被告人宋某1帮助魏某儿子处理酒后驾驶机动车,魏某送给被告人宋某1一箱五粮液牌白酒。

20.收受闵某20000元的证据

牛某、闵某证言、被告人宋某1供述,证实闵某为获得被告人宋某1帮助,2013年3月,在被告人宋某1女儿婚礼时送礼10000元;2014年8月,在被告人宋某1母亲去世时送礼10000元。

21.收受张某6的20000元的证据

(1)公司信息查询,证实张某6系哈密市长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2)牛某、张某6证言、被告人宋某1供述,证实张某6为了和宋某1搞好关系,获得被告人宋某1的帮助,2013年3月,在被告人宋某1女儿结婚时送礼10000元;2014年8月,在被告人宋某1母亲去世时送礼10000元。

22.收受杨某17020元的证据

(1)公司信息查询,证实哈密乾元旅游有限公司、哈密市广场南路花苑酒店、哈密市前进东路超越娱乐大世界、哈密市安全路七天时代购物商行、哈密市文化东路久久龙虾餐厅法定代表人均为杨某,哈密市春天里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杨某占股60%,新疆联丰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某占股40%,哈密恒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某占股50%。

(2)哈密地区烟草公司订货单、雄风商贸有限公司销售单,证实杨某从烟草公司订货6条中华(软),550元/条,总价3300元;雄风商贸有限公司购买6瓶五粮液牌白酒,总价3720元。

(3)牛某、杨某证言、被告人宋某1供述,证实杨某为能在生意上获得被告人宋某1的帮助,2013年3月,在被告人宋某1女儿婚礼时送礼5000元;2014年8月,在被告人宋某1母亲去世时送礼5000元,并在过春节时共送给被告人宋某16瓶五粮液牌白酒,6条中华牌香烟(软装)。

23.收受张某80000元的证据

(1)原哈密市公安局委员会关于艾某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原哈密市公安局党委会议记录、张某干部简况表,证实2015年2月9日,被告人宋某1主持原哈密市公安局党委会议研究人事问题;2015年2月16日,原哈密市公安局决定免去张某刑侦大队三中队中队长职务,任交通大队副大队长兼事故中队中队长。

(2)牛某(被告人宋某1妻子)、张某证言,证实2014年8月、9月,原哈密市公安局原交警大队副大队长张某为通过被告人宋某1调整岗位,分两次通过牛某送给被告人宋某1现金共计80000元;2015年2月10日,张某被任命为原哈密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副大队长兼事故中队中队长。

(3)被告人宋某1供述,证实2014年下半年,牛某告诉被告人宋某1,张某想调整工作送了现金80000元;2015年初,经被告人宋某1提名,张某被任命为原哈密市交警大队副大队长。

24.收受戴某11000元的证据

(1)原哈密市人民政府干部任免通知、戴某干部简况表,证实2014年7月11日,戴某任副科级侦查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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