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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802刑初225号徇私枉法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11-21   阅读:

审理法院: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9)吉0802刑初225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徇私枉法罪

裁判日期:2019-10-18

审理经过

被告人左某1徇私枉法罪一案,由白城市监察委于2019年1月5日,对左某1有关问题线索进行初核,2019年3月13日,立案侦查,同日采取留置措施。2019年6月11日起诉至白城市人民检察院。由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7月15日以白洮检职检刑诉〔2019〕213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9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楠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左某1及其辩护人张铁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4年,被调查人左某1利用其担任白城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行业场所管理大队大队长职务上的便利,在查处白城市人吴某甲(涉黑恶犯罪人员,另案处理)开设的赌博游戏厅过程中,接受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民警任某甲请托,徇私枉法,明知吴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犯罪而未依法进行处理,并非法收受吴某甲通过任某甲给予的5,000元。

2.2014年7月至8月间,被调查人左某1利用其担任白城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行业场所管理大队大队长职务上的便利,在查处白城市人周某甲(另案处理)开设的“百盛”赌博类游戏厅过程中,徇私枉法,明知周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犯罪而未依法进行处理,左某1以罚款为由非法收受周某甲给予的1万元。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1.书证:白城市政府办公室文件、干部任免审判表;白城市公安局情况说明、白城市公安局情况说明;2.证人吴某乙、周某乙、隋某甲、辛某甲、郭某甲、吴某甲、任某甲、周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左某1的供述与辩解。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左某1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左某1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左某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承认公诉机关的指控。这两次我都是和同时吴某乙一起去的,他也不认识吴某甲,我让他跟我去的,我说无限极游戏厅有违法行为,我就将游戏机屏幕砸碎。然后任某甲给我打电话,说是他的游戏厅,我就回来了。后来任某甲给我拿了5,000元钱。第二次是我收了周某甲10,000元钱罚款,没有上缴被我自己花了。

辩护人张铁成的辩护意见是:左某1构成徇私枉法罪,但具有从轻情节,辩护人对左某1做有罪罪轻的辩护。

1.本案左某1犯罪情节较轻。

本院查明

(1)不应认定左某1存在充当吴某甲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保护伞的犯罪情节。(2)按照本案卷宗的内容看,左某1在接受任某甲说情时,并不知道开设赌场的人是谁,更不知道是吴某甲。在主观上左某1没有充当吴某甲领导黑社会组织保护伞的意图。对无限极游戏厅赌场的枉法放纵,属于对一般犯罪的包庇放纵。(3)左某1处理无限极游戏厅赌场案件的时间是2014年夏季7、8月份,而吴某甲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的时间应该是2014年9月末。即左某1枉法处理案件时吴某甲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还没有形成。其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六条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未举行成立仪式或者进行类似活动的,成立时间可以按照足以反映其初步形成非法影响的标志性事件的发生时间认定。”吴某甲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的标志性事件,应当是2014年9月30日在二十一世纪网吧与史淼黑社会团伙斗殴获胜事件。对吴某甲等人的起诉书认定:2014年吴某甲团伙在与被打掉的史淼黑社会组织争夺利益中,占据上风,逐渐形成社会影响。吴某甲黑社会组织的二号人物周某乙在本案卷三第48页的供述笔录中也明确“我们在网吧砍伤史淼的事,在砍完后史淼他们就在没有和我们正面交锋,转变成在背后向公安机关举报我们了。”同时吴某甲黑社会组织案件起诉书指控二十一世纪网吧故意伤害案件发生时间为2014年9月30日,因此左某1于2014年7、8月份枉法时,吴某甲黑社会组织尚未形成。其二,吴某甲黑社会案件起诉书指控的11种具体犯罪中,绝大多数都是发生在2014年9月30日之后。

因此,左某1徇私枉法包庇的犯罪仅为开设赌场罪个案,而非包庇黑社会组犯罪。

2.左某1枉法具体情节较轻。

(1)左某1与吴某丙对无限极赌场和百盛赌场均进行了查禁,砸毁游戏机屏幕,并明确表示不许再经营,并不是没有任何的查禁作为。(2)包庇的手段上看,左某1是隐瞒不移交立案侦办,并没有毁灭、伪造证据等恶劣的情节。(3)被包庇的开设赌场,没有造成参加赌博的人自杀、自残、精神失常等恶劣的影响。至于因开设赌场获得的非法所得的资金用途,以及利用该资金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所形成的影响,不应当认定为包庇开设赌场造成的影响。因为非法资金是否一定用于违法犯罪,左某1在枉法包庇时是完全无法认识预料的,与左某1枉法包庇行为而言,没有任何的因果关系,根据主客观统一的原则,吴某甲利用赌场违法所得再次犯罪所造成的影响,都不能认定为枉法包庇所造成的影响。

3.左某1具有自首和认罪悔罪的良好表现。

左某1在监察委调查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第二起犯罪系左某1主动交代,应当按自首处理。同时左某1真诚认罪悔罪,属于坦白,并且积极退赃,所以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此点监察委的起诉意见书中已经明确认定。

4.左某1作为独生子女,其父母健康状况十分不好,生活难以自理,左某1离婚后作为唯一的抚养义务人,其父母急需左某1进行照顾。

5.量刑建议

建议判处一年半以下有期徒刑,并判处缓刑。既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也给左某1尽孝的机会。

经审理查明:

1.2014年,被调查人左某1利用其担任白城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行业场所管理大队大队长职务上的便利,在查处白城市人吴某甲(涉黑恶犯罪人员,另案处理)开设的赌博游戏厅过程中,接受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民警任某甲请托,非法收受吴某甲通过任某甲给予的5,000元。

2.2014年7月至8月间,被调查人左某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查处白城市人周某甲(另案处理)开设的“百盛”赌博类游戏厅过程中,明知周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犯罪而未依法进行处理,左某1以罚款为由非法收受周某甲给予的1万元。

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书证

(1)立案决定书、立案通知书、留置决定书、留置通知书,白城市检察委员会起诉意见书、纪检扣留左某1违法所得款1.5万元。

证实2019年3月13日对左某1涉嫌职务违法犯罪问题立案调查。同日对其采取留置措施。左某1的态度。左某1悔罪认罪态度较好,撰写忏悔书,积极配合调查工作,积极退回赃款1.5万元。

(2)白城市政府办公室文件,白政办发[2009]37号。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公安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左某1干部任免审批表。

(3)白城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情况说明,2019年6月4日。证明白城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行业场所管理大队工作职责,主要负责特种行业及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工作,其中娱乐场所管理工作主要包括:KTV、洗浴、按摩、游艺。

(4)关于治安支队重新明确领导分工及民警内部调整情况报告,调整后警力情况:行业场所管理大队大队长左某1,(2012年6月15日)。

(5)白城市公安局政治部文件。免去左某1治安大队行业场所管理大队大队长职务,2015年10月16日。

(6)“无限极”游戏厅照片2张。

(7)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分责2页。

(8)镇赉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镇检刑诉〔2019〕16号。证实起诉了吴某甲开设无限极赌场的犯罪事实。

(9)白城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情况说明,2018年11月27日,证明白城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办理吴某甲涉黑专案过程中,为查明吴某甲夫妻经济来源,专案组侦查员在白城农村商业银行调取了张迪欧的银行卡信息。共调取的张迪欧两张银行卡发现自2014年6月10日至2018年3月21日。经查该白城农村商业银行卡流水,发现此卡每日都有五千元至十五万元不等异常收支流水。存取款地点多为东润附近银行点。

(10)吴某甲爱人张迪欧银行卡存款明细账。从2014年6月1日开始尾号为6412的明细;尾号1589的明细。

(11)左某1户籍证明。证实左某1系成年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指控的第一起犯罪事实的证人证言

(1)证人吴某丙证言

我在2010年到2015年我在治安支队行业大队工作。2014年7、8月份的一天晚饭以后,当时的行业大队大队长左某1给我打电话,他电话里跟我说老吴大哥,一会咱们出勤,你来单位咱们一起走。我挂电话后就去单位找左某1,左某1让我开他个人的凌志300轿车往东润酒店方向走,左某1在路上跟我说他发现了一个赌博游戏厅在东润附近,咱俩今天把这个游戏厅处理一下子。开车到东润酒店附近,左某1指着挂有无限极牌匾的门市房说就是这家,我和左某1进了这个游戏厅,里面有几个正在玩游戏的,左某1跟这几个人说别玩了,我们是公安局的。这几个玩游戏的就都走了,左某1在屋里找了一根木棍开始砸游戏机,我看见左某1砸游戏机我就拿起一个板凳和左某1一起砸,楼下的三台游戏机的屏幕玻璃都被我俩砸碎了,正在这时有一个25、6岁小伙子从楼上下来,嘴里骂骂吱吱的问我们是干啥的,我就把工作证掏出来给那个小伙子看,并告诉他我们是警察,让他蹲在地下,那个小伙子就蹲在地上了。我和左某1来到二楼,有一个小姑娘看见我们上楼显得挺害怕,还下意识的护着自己的挎包,我看这个小姑娘是拿我们当坏人了,就告诉他别害怕,我们是警察,然后我问左某1楼上的这几台机器砸不砸,左某1说都砸了,我和左某1又把楼上的三台游戏机屏幕给砸碎了。左某1问老板叫啥,还让他给游戏厅老板打电话告诉治安支队的左某1来了,那个小伙子说了游戏厅的老板叫啥名我没听清楚。没有几分钟左某1的电话就响了,左某1接完电话后往外走,我跟着旁边,左某1边走边跟我说任某甲来电话了,老板吴某甲找了,今天就这样吧,以后再说,咱回去。左某1说过任某甲曾经和他在一个派出所工作过,应该关系不错,不然这件事不应该这样处理。正常情况下我们应该把游戏厅服务员和老板都带回单位取证,如果够刑事立案条件就刑事立案,如果不够刑事立案就治安处罚。无限极为什么没有这么处理本来左某1和我去处理这个游戏厅时是奔着查处去的,但是中途游戏厅的老板找任某甲说情,左某1接到任某甲电话临时改变主意撤回去了,没有按着正规查案要求做。后续没有再处理过这个游戏厅。正常应该是游戏机没收,但是我们实际操作时都说把机器主板收走就完事了。我不认识无限极游戏厅老板吴某甲,我在此之前都没有听说过这个名字,更不知道他是干什么的了。任某甲和吴某甲是什么关系我不知道。没有立刑事案件是左某1决定的。

对无限极游戏厅处罚就一次,游戏机都是打鱼机,楼下三台,楼上三台。楼下的三台赌博机都是可以同时让8个人赌博的机器,我记得每台机器两边每个坐3人,两个堵头各坐1人,共8人。楼上的机器和楼下应该是一样的,具体坐几个人我没仔细看。当时大概有5、6个人坐在机器边上赌博。(出示洮北公安局查处照片)对,无限极游戏厅就是这样的机器。把位就是游戏机上一个人一个位置,叫把位。能同时8个人玩就是8个把位。

(2)证人任某甲证言

左某1是我师兄,我们都是公安高等专科毕业的,但是我们上学时不认识。2004年我们都在洮北公安分局明仁派出所当民警,共事不到一年的时间。认识吴某甲。我和吴某甲是好朋友关系,有时候在我办案过程中能给我提供一些线索。知道吴某甲开无限极游戏厅。2014年夏天的一个晚上,吴某甲给我打电话说,左某1来砸无限极游戏厅了,让我帮忙找左某1说说情。我说试试吧。之后我就给左某1打了一个电话,我说无限极游戏厅是我的好朋友开的,能不能照顾照顾。左某1说行,然后他就走了。因为我和吴某甲是好朋友,他给我提供过线索,帮过我。无限极游戏厅是具有盈利性质的赌博游戏厅,是非法的。当天晚上,我给左某1送了5,000元钱的现金,是在白城市公安局门口送的。我是用信封装的这5,000元钱。这之后我没听他又去过无限极游戏厅,吴某甲也再没有因游戏厅的事找过我。因为左某1是我的师兄,也是我的同事,我给左某1钱也是表示感谢的意思。因为无限极游戏厅的事除了左某1我没有找过别人。白城市公安局治安支队的人,除了左某1别人我也不认识。

(3)证人周某乙的证言

2014年夏天,当时我在无限极游戏厅楼上睡觉,听到楼下有砸东西的声音,然后我就下楼看咋回事。我看到一个年龄大的和一个年龄小的两个男的用凳子和棒子砸机器,把屏幕和按键都砸坏了。我就问,你们是干啥的,年龄大的把枪掏出来,说你蹲那,我是公安局的。然后我就蹲那了,年龄小的那个人问我,你们老板呢?我说哥你别生气,我马上给他打电话。然后我就给吴某甲打电话,说朋哥,有人来砸厅了,他说他叫左某1。吴某甲说没事你别慌,我打个电话。就是找人的意思。过了一会,左某1接了个电话,然后他就走了。忘了说啥了,时间太长了。当时机器都砸坏了,当天就没营业,第二天还是第三天就开门了,我有点记不清了。

无限极是2014年8月份开的,等2016年5月份关了。我知道这是吴某甲开的第一个游戏厅,位置在嘉兴园小区东南角,一个一、二楼的门市,面积大概200平方米,以前这个门市是开无限极保健品的,开游戏厅的时候就没改名,只在牌匾下挂了电玩的牌子,所以叫无限极游戏厅。后期吴某甲开别的游戏厅的时候就不挂牌子了,服务员打电话通知客人来新游戏厅玩。我每次去,偶尔看上分员收钱找钱的时候,看上分员包里面都有六七千块钱,每人输赢五六百块钱,不参与具体经营,只是看到过几次,具体经营情况隋某甲和郭某甲知道。我之前和你们说过左某1去过,把机器砸了。再就是听张迪欧、郭某甲和隋某甲说的公安来检查过,但是之前都做好扣了,公安来就把废板拿走了,废板是事先准备好的。无限极一共有六台,楼上楼下各三台,都是打鱼机。吴某甲不经常去,张迪欧经常在游戏厅呆着,我去的时候,有时候能看到吴某甲,有时看不到。除了公安其他相关部门据我了解没有检查处理过无限极游戏厅。

“老胡货站”2016年夏天开的,还有个林海游戏厅是2017年夏天开的,位置在林海镇政府斜对面,都是有赌博性质的。

(4)证人辛某甲的证言

我知道无限极游戏厅,我2014年夏天在那儿打工。我在无限极做上分和收银。我在无限极工作期间有过一次。是2014年夏天,天挺热,是白天上午下午记不清了。我在楼上上分,听见楼下有砸东西的声音,我刚要下楼去看看有啥事儿。这时候有两个人就上楼了,一个年轻的,一个岁数大的。他俩上楼走一圈,岁数大的和我说我是公安局的,你别害怕,我不抢你包(因为当时我收的钱都在我的斜跨包里)。我就没敢动,后来我听这两个人对话,说是拿东西还是砸,这话谁问谁的我记不得了。年轻的那个用一个老大的棒子把游戏机屏都砸碎了,把机器里的主板都拿走了。这两个走以后,因为机器都砸坏了,也不能营业了。游戏厅被砸以后第二天就营业了。游戏厅的机器数量都没变,屏幕修好后换的新主板。公安局的那两个人一个岁数大,一个岁数小,一个高一个矮,两个人都没穿警服。(出示左某1户籍照片)这个应该是去游戏厅砸东西岁数小的那个,岁数大的比他老。

2014年6月份在无限极游戏厅上班,楼上三台游戏机每天收入大约1万元;冬天的时候收入大约3、4万元。被砸那天收入大约2万元。

无限极游戏厅一共六台机器,五台是打鱼机8人台四个、6人台一个。一台是飞禽走兽10人台,都是赌博机,可以独立上分结算。

(5)证人郭某甲的证言

大概是2015年,还是2016年,我记不清了。把我和彪子拘留了,在洮北公安局办案区问的话。当时来了七八个人,有便衣,也有着警装的,告诉我们他们来执法,抓游戏厅赌博,然后把我还有一个叫彪子的女的,还有五六个客人带走了,把我们带到洮北区公安局办案区,把我和彪子拘留了,行政拘留10天。我出来后听隋某甲说,公安第二天又来了,把游戏机砸了,游戏机板子,没收了。七八个警察我不知道,但是我听公安就干介绍,其中一个人是洮北公安治安大队大队长。公安说我在这打工违法,就拘留我。我当时没和公安机关说实话,我说不认识老板是谁,只是雇我来上分的。张迪欧给我们交的罚款。警察讯问完我后,我在约束室里,张迪欧给我发短信告诉我,我得被拘留10天。宣布之前张迪欧就告我了。警方怎么找到张迪欧的这个我不知道。吴某甲他没有受到惩处。这次被查之后没有又开。我记得是5月26日出的事儿,然后就不开了。公安机关检查无限极游戏厅时没有取走监控摄像头。在洮北公安局时,公安民警问我无限极老板是谁,收入多少钱,对了,还没收了当天底钱1万余元。后来以赌博罪把我拘留了。无限极游戏厅工作期间游戏厅共盈利多少这个我记不清了,大约有几万块钱。每天早上我把钱交给张迪欧,张迪欧拿钱和机器的分进行比对,我不直接经手。

(6)证人隋某甲的证言

我在无限极游戏厅和在薰衣草游戏厅做过上分员。在无限极游戏厅时候,每个月工资3,000元人民币;在薰衣草游戏厅的时候,每个月工资是5,000元人民币。在无限极游戏厅总共工作累计加起来不到一年,就在每年秋收时到无限极游戏厅工作。2016年7月份左右,我和郭某甲对班,我早上去接班时,警察来检查过,用警棍把游戏机屏幕砸碎了,然后把游戏机主板拿走了。后来怎么处理了那我就不知道了,我在无限极游戏厅工作期间没有人进行检查。薰衣草游戏厅是张迪欧开的,我听说过林海游戏厅。

(7)证人狄某的证言

我在无限极游戏厅打工,游戏厅有5台打鱼机,2016年5月份被公安查处过。游戏厅老板是吴某甲、张迪欧。

我是2015年4月1号到无限极游戏厅打工,我是通过郭某甲介绍到这个游戏厅当上分员的,郭某甲是我普通朋友。无限极游戏厅老板是吴某甲,在游戏厅管理经营的是吴某甲的媳妇张迪欧。

(8)证人吴某甲的证言

无限极游戏厅我知道,总去玩。无限极游戏厅不是我开的。位置在东润那儿,具体在哪记不清了。就是打鱼,别的没啥。作伪证说假话要负法律责任我知道。

3.被告人左某1的供述及辩解

(1)2019年6月10日的供述

我在任行业场所管理大队大队长期间我主要负责对白城地区的旅店业、KTV娱乐业、洗浴类、游戏厅等行业场所黄赌毒等违法行为进行检查、处罚,同时对下级单位进行指导工作。

我有违法犯罪行为。2019年3月13日,我因徇私枉法被白城市监察委留置。存在徇私枉法行为。

我先说一下“无限极”游戏厅的事,我在向组织提交的手写书中写过这件事。2014年夏天,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我跟别人唠嗑时听说东润大酒店西北角有一家游戏厅有赌博行为。有一天晚上下班后,我使用18××××××666的号给吴某丙打电话说吴哥,一会咱们出去一趟,你来单位咱俩一起走。吴某丙到单位后,我让他开着我个人的凌志300轿车,当时车没挂车牌号,我在副驾驶上高诉他:东润大酒店附近有个赌博游戏厅,咱俩去处理一下。到东润酒店附近,有一家门市房挂着无限极的牌匾,我跟吴某丙说就这家。我俩就进屋进行处理。当时屋里有5、6个人在参与赌博,我喊了一声别玩了,我们是公安局的,都别玩了,起来靠边站着。这些人就都站起来了,我和吴某丙在屋里分别找了木棍和板凳开始砸楼下的游戏机。这时从楼上下来一个小伙,手里拿着棒子,问我们干什么的,吴某丙说你别动,我们是市局治安支队的。那个小伙就蹲下了。我和吴某丙砸万楼下的游戏机就往楼上走,上楼后看见有一个女服务员,她应该是收钱的,因为看到我们当时她挺害怕的,手里还抓着包搂在怀里。我和吴某丙告诉她,我们是警察让她别害怕,之后我俩开始砸楼上的游戏机。砸完后,我和吴某丙到楼下,我问楼下的小伙,你是老板啊?他说我不是。我说给你老板打电话,告诉他我是市局治安支队的左某1。小伙就按我说的打了个电话。不一会我电话就响了,是我之前明仁派出所的同志任某甲使用5555尾号的手机给我打的电话,他说左哥,你在东润那的游戏厅呢?我说对,任某甲说哥,那游戏厅是我朋友整的,你看咋整?我说有举报的,先别开了。挂了电话,我跟吴某丙说我那个小老弟任某甲来电话给说情,今天就这样吧,走吧。就这样,人我们没带回支队,游戏机主板我们也没拆除带回,我和吴某丙就走了。当时游戏厅是两层楼,楼上、楼下各3台,一共6台,都是赌博型的游戏机,这6台游戏机都被我和吴某丙给砸了,每台游戏机都是同时能容纳多人进行赌博的游戏机。(出示洮北分局办理无限极游戏厅的照片)是一样的,都是能够同时容纳8人赌博的赌博机。

发现赌博类的游戏厅,正常应该2人执法,将游戏厅老板、服务员、参赌人员都带回支队调查取证,对游戏厅内设置的游戏机主板进行拆除没收带回支队,达到刑事犯罪的进行刑事立案,未达到刑事犯罪的进行治安处罚。

按照我的学习经历、办案经验,这个游戏厅经营赌博类游戏机,是开设赌场罪,够刑事立案标准,应该刑事立案。

知道《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司法解释,这是我们的执法依据。

因为任某甲给我打电话说情,我和任某甲曾经在一个单位工作过,关系非常好,他给我打电话说情,所以我就没按照办案程序对游戏厅进行查处。

无论是否有人说情,作为执法人员应该按照法定程序对这类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像我这种有人说情就不查处违法行为的做法是徇私枉法。在这次之后我没有对无限极游戏厅进行查处过。

我砸无限极游戏厅的当晚或者第二天晚上,具体哪天我记不清了,任某甲给我打电话,我俩在市公安局门口见面,他交给我一个信封,说哥,就这点意思。信封里面装了5,000元现金,都是100元面值的,我借过信封说行。我到游戏厅查处,我没把参赌人员、服务人员带回,也没有传唤老板讯问、取证,没把游戏厅主板拆除没收,就是没按法定程序对无限极游戏厅查处,我与任某甲曾经是同事,还都在公安系统工作,关系非常好,他为了感谢我没查处无限极游戏厅。我用这些钱吃饭、零花用了。作为党员、公安干警、查处赌博类行业管理大队大队长,我发现赌博类游戏厅场所时,接受同事请托后,没有按照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且接受同事的感谢、好处费,我这种做法是犯罪行为,是徇私枉法行为。我后来知道了这个游戏厅是吴某甲经营,我的行为致使吴某甲黑社会团伙积累了涉黑犯罪的大量资金,坐大成势,我是吴某甲黑社会团伙的保护伞。我已经认识到我的行为的严重性,我真心认罪、悔罪,希望得到组织认可,希望得到宽大处理。

指控的第二犯罪事实的证据

1.证人证言

(1)证人吴某丙证言

2014年7、8月份,左某1开我单位的面包车带我一起去的百盛游戏厅,地址在洮**民生路老东风胡同内50米东侧,共有**,挂着百盛游戏厅的牌匾。百盛游戏厅每台捕鱼机都是长方形的,每台捕鱼机四周都有供人赌博的机位,我记得没台捕鱼机都能同时容纳8人赌博。我记得游戏厅二楼有三台赌博性质的捕鱼机,捕鱼机都开着,但没有玩,左某1进屋问谁是老板,一个南方口音的服务员说老板没在时,左某1让那个服务员给老板打电话,电话接通后,左某1把电话拿了过去,跟老板说游戏厅有赌博机不能再开了,让老板到治安支队去一趟找他。之后我和左某1就离开了。

带没带服务员回治安支队我没印象了。虽然是我和左某1一起去的,但左某1是大队长,我只是行业场所大队的民警,我大队的所有执法行为都是左某1说了算。百盛游戏厅是谁开的我不知道,不知道老板的情况。没有再去过百盛游戏厅,我就去过这一次,左某1还去没去过我就不知道了。我不清楚是否继续经营。没收到百盛游戏厅交的钱。按照惯例查处游戏厅收的钱先交给我,我查点清楚后交给左某1,由左某1保管。

(2)证人周某甲的证言

百盛游戏厅,在东风胡同里开的,游戏厅面积有400多平方米,游戏厅是2013年7、8月份开始营业的,开始都是电玩类的游戏机,2014年4月份我在游戏厅增加了3台打鱼机(赌博游戏机),每台机器都可以同时提供6个人进行赌博,每个人都是单独上分、单独结算。(出示图片)比这个机器小,外形一样,我们的赌博机是6个人位置的。2015年初这个游戏厅就关门了。

应该是2014年7、8月份的一个下午,当时我没在游戏厅,我们游戏厅的经理给我打电话,我接电话后是白城市公安局治安支队的左某1跟我说的,他说你的游戏厅有赌博游戏机,按照规定要处罚你,你到白城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来一下。左某1从游戏厅走的时候还带走俩个上分员。我接了左某1的电话后马上去的治安支队,我到的时候那两个服务员也在左某1的办公室,然后左某1就让那两个服务员走了。之后左某1跟我说,你的游戏厅设有打鱼机,是赌博行为,要对你进行罚款。左某1当时说的不是一万就是两万,我现金记不清了,当时我给管账的经理王良伟打电话,让王良伟把钱给我送到公安局楼外。我把钱放在左某1办公桌上面了,是100元面值的现金。没给我做笔录,没有给我开罚单。我临走的时候左某1告诉我不要再设赌博游戏机了,不然他要是再发下的话就给砸了。从这时到2015年初,左某1再也没去过我的游戏厅,那几台打鱼机我也一直开着了。

我仔细回忆了一下,当时左某1让我交了2万元罚款,是两捆100元面值的人民币,没用任何东西包着,直接放到左某1的办公室。我感觉不是有人举报就是左某1派人去游戏厅踩点儿才被发现的。没有对我们游戏厅的工作人员采取过强制措施。

(3)证人李某甲的证言

百盛游戏厅,在白城市洮北区东风胡同里面,我在2013年7月到2015年在这个游戏厅打工。我们游戏厅被白城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处理过。这件事是周某甲到治安支队处理的。当时我听王良伟说他到治安支队给周某甲送去两万元钱处理这件事情。

2014年百盛游戏厅有三台打鱼机,每台机器都可以同时提供6到8个人进行赌博,每个人都是单独上分、单独结算。(出示图片)有跟这个一样的,有比这个机器小的。

2.被告人左某1的供述与辩解

2014年7、8月份一天下午,我与大队的吴某丙开单位的面包车到位于东风胡同一家百盛游戏厅。这个游戏厅我们例行检查时发现的,这是一家有赌博性游戏机的游戏厅。我和吴某丙进游戏厅的时候里面没有参赌人员,我让负责前厅经营的服务员给老板打电话,电话接通后我拿过电话说我是市局治安支队的,我姓左,你到市局治安支队来一趟。之后我们把2名服务员带回支队,吴某丙给服务员做了笔录,当时服务员也承认这几台游戏机确实用于赌博经营。然后一个年龄在40多岁,个不高、中等身材的男的来我办公室,说自己叫周某甲,是百盛游戏厅老板,我就让服务员走了,之后我跟周某甲说你这个游戏厅有赌博行为,给客人提供打鱼机进行赌博,老板得拘留,服务员得罚款。周某甲说别拘留了,我认罚,我说正常罚老板5,000元,一个服务员2,000元。周某甲说交10,000元,别拘了。我说行,交罚款吧。周某甲让人把10,000元现送来,放到我办公桌上。我说行,以后别设赌博机了,要再有我就给你砸了。之后我就让周某甲走了。我记得有3台赌博机,每台游戏机都能同时容纳8人进行赌博。当时我只是把服务员带回支队,没有对赌博机主板拆除没收。按照规定发现赌博型的游戏厅,正常应该2人执法,将游戏厅老板、服务员带回支队调查取证,对游戏厅内设置的游戏机主板进行拆除没收带回支队,达到刑事犯罪的进行刑事立案,未达到刑事犯罪的进行治安处罚。按照我的学习经历、办案经验、这个游戏厅经营赌博类的游戏机是开设赌场罪,够刑事立案标准,应该刑事立案。我知道2014年的司法解释这是我们的执法依据。因为周某甲给了我一万元钱,所以我没立案。当时我带走了两名服务员,也把周某甲叫到了公安局,但是我没有按照立案程序对他们询问和讯问。我是利用罚款的形式要的这一万元。我用这些钱吃饭、零花用了。

以下是吴某甲开设赌场的复印卷宗证据

(1)证人吴某甲证言

我就开了两家游戏厅,分别为于行政学院西门南侧二层门市(无牌匾);另一家是位于林海镇里一处平房紧邻保全车行。行政学院西门南侧二层门市游戏厅是2017年12月份开的,归属光明派出所;林海镇里一处平房紧邻保全车行是2018年1月份开设的,归属林海镇派出所。这两个游戏厅没有告知当地派出所,自己偷摸开的。没有给当地派出所、治安大队等单位领导或民警行贿。没有警察主动联系我或帮助我经营游戏厅。第一个游戏厅幸福花园东门对面的赌博游戏厅是2018年1月份左右开设的,2月6日被警察抓获了。第二个林海镇的赌博游戏厅是2017年12月份开始到2018年1月份结束的。

幸福花园东门对面的游戏厅李设三台游戏机(都是打鱼机),林海镇游戏厅里设四台机器(其中一台是坏的)也是打鱼机。都是以上分形式进行赌博的,100元上20分,不同的鱼上的分不同,参赌的人玩完的时候赢了我们就给退分返钱,输了我们就算是挣钱了。

行政学院附近的游戏厅是我和宋春阳管理。林海镇的游戏厅是我自己管理。游戏厅所挣的钱都交给我,我拿的都是现金。我没有将钱存在我的银行卡里。我将钱交给我妻子(张迪欧)这件事是没有的事。张迪欧在安华保险公司上班。

(2)证人乔某甲证言

2013年左右,吴某甲说过他给白城市十来个游戏厅看场子,“看场子”是游戏厅里有闹事的,吴某甲给“平事”游戏厅老板给吴某甲钱。我没有陪吴某甲去游戏厅老板那里取钱,吴某甲不让我去那些游戏厅。吴某甲的经济来源主要靠吴某甲自己开设赌博性质游戏厅,吴某甲在白城市也给其他游戏厅看场子。无限极牌匾游戏厅是赌博性质的游戏厅,里面有5-6台打鱼机,张迪欧负责经营,隋某甲、郭航、刘某甲、周某乙对象(李丹)等人在那负责上分。吴某甲的游戏厅我知道的好像是从别人手里兑的。具体这个人叫啥我不知道。

(3)证人朱某甲证言

吴某甲领我们去游戏厅主要目的就是要收保护费,因为在白城市开游戏厅必须得给吴某甲交保护费,要不然就开不成。不给吴某甲交保护费吴某甲领我们就到游戏厅砸场子。吴某甲自己在东润酒店北侧开设一家赌博性质游戏厅,这也是我们据点,打仗使用的武器都是在游戏厅放着,每次出去摆队形或者打仗都是从游戏厅里盒工具。

吴某甲一共开设过六个带有赌博性质的游戏厅,游戏机都是用那种两米见方,80公分高的“打鱼机”。客人用现金购买分数,上分的人用特制的银色金属材质钥匙给这些机器上分,客人用相应的分数在炮台上向屏幕中间的鱼开炮,打掉等级高的,你就会得到更高的分数,不玩了,就按照自己分数退钱。具体游戏厅的赔率是多少我不清楚,但是我知道肯定有赚有赔,如果大家都输钱的话,就没人来玩儿了。

(4)证人周某乙的证言

吴某甲开设的第一个赌博游戏厅是在原铁路大棚市场道南的门市,长生安康烧烤斜对面;第二个赌博游戏厅是佳兴园小区东门一个门市园,小油饼饭店南侧门市;第三个赌博游戏厅是在林海镇里,老镇政府斜对面一个平房;第四个赌博游戏厅是在开发区薰衣草宾馆北侧门市,原小二楼烧烤南侧门市;第五个赌博游戏厅是威庭宾馆六楼。

我知道佳兴园小区开设的游戏厅是在2014年夏天时间开设的,开到2016年5月份左右关闭的。薰衣草宾馆那个游戏厅是2017年秋天开设的,断断续续的开到了2018年2月6日,有一台打鱼游戏机(吴某甲的游戏机)。赌局上参赌的人有时候打一会儿游戏机,上分也会给钱.开设时间是2017年冬天开设的,开了大约十多天,我和李亿航分别在那儿上分,我俩没有工资就靠赏钱。

2015年之后,百盛、帝豪等游戏厅都黄了,他们的经理如老李、老周、老五等人都从各自公司拉出去单干,成立小型的电玩城,吴某甲就更方便联系了,他们也都顺理成章的每个月交一定数额的保护费。吴某甲“看”的游戏厅有东北亚楼上电玩城、百盛电玩城、帝豪电玩城、老周小体育场游戏厅、老李首席对面游戏厅、老五文化广场东侧胡同三楼游戏厅、开发区金蝶游戏厅、菜市胡同闫三和小老五合开的美丽空间游戏厅,其他的没有了。

(5)证人刘某甲证言

吴某甲在薰衣草宾馆附近开设的游戏厅是隋某甲上分;吴某甲在林海镇开的游戏厅是吴娜和索云强上分;再之前吴某甲在“无限极”开的游戏厅是隋某甲和郭某甲上分;吴某甲在老胡货站开的游戏厅是吴娜上分。吴某甲开设的带有赌博性质的游戏厅。

(6)证人郭某甲证言

2014年我在无限极游戏厅上分,我知道吴某甲游戏厅有两家,一家是牌匾挂着无限极的游戏厅,在东润大酒店北侧,一家是挂着老胡货站的游戏厅,位置在南胜利小区附近。老胡货站游戏厅应该是2016年下半年,无限极游戏厅是2014年夏天开业的,2015年的时候关门的,开了大概一年左右时间。

(7)被告人李丹证言

我丈夫叫周某乙。“无限极”游戏厅在农家十二月饭店对面,铁一中附近。我负责给玩游戏的人上分,“上分”就是玩游戏的人花钱,我根据他们花的钱给他们玩的机器上填相应分数。我是2015年夏天的时候开始在那工作,在那里工作了三个月左右。(8)证人赵刘鑫证言吴某甲开的游戏厅,机器都是统一的“打鱼机”。自2012年至2017年之间,吴某甲在白城市各处共收取6个带有赌博性质的游戏厅的保护费。

(9)证人周某甲的证言

我因开设带有赌博性质的游戏厅,被传唤到公安机关。我是2013年6月份来的白城。当时我老家人夏勇、李某甲(老李)、我、王良伟四人合资在白城市老东风胡同(剧场胡同)经营了一家名叫百盛游戏厅的电玩城。百盛游戏厅的实际经营者就是我和李某甲。游戏厅内有百分之九十是正规娱乐机器,有百分之十的机器是“打鱼机”“押分机(俗称奔驰宝马)”,游戏斤的主要盈利就靠这百分之十。“打鱼机”和“押分机”是违法的,是带有赌博性质的。百盛游戏厅经营了一年多一点,吴某甲在百盛游戏厅经营期间获得“保护费”:游戏厅经营了大概15个月左右,吴某甲收取了大概14个月的保护费、每个月的15号必须按时给吴某甲拿出一万块钱作为保护费、吴某甲自己不会来取、都是让下面小弟来取。我印象中,这一年多,有百分之八十的时间都是吴某甲的小弟小宇(周某乙)来取。

李某甲经营的这四年中,一直都是吴某甲看场子,

(10)证人李某甲证言

百盛游戏厅经营了大概两年九个月的时间跨度是2013年7-8月份至2016年5月份。我和周某甲是经理。我负责店内日常运营,照看生意。我认识吴某甲,他是百盛游戏厅“看场子”的,看场子就是收取保护费,给游戏厅平事。游戏厅本身就是违法经营,很多时候不能报警,碰到难缠的顾客,或者闹事的顾容,就需要有社会人来解决。再加上这些社会人也都会钻这个空子,就有了“看场子”的人的存在。百盛游戏厅前后经营的四年时间里,吴某甲大概拿走了二十四、五万左右的“保护费”。

经审查控辩双方就有关犯罪事实和证据提出的控辩意见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左某1徇私枉法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所谓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徇私,是指徇私利,为了个人利益,贪图钱财,权钱交易,以案谋私;徇情,是指照顾私情,隐情,袒护亲友,泄私愤报复等。被告人左某1在侦查机关以及庭审中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均予以供认,与证人证言一致,均承认其与任某甲的系同事,并且关系非常好,并承认明知无限极游艺厅是赌博型的游戏机(共有赌博机六台,每台可容纳8人),具备开设赌场罪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却因为与任某甲的关系,而没有查处,承认循私情与任某甲,并且事后收取任某甲5,000元人民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二起犯罪事实,左某1在侦查机关未掌握的情况下主动交代。交代了其在百盛游艺厅内的赌博机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收取周某甲一万元罚款没有上缴被自己私用的事实。

被告人左某1身为治安支队行业场所管理大队大队长,负责社会治安管理工作、公共场所、特种行业和大型群体示威等治安管理以及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犯罪分子进行镇压制裁工作,相反。为了循私情与私利对刑事案件没有及时依法进行刑事追究,故意包庇使吴某甲、周某甲,使二人没有受刑事追究,其行为构成徇私枉法罪。左某1具有的从轻处罚情节,辩护人认为案发当时吴某甲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并未成立,吴某甲涉黑案件的违法犯罪事实。根据起诉书指控均发生在2014年9月份以后,本案案发于2014年的七八月份,吴某甲涉黑组织尚未形成,目前尚未有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左某1当时并不认识吴某甲,无极限赌场当年就关闭,故不能认定吴某甲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保护伞。经查,目前虽未有生效判决确认吴某甲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者,但左某1的包庇纵容行为,使得吴某甲有所依仗,继续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是吴某甲涉黑组织存在的原因之一。该无限极游艺厅2014年8月份开业,2016年5月份关闭,左某1在治安支队行业场所管理大队任职时间较短于2015年即调至白城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支队,同年12月任副支队长,不再管理娱乐场所,尽管如此左某1对涉黑组织的纵容使得吴某甲涉黑组织有所依仗,陆续又开设了其他赌场。左某1在监察委调查时以及庭审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第二起犯罪系左某1主动交代,司法机关未掌握的罪行,属于同种罪行,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仅数额而言一个是5,000元,一个是10,000元)被告人真诚认罪悔罪,属于坦白,并且积极退赃,故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此点监察委的起诉意见书中已经明确认定。对此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1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吴某甲、周某甲的犯罪行为予以放纵,明知其利用游戏机进行赌博,构成开设赌场罪,故意包庇不使二人受追诉,其行为构成徇私枉法罪。其在犯罪后对自己行为的性质有明确认识,有深刻的悔罪表现,构成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一款、第六十七条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左某1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13日起至2020年9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四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陶立鹃

人民陪审员陈书琴

人民陪审员李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常宇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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