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石狮市人民法院
案号:(2017)闽0581刑初1544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徇私枉法罪
裁判日期:2017-11-29
审理经过
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以狮检公刑诉〔2017〕15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世熊犯徇私枉法罪,于2017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建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世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许世熊于2012年5月起担任石狮市公安局湖滨派出所协勤人员,协助该所长福社区民警开展流动人口管理、行业场所管理、发现和摸排各类违法犯罪线索、协助查处涉黄涉赌类治安案件等工作。2016年8月至12月间,被告人许世熊在明知石某、屈某(均已判刑)在长福社区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故意包庇不予以查处放纵并收受石某贿送的人民币7500元。2017年1月份,石某、屈某所开设的赌场被石狮市公安局蚶江派出所查获。2017年9月29日,被告人许世熊主动到该院投案。案发后,被告人许世熊退出全部赃款。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证言、书证及被告人的供述。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世熊的行为已构成徇私枉法罪,被告人许世熊具有自首情节,提请本院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庭上,被告人许世熊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并表示认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许世熊自2012年5月起在石狮市公安局湖滨派出所担任协勤人员,负责协助该所辖区内长福社区民警开展流动人口管理、行业场所管理、发现和摸排违法犯罪线索、查处涉黄涉赌类治安案件等工作。2016年7月,石某、屈某(均已判刑)合伙在长福社区银祥路开设一赌场供他人赌博。为防止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处,石某出面找到被告人许世熊,请求其予以关照,并于2016年8月至12月每月月底贿送给被告人许世熊人民币1500元,总额共计人民币7500元。期间,被告人许世熊对石某、屈某开设赌场的行为故意包庇,不予以查处。2017年1月份,该赌场被石狮市公安局蚶江派出所查获,石某、屈某也均被本院以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2017年9月29日,被告人许世熊主动到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投案并于2017年10月18日退出受贿款项人民币75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许世熊的出生日期、户籍地址等基本身份情况。
2、石狮市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出具的工作说明,证实被告人许世熊于2017年9月29日到该局投案,并供述了其在石狮市湖滨街道长福社区担任协警期间,实施了收受他人贿送财物以及对他人开设赌场行为予以包庇的行为。
3、证人石某证言,证实他于2007年左右在石狮交警大队当保安,许世熊在当协警,二人得以结识。2016年7月上旬,他和屈某合伙出资,购置了五桌自动麻将机,在石狮市长福社区银祥路开设了一间棋牌室,提供场所及赌具麻将供人以四川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水牟利。由于许世熊是片区的协警,他有跟许世熊提过要在该片区内开一间棋牌室,让许世熊不去查处他们,或者在知道派出所开展查赌行动以前事先通知,许世熊答应说没问题。他就于2016年8月份至12月间,送了5次钱给许世熊,每次1500元,共计7500元。这段期间内没有警察过来查处棋牌室。
4、证人屈某证言,证实2016年7月上旬起,她同石某合伙出资在石狮市长福社区银祥路开了一间棋牌室供他人赌博。刚开店时,石某说有认识公安的人,每个月获利后月底分红时要多分给他1500元,用以应酬,棋牌室才不会被抓。2016年8月至12月每月月底分红时,石某都有多分1500元用于应酬。从开店营业起至2017年1月被查获的这段时间内,没有警察到店内查处过。
5、证人石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实2016年11月30日,证人石某通过微信发送以下信息给被告人许世熊:“月底了,有时间来我店里吗”、“晚上有空早点过来,我一般在十一点前就回家了”,被告人许世熊回复:“好”;2016年12月21日,证人石某发送:“晚上有去抓吗?”、“有什么行动,通知一下”;2016年9月30日,证人石某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1500元给被告人许世熊。
6、(2017)闽0581刑初737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屈某、石某因前述开设赌场行为于2017年1月11日被查获,后均于2017年6月9日被本院以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7、石狮市公安局湖滨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工资证明及石狮市公安局警务辅助人员政审表,证实被告人许世熊于2012年5月到湖滨派出所工作,主要工作职责是协助长福社区民警开展社区警务相关工作,包括:流动人口管理、重点人员管理、行业场所管理、消防安全管理;发现和摸排各类违法犯罪线索,协助查处涉黄涉赌类治安案件。
8、石狮市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证实被告人许世熊于2017年10月18日,向石狮市人民检察院退出收受证人石某贿赂的款项人民币7500元。该款已被石狮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予以扣押。
9、被告人许世熊的供述,证实2006年他在石狮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担任协警时,石某是交警大队的保安,二人得以相识。2012年7月开始,他在石狮市公安局湖滨派出所担任协警,挂钩长福社区,配合下片民警查处社区涉赌、涉黄案件,协助开展消防、流动人口、重点人口管理等工作。2016年石某要开棋牌室,便找到他,希望他不要去查处其在长福社区开设的棋牌室。2016年8月至12月间,他每个月收受石某送给他的1500元,共收了5次,计7500元。期间,他没有去查处石某的棋牌室,也没有将石某开设棋牌室的情况向派出所及下片民警反映。
以上证据,经法庭举证、质证,相互间可以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世熊虽未列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编制,但在公安机关中从事公务,负有侦查犯罪之责,却徇私枉法,对明知是犯罪的人故意予以包庇,不使其受到立案、侦查,其行为已构成徇私枉法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许世熊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世熊在实施徇私枉法犯罪过程中,收受他人贿赂款项共计人民币7500元,酌情予以从重处罚。鉴于其能主动退出所收受的贿款,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被告人许世熊的悔罪表现,可以对其宣告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许世熊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许世熊退出在石狮市人民检察院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七千五百元,予以没收,由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林明容
审判员何荣添
代理审判员许鸿源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黄子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