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2014)民少刑初字第72号徇私枉法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8-15   阅读:

审理法院:民权县人民法院

案号:(2014)民少刑初字第72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徇私枉法罪

裁判日期:2014-08-01

审理经过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4)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徇私枉法罪,于2014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东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某、辩护人李起升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建议公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14年6月20日补查完毕。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0月份,被告人郑某某在担任民权县人和派出所所长期间,在办理张某、张某甲(均已判刑)、张某某(已起诉)寻衅滋事一案时,明知张某某构成了寻衅滋事犯罪,但在收受张某某之亲属2万元后,碍于情面,既没有对张某某立案侦查并采取措施,也没有将张某某移交相关司法部门处理,以致于张某某没有受到法律追究。该2万元用于人和派出所支出。

2011年12月份,被告人郑某某在担任人和派出所所长期间,在办理冯某、管某某甲、管某某乙(均已判刑)妨害作证一案时,明知民权县人和镇中心学校教师管某某(已起诉)构成了妨害作证犯罪,但其以赞助费的名义收受管某某1.1万元后,徇私情私利,没有对管某某立案侦查并采取措施,以致于管某某没有受到法律追究。该1.1万元用于人和派出所支出。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之行为已构成徇私枉法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郑某某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李起升发表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郑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依据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张某、张某甲、张某某不构成犯罪。被告人郑某某认为张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向部队通报了情况,部队领导得知后,不让张某某再回部队,证明被告人郑某某没有包庇张某某犯罪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管某某的情节也不构成犯罪,正好有人说情就把管某某放了,被告人郑某某没有包庇管某某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包庇管某某的行为。犯罪后果轻微,张某某寻衅滋事案,法院判处张某某管制二年,管某某妨害作证案管某某宣告免于刑事处罚。两案判决结果都非常轻,证明社会危害性非常小。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且属于初犯、偶犯,建议对被告人免于刑事处罚,给予其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份,被告人郑某某在担任民权县人和派出所所长期间,在办理张某、张某甲(均已判刑)、张某某(已起诉)寻衅滋事一案时,明知张某某构成了寻衅滋事犯罪,但在收受张某某之亲属2万元后,碍于情面,既没有对张某某立案侦查并采取措施,也没有将张某某移交相关司法部门处理,以致于张某某没有受到法律追究。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2011年10月27日点名后到其办公室,指导员张某丙带着卷宗材料对其说,昨晚钻石KTV发生打架事件,涉案三人,带回两个人,一个叫张某、一个是现役军人叫张某某,另一个跑的叫张某甲。初步调查是一起寻衅滋事案件。听完汇报,其让张某丙到县局审核立案,张某拘留了,张某甲刑拘在逃,张某某由于是现役军人没有采取强制措施,陈某某交2万元押金后把张某某领走了。根据当时的材料,张某某已涉嫌寻衅滋事罪,其当时考虑到张某某是现役军人应该归部队管辖,所以,没有对张某某采取强制措施。张某某的姑父陈某某来说情,并给所里交了2万元押金,所以,也没有安排移交给部队。

证人陈某某的证言,2011年下半年的一天傍晚,其内弟张二民打电话说,他哥张某某甲的孩子张某某跟人家打架被派出所带走了,要其与陈某某甲去派出所把孩子带回来。其就到张二民的门市部见了陈某某甲。上车后陈某某甲说派出所要2万元,带着嘞。其和陈某某甲就到派出所,陈某某甲到郑某某的办公室,其在派出所的小院门旁等着。不大一会,看见张某某出来。其和陈某某甲在人和镇上一家饭店吃了饭,吃饭时陈某某甲对张某某甲说,2万元给郑某某了。

证人陈某某甲的证言,2011年下半年的一天,其妻侄张某某甲的大儿子张某某回家探亲,在人和镇钻石人间歌厅和几个社会青年打架,被人和派出所抓走了。其当时是人和西村的支书,与郑某某关系不错,张某某甲的弟媳就托其向郑某某求情。张某某甲的弟媳说也托人找郑某某了,郑某某说解决这事要25000元,想让其说说能少点不。其答应拿2万元试试。其提出让陈某某一起去,张某某甲的弟媳就打电话给陈某某。张某某甲的弟媳从超市里拿了2万元钱交给陈某某甲,陈某某甲与陈某某一起到了郑某某的办公室。其将钱放在外间的茶几上,其和陈某某在派出所门口等一会,张某某就出来了,就领着孩子回家了。

证人张某某的证言,2011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其和张某、张某甲到钻石人间KTV唱歌去了。其进去时,发现张某与钻石人间的工作人员吵架,张某甲从收银台上掂个烟灰缸砸玻璃。他俩用脚踢房间门,其也踢了门。这时下来一个胖子,他可能拉张某了,张某和那胖子先吵后打起来,张某甲也踢那个人,其也踢那个人,被人拉住了。其被拉到门外,后来又进去了,那几人摁住张某,其进去不知道说啥了,也被摁住了,其使劲挣扎,没挣开,后来警察来了。张某与警察吵打,那时间其也挣开了,两个人把其摁到椅子上,用其衣服蒙住眼,其就奋力挣开,把衣服穿上,来回反复两次,又被摁到椅子上了。带到派出所后,问过笔录,到县城体检,路上警察问其是否在服兵役,并问部队的电话,警察在车上核实了之后,没有给其体检身体,又回到人和派出所,后来家里人把其领走了。

证人陈某的证言,2011年10月份的一天,其与几个朋友在钻石KTV唱歌,其下楼梯快到一楼时,看到两个年轻孩子,一个穿黑色衣服,一个穿红色衣服(后来知道叫张某某),正在跺一楼房间的门。其就阻止他们,穿黑色衣服的朝其眼上打了一拳,接着就朝其身上打,张某某朝其身上跺了几脚。还有一个穿红衣服的也打了,后来知道叫张某甲。民警过来后把他们拉开了,这两个家伙狂得很,还与民警撕扯,后来又来一拨民警才把打自己的两人与其带到派出所。

证人张某甲的证言,2011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其与张某、张某某、翟某某喝酒以后去了钻石KTV唱歌,不知道因为啥张某打了一个叫刘某某的服务生,老板张某某乙劝其出去了。不知道张某某乙和张某说了啥,张某就领着其和张某某、翟某某回到KTV,张某掂起吧台上的烟灰缸砸了玻璃,还吆喝着砸店,他和张某某把KTV房间的门跺坏了。这时从楼上下来一个小胖(后来知道叫陈某)劝止,张某就上去打陈某,其和张某某也上去打陈某了,正打期间民警来了,其看势头不对,就跑了。

证人张某某丙的证言,2011年10月份的一天,其在钻石KTV一楼值班,看见张某、张某某、张某甲等喝醉酒准备闹事,被另一个老板张某某乙领到310国道边说话,不知道张某某乙说的啥,张某、张某甲、张某某这几个人又回到KTV,是跺门进去的,其看他们闹事也跟着进去了。张某和张某某用吧台上的烟灰缸和收银牌砸后面的透光石,接着这俩人用脚跺房间门。这时候,一个朋友陈某从楼上下来,就问为啥砸东西,张某、张某某就打陈某。派出所的民警赶到后劝他们到派出所接受调查,这几个人不但不去还和民警撕扯,其中一个打了民警一拳,一个人把民警按倒在沙发上,后来派出所的指导员张某丙带民警支援,才把他们带走。

证人张某丙的证言,2011年10月26日晚,人和派出所的副所长翟某某甲打电话说钻石KTV打架比较厉害,让赶快支援。其就带领民警去了KTV,到之后双方就不打了。将人带到派出所调查,认为张某、张某某酒后无故伤人,毁坏他人财物,已经涉嫌寻衅滋事,就控制了张某和张某某。第二天早上郑某某所长叫其到办公室说,张某某这个人有人问,他是现役军人不归地方管,让他先走,他的事回来再说。其问让张某某走行不行?郑所长说这个事不让其问了。郑所长既然这样说了,其也没有再说其他的话,就让张某某走了。

证人翟某某甲的证言,2011年10月26日晚上其和刘某某甲到钻石KTV出警,发现KTV大厅里两班人打作一团,其和刘某某甲就制止,在劝架过程中其被一个人打了一下。其和刘某某甲感觉控制不住局势,就打电话请求支援,张某丙指导员等人去了,把打架双方带到派出所,其当时有事,没有参与调查取证,事情的经过其也不太清楚。第二天听说一个叫张某的拘留了,打自己的那个人听说是当兵的,被放走了,因为啥放走不知道,后来知道这个当兵的叫张某某。张某某当时喝多了,其一拉他被他打头上一下,当时也没啥外伤,其也没有追究他的责任。具体后来咋处理的不清楚,张某以涉嫌寻衅滋事刑拘了,张某甲投案了,咋判的不清楚,张某某是否处理也不知道。

证人刘某某甲的证言,2011年10月26日晚上其与翟某某甲到钻石KTV出警,发现几个20岁左右的年轻孩子和歌厅的人厮打。制止的过程中,翟某某甲被一个年轻人叫张某某打了一耳光,还有一个与其撕扯,推了其一下,差一点倒地。其看制止不住,就请求支援,张某丙等几个人过去才制止住。张某甲跑了,就把张某、张某某带到派出所,当晚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把张某拘留了。张某某咋处理的不知道,其只是帮忙记了几份材料。

书证:张某某的立案决定书(2014年1月21日,)、张某、张某甲寻衅滋事案卷材料及刑事判决书。证明张某某被立案追诉,以及张某、张某甲于2012年4月20日分别被判处管制二年。

12、张某某、管某某的刑事判决书、光碟7张。

13、民权县公安局证明、户籍证明。证明郑某某是民权县公安局民警。

上述证据,客观真实,且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公诉机关补充的郭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的证言,所证明的内容缺少必要的证据相印证。被告人郑某某提交的证书6份、文件2份、民权县公安局建议书,与本案无关联,不能作为本案的有效证据。被告人所提交的王文杰证明材料,证明当时局党委要求人和派出所每月提供1000元解决吴成金医疗费和生活费,节日还要追加过节费,资金由人和派出所想法筹集。但王某某甲的证明材料说明不了支付给吴某某的医疗费、生活费是来源于被告人郑某某的个人垫支还是来源于收取张某某、管某某的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在担任人和派出所长期间,在办理张某、张某甲、张某某寻衅滋事一案时,明知张某某已涉嫌寻衅滋事犯罪,收取张某某家人钱后,碍于情面,既没有对张某某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也没有将张某某移交相关部门处理,以致于张某某没有受到法律追究,该事实清楚,被告人郑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徇私枉法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某在担任民权县人和派出所长期间,在办理冯某、管某某甲、管某某乙妨害作证一案时,明知民权县人和镇中心学校教师管某某构成了妨害作证犯罪,但其以赞助费的名义收受管某某1.1万元钱后,徇私情私利,没有对管某某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以致于管某某没有受到法律追究。公诉机关所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郑某某主观上明知管某某构成妨害作证罪,客观上管某某妨害作证情节轻微,从后来管某某被判处免于刑事处罚的结果可以印证这一点,因此,公诉机关指控的该起犯罪不能成立,不予支持。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收取张某某、管某某的钱用于派出所支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被告人郑某某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辩护人所辩管某某犯罪情节轻微,郑某某在办理管某某妨害作证一案中不构成徇私枉法罪,理由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郑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免于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郑某某犯徇私枉法罪,免于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孙尚

审判员赵卫民

审判员彭宗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蒋育良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