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7)赣08刑更483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徇私枉法罪
裁判日期:2017-03-30
案件描述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4日作出(2013)泰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袁夏光犯受贿罪、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12月4日作出(2013)吉刑二终字第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2月12日投入江西省吉安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2年9月17日起至2018年9月16日止。执行机关江西省吉安监狱于2017年3月14日提出(2017)赣吉安狱减字第490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艺,执行机关指派工作人员温东彬出庭履行职务,罪犯袁夏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袁夏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2013年12月至2016年11月,先后获得监狱计分月考核表扬16次及单项表扬1次,建议本院对罪犯袁夏光减刑九个月。庭审中,执行机关提交了《罪犯计分考核月记载表》、《奖扣分审批表》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予以证明。监区管教民警出庭作证。罪犯袁夏光当庭陈述其服刑改造表现。
检察机关提出,罪犯袁夏光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符合减刑条件。监狱报请材料完备,合议庭组成及庭审程序合法,同意对该犯予以减刑,建议法院综合其退赃和财产刑履行情况依法裁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袁夏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2013年12月至2016年11月,先后获得监狱计分月考核表扬16次及单项表扬1次,该事实有《罪犯计分考核月记载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袁夏光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并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袁夏光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9月17日起至2017年12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赖苏平
审判员涂强
代理审判员邹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吴富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