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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刑终589号徇私枉法、受贿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8-16   阅读:

审理法院: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7)鲁13刑终589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徇私枉法罪

裁判日期:2017-12-25

审理经过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公正犯徇私枉法罪、受贿罪一案,于2015年10月13日作出(2015)临兰刑初字第64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公正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9月6日作出(2015)临刑二终字第244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兰山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兰山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3日作出(2016)鲁1302刑初144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公正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判决认定,2014年12月24日17时许,被告人公正身为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八中队中队长,在临沂市兰山区前十大街与临西六路交汇处,查处了一名酒后驾车的驾驶员宋某1(另案处理)。经酒精吹气测试后,宋某1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被告人公正便带宋某1到临沂市第四人民医院进行抽血取样,并将该血样存于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办案中心。当晚,被告人邓文进与公正联系,称被公正查处的宋某1系其亲戚,让被告人公正予以帮助,并于2014年12月25日早赶到被告人公正的办公室,将装有现金3000元的信封送与被告人公正,以寻求公正帮助。被告人公正遂提出宋某1的血样已存于办案中心,可以采取调换血样的方式,帮助宋某1逃避处罚。被告人邓文进便重新采取了血样,欲进行调换。因被告人公正发现邓文进重新采取的血样试管与之前存放于办案中心的血样试管不一致,遂向邓文进提出要重新采血,并告诉邓文进,让他去临沂市第四人民医院采血。在邓文进再次重新采集血样后,又找到被告人公正,并将一个装有现金2000元的信封送与公正。后邓文进成功将宋某1的原始血样调换。2014年12月25日下午,因办案中心发现宋某1血样被调换并报告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相关领导。相关领导遂通知被告人公正去说明情况,公正遂按照要求将宋某1的录音录像和酒精测试呼吸试条打印单上交给大队。被告人公正并于当晚,在其办公室内将被告人邓文进送与的现金共计5000元退还邓文进。案发后,宋某1的原始血样被从邓文进处追回。经检测,宋某1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2.0mg/100ml,属醉酒驾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宋某1证实,2014年12月24日下午五点左右,我驾驶金龙货车在临西六路与前十街交汇处和一辆三轮车发生了刮擦事故,因为我中午喝了不少白酒,事故对方就报了警,我马上给我的表弟苑朋华打了电话,一会两个交通警察就过来了,一个给我吹气做酒精测试,一个拍照录像,经吹气检测,我的酒精含量是200毫克每百毫升,涉嫌醉酒驾驶,接着我就被带去第四人民医院抽血了,我的车和行驶证也被扣了。从第四人民医院抽完血我就被带到了临西六路的交警队里了,被关在一间玻璃墙的屋子里。到了晚上九点左右,我就被放出来了,出来的时候,我看到我家属和邓文进都在外面等着我的,我们就一起回家了。

第二天上午,我家属说昨天晚上给了邓文进1万元现金,让邓文进帮我找人处理醉酒驾驶的事,说问邓文进怎么办,我就让家属给邓文进打电话,打完电话,我家属说到临西六路的交警队。上午十点左右,我家属开车带着我到天源物流公司接邓文进一起到了临西六路的交警队,邓文进下车就去了北边交警队的院子里了,我和我家属就在路边车上等着的。过了一会,邓文进出来上车上说,他问好了,我醉酒驾驶这个事要想弄好得换血样,让我们去抽血,他在原地等着我们,我家属就开车带着我去抽血,在路上,我给我家属说,我的血里现在肯定还有酒精,抽你的吧,我家属就答应了,我们担心第四人民医院没有理由不给我们抽血,就去了前十街的利群医院抽的,抽我家属一试管血,我们带着这管血就去了临西六路的交警队,把这一试管的血给了邓文进,并给邓文进说了这管血是抽我家属的,邓文进拿着就又去了交警队,过了一会就出来了,说一管血不行,得抽两管血,而且必须是我自己的血,里面一点酒精没有也不行,让我再去第四人民医院抽两管血,我家属又开车带我去抽血,我们还是不敢去第四人医院,去了利群医院抽了两管血,这次是抽我的,回来又交给邓文进了,邓文进这回没说什么,带着就进交警队了。快到中午的时候,邓文进出来了,说给我换好了,还把我被扣的行驶证拿回来了。

2014年12月26日上午,交警队肇事科的人给我打电话,让我过去一下,到了交警队后就被送到了临西十三路的刑警队,录了口供,我才知道邓文进帮我换血样的事被人查出来了。12月27日我就因为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拘留送临沂市看守所里了。在我被拘留期间,交警给我说我的原血样经检测酒精含量为192毫克每百毫升。我被拘留了七天就取保候审了。邓文进后来也没把这1万元现金退还给我。

2、证人杨某证实,2014年12月24日下午5点多,我表弟苑朋华给我打电话说我对象宋某1在前十街那边出点事故,交警查到宋某1酒驾把他带走了。我当时很着急,就赶紧给邓文进打电话说了,后来我就在交警二大队门口接着邓文进去了临西六路与育才路交汇西北角的农业银行找朋友刘彩光借钱,在自动取款机上取了一万元现金,在车上,我把这一万元现金给邓文进,让邓文进拿着这钱找找人跑关系用。到了晚上9点左右,我对象宋某1从交警队被放出来。

第二天早上,我给宋某1说了给邓文进一万元钱找人帮忙的事,到了8点多钟,我打电话给邓文进联系后,就开车和宋某1一起去邓文进的单位接他去了交警队。到之后邓文进就进去找人去了,过会他出来说,找八中队的一个领导给帮忙,具体找谁我们不清楚,让换血,邓文进让我们去抽血,我就开车带着宋某1去了前十大街的利群医院去抽的血,当时我怕宋某1的血还能测出酒驾,就抽我的血,抽了一管,拿回来交给邓文进,我说是我的血,邓文进拿着这试管血进交警队,过会又出来说,我的血不行,得抽宋某1的,还得抽两管血,试管也不一样,让我们去第四人民医院抽,我们就答应了,后来我们考虑大医院人多、手续多,不好弄,我就和宋某1又去了利群医院,这回抽了两管宋某1的血,带回来给了邓文进,邓文进也没说什么,拿着就进去了,等到了中午12点多,邓文进才出来,说血换好了,不用担心了,回去等着吧。2014年12月26日中午,我对象宋某1接到交警队的电话,让去趟交警队,我就带宋某1去交警队,宋某1进去一会交警就带着宋某1上警车送到了十三路刑警队,我赶紧打电话问邓文进怎么回事,结果邓文进的电话联系不上了。第二天一早我去交警队,才知道宋某1因为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交警队刑事拘留了,宋某1在看守所被拘留了7天,我对象被拘留后,我一直联系不上邓文进,我就打电话给邓文进的对象赵某说了,赵某说邓文进因为给宋某1换血样的事也被公安刑拘送看守所了。我给邓文进这一万元现金,他后来没有退还给我。

3、证人赵某证实,2014年12月24日下午6点多钟,我对象邓文进给我打电话说宋某1酒驾叫查了,他去看看。到了晚上9点左右,邓文进回来说宋某1出来了。第二天上午邓文进去交警队了,到了中午12点多,我给邓文进打电话,邓文进说刚回办公室,宋某1那事找的公正给帮忙。到了晚上7点多,我接到一个陌生电话,说是邓文进的同事,让邓文进回来给他回电话,我问他是谁,他也没说,挂电话没一分钟,这个陌生电话又打来了,说是交警队的,让邓文进过来找他。我问他是公正吧?他也没回答,就说叫俺对象回来去找他趟,他在办公室里等着的。挂了电话,我就给我对象打电话说,好像是公正找他的,在办公室等他的。我对象就去了。到了晚上8点多钟,邓文进就回来了,我问他什么事,他说公正把5000元钱退给我了。我说什么钱,他说是宋某1家大婶子给他1万元钱,让他帮宋某1处理酒驾跑关系的钱,我说,那这事怎弄的,他说,公正当时答应好好的,他给办好的,有什么事他担着,他让我去换血样的,结果换血样的事让大队领导知道了,公正兜不住了,就把这5000元钱退给我了,他还让我明天去交警大队去找大队领导说说。第二天上午10点多我打电话给邓文进,他就没接电话,后来才知道被公安带走了。

4、证人李某1证实,大约在2014年12月24日下午5、6点钟,八中队中队长公正带队出警查处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发现一方当事人宋某1醉酒驾驶,于是把宋某1带到第四人民医院取血样后,带回办案中心,把血样放在办案中心监管室西北角的冰箱内。当时晚上办案中心值班的是肇事处理科的人员,我已经下班了。当时二大队副大队长刘某1打电话问过我,告诉我公正他们查宋某1酒驾的事,并问我血样是否交到办案中心,让我落实一下。我就打电话问公正,公正简单地给我说了一下情况,说这是个事故,已交给交通管理科周玉华了,我又打电话问周玉华,周玉华告诉事故已协商处理,让我这边专案组办理,我接着就向刘某1汇报了这个事。12月25日11点左右,协管员林本强拿过来一个文件袋,里面装昨天宋某1抽取的血样以及行驶证,放在办公桌上,对我说周玉华说事故已经处理完毕,让我们处理一下宋某1醉酒驾驶这个事。于是我安排林本强在记录本上登记,准备送检材料,并让他把血样用大队里专用的信封封存好,再放回监管室冰箱。因为登记需要宋某1个人信息,我安排曹京杰联系了一下八中队的王中华,让王中华把强制措施单子(扣车某)复印一份给我们,时间不长王中华就送过来了,接着林本强就给登记准备材料。这时候邓文进过来了,对我说刘某1让他来找我处理宋某1酒驾的事,于是我把行驶证、扣车某给了邓文进,让邓文进回去等血样检测完了再处理,接着邓文进就出去了。林本强登记完就把宋某1的血样封存好放回监管室的冰箱里了,这时候大约11点半左右,我出了办案中心准备去吃饭,在门口又遇见了邓文进,还打了个招呼,接着我就走了。我以前听说过邓文进是兰山交警队的协管员,但是我不认识,就是他过来办宋某1这个事的时候才认识的,他说他是邓文进,过来处理他亲戚宋某1的事的。到了下午大约在两点钟左右,协管员曹京杰在准备送检宋某1血样的时候发现封好血样的信封被撕了一个小口子,于是给我汇报说放血样的信封被损坏,接着我就对交管科李某2说了,李某2安排林本强把监控视频调出并拷出来,我和李某2一起给刘某1副大队长汇报了,我们一起看监控发现邓文进换血样的过程。后来大队几个主要领导又给支队汇报了,最后决定报案,于是张某大队长、庞某副大队长和我三个人一起去兰山刑警大队报的案,当时刑警大队的人员给我取了材料,我把邓文进这个事说了。在12月26日早上刑警队就把邓文进抓获了,宋某1被调换的血样也追回了,我们接着把血样送检了。等到宋某1的检测结果出来,每100毫升192毫克血液酒精含量,确实是醉酒驾驶。12月27日,等宋某1在刑警大队取完了材料后,被我们交警队以危险驾驶罪办理刑事拘留手续并把他送到了看守所。

如果后来没发现邓文进换宋某1血样的事,可能宋某1就不会被查处了,虽然当时公正出警的时候,对宋某1现场吹气测试时每100毫升200毫克血液酒精含量,已经涉嫌醉酒驾驶,但是对宋某1的最终处罚以血样检测为准,如果血样被换,检测不出来的话,宋某1可能就不够罪了,也不会被刑事拘留了。另一方面,我们二大队对办案中心管理比较松散,我们专案组和肇事处理科共用这个地方,门禁不严,每天进出的人员复杂,让邓文进有机可乘。再一个,这个事应该是我们内部人和邓文进勾结在一起才能办成,因为外人不会知道监管室放血样的冰箱的位置。

我作为参与办理宋某1涉嫌危险驾驶案的一名干警,对于邓文进调换宋某1血样的事有一定责任。因为后来我安排人把血样封存的时候,没及时把血样送检,也没看管好。但是这个监管室的冰箱确实没有明确让我的交管科专案组负责看管,肇事科的人也可以用,晚上出警查的血样都直接放在里面,而我们交管科专案组的人员都是正常上下班,晚上是不值班的。

5、证人刘某1证实,2014年12月24日下午5点多钟,我在路上上晚高峰,接到邓文进的电话,邓文进在电话里说,他丈人叔喝酒在前十街被查着了,让我给帮忙照顾照顾。我接到电话后,没立即与执勤民警联系,后来邓文进又给我打电话说人被交警带走了,我问他具体在什么位置,他说在前十街与临西六路路口。我知道这个地方是八中队负责的,我就直接联系的八中队中队长公正,我当时用对讲机问公正,是不是查个酒驾的,公正说是一个交通事故,现场吹气到200多,涉嫌醉酒驾驶,已经送到医院抽完血了。接着我就给邓文进回个电话,说是个交通事故,涉嫌醉驾,血已经抽完了,他说让我帮忙给照顾照顾,我说,这个谁也不敢办。

当天晚上7点多钟,我下了高峰,和朋友一起吃饭,在去吃饭的路上,我还记得这个酒驾的事,我就给公正打电话,给公正交代了下办理血样、人员交接的问题,我知道李某1和公正关系不大好,我就给李某1打电话,当时李某1在家里,我让他回办案中心交接下公正查的酒驾的事。

到了晚上9点左右,邓文进又给我打电话,说人还没放出来,让我给催催。后来他着急又给我打几遍电话我没接,又给我发短信,让我再给催催,我给他回短信,让他再等会。后来人被放出来了,邓文进给我发个短信,说人出来了,感谢之类的话。

第二天早上8点多钟,邓文进给我打个电话,当时我接了电话,他说要找我,我知道他找我就是酒驾这个事,我就刻意回避了,没让他去找我,后来我知道他肯定在二大队等我的,我就没回去,直接去了别的地方,后来邓文进给我打了很多次电话我就没再接,我知道是酒驾这个事,我不想揽乎。9点多钟,公正还给我打电话,让我给邓文进这个事帮忙,我没同意,后来公正、邓文进就没再联系过我。到了下午4点多钟,交管科的李某2、专案组主任李某1给我汇报说,宋某1的血样被换了,我接着给张某大队长汇报这个事,张大队让马上落实,我就安排人调取了办案中心的录像,通过监控录像,我们发现是邓文进调换的血样,我接着通知公正将当时查处宋某1的录像、扣车某等材料送到大队,后来经我们几个大队领导研究决定,张某大队长带着庞某副大队长、专案组李某1去刑警大队报案。2014年12月26日早上8点多,邓文进在二大队办公区停车场附近被刑警抓获。

我1997年参加工作时,邓文进在我们交警大队任班长,还是我们手势训练的教官,我们当时是同事关系,后来他被辞退,我们还保持联系。宋某1被调换的血样我们从邓文进的车上找到了,经过血样检测,属于醉酒,后来我们就将宋某1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刑事拘留了。

2016年12月22日,刘某1作证称,公正被取保候审出来后没找过我,给我打过几次电话,电话是围绕两个问题问我。一个是他曾经给我汇报宋某1醉驾这事能不能照顾,我当时是不是给他说的坚决不能办,他又自己说的坚决不办;另一个就是,邓文进换血的事,大队发现以后,他说,是他主动交的接处警的那些原始材料,而不是我通知他去交的。就这俩问题,他还在电话里给我强调,这两个问题对他很重要。他反复给我强调这两个事,让我答应,我也就答应着是,也没想其他的,反正这两个问题,不管当时公正汇报也好,讲情也好,我当时是不同意的,至于后来他又强调的主动到大队送原始材料的事,他老是反复问我,反复强调,我也就答应了。我也是觉得跟他帮邓文进换血没什么影响,就这么回复他的。实际情况是,第一个问题,当天下午高峰期,邓文进先找到我,我明确拒绝了,到晚上是还是第二天早上,我记得公正给我打电话说过,邓文进找他讲情,问我这个事能不能照顾,我说这事涉嫌危险驾驶罪了,想照顾咱也没法照顾,就说了这么多,至于后来公正在电话里强调的我说过坚决不行、他说过坚决不办的字眼,是没有的。第二个问题,后来确实是大队发现换血的事,我通知公正来送的材料,和之前的证言是一致的,也不是后来公正在电话里让我答应的那样,是他主动送来的原始材料。

6、证人刘某2证实,2014年12月24日晚上,杨某向曾我借了10000元钱,我到临西六路与育才路交汇处的农业银行自动提款机上提了10000元现金,交给杨某了,杨某没给我说借钱干什么用,我也没有问她。这10000元钱过了没几天杨某就还给我了。

7、(临)公(刑)鉴(化)字[2014]3480号酒精检验鉴定报告,证实宋某1涉嫌酒后驾驶一案所送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92.0mg/100ml。

8、相关书证:

(1)受案登记表,证实2014年12月26日宋某1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

(2)办案说明。

(3)扣押清单,证实扣押邓文进面值100元的人民币100张。

(4)黄色信封照片。

9、辩护人提供的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出具的关于大队办案中心、专案组与中队工作关系的复函,证实大队办案中心主要用于讯问、询问、辨认违法犯罪嫌疑人,以及对违法犯罪嫌疑人进行安全检查和信息采集、物证保管等,由大队统一管理,供大队肇事科和大队专案组执法办案使用。大队专案组是大队根据工作需要从中队和交管科抽调民警组成的临时机构,业务归属大队交管科管理,职责是对中队查处的驾驶员依法治安拘留或者办理刑事强制措施。大队各中队属地管理,维护辖区道路交通秩序,处理简易道路交通事故以及车辆和驾驶员的源头管理工作。

中队路查中对涉嫌醉驾的驾驶员,大队规定执勤民警需及时带至县级以上医院抽取血样,并且立即将血样送至大队办案中心物证保管室冷藏保存,大队有专人将血样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向相关检验鉴定部门送检。血样鉴定结果若驾驶员构成醉驾,则由大队专案组民警依法刑事立案,对驾驶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血样鉴定结果若为饮酒驾驶,则由大队违法处理办公室对驾驶员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血样鉴定结果若不构成饮酒驾驶,则由大队违法处理办公室依法归还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不予行政处罚。中队无权处罚或变更处罚。

10、被告人邓文进的供述,2014年12月24日晚上6点左右,我接到宋某1老婆的电话,说宋某1因酒驾开车出点事故被查,让我帮忙找人把车和人都要出来。我到了临西六路车管所,见到宋某1老婆,她开车带我去临西六路与育才路交汇西北角的农业银行取一万元现金给我,让我拿这个钱帮忙找找人。我先给二大队副大队长刘某1打电话说了这个事让他帮忙把人给弄出来。刘某1说,今晚是公正那个中队查的,他先了解下情况。接着我又给二大队八中队的中队长公正打电话说宋某1是我老婆的亲戚,让他给照顾照顾。到了晚上9点钟,我又催了催刘某1副大队长,这时事故双方已私了,宋某1已经让公正带着抽完血样了,于是交警队同意让我们先接走宋某1。

到了第二天上午9点多,宋某1和他老婆接我去了临西六路车管所,到车管所我就给八中队中队长公正打电话联系好,然后我就去了公正的办公室,当时公正自己在办公室里,我说,你嫂子他叔昨天酒驾被你查了的那个事,人先放出来了,你看看这事该怎办。公正说,抽的血已经被他放到办案中心了,不好办。我说,你给想想办法。说着我就把装着3000元现金的黄色信封放在他的电脑桌桌洞里了,他看了看,推辞了下就收下了。公正给我说,让宋某1再去医院抽两管血。我一听就明白了,因为我听别人说过有换血的事,就问公正,血好换吗?公正说,没什么问题。公正告诉我,血样放在办案中心最西头北边第二个房间监管室里,在房间西北角的冰箱里放着的,冰箱里放着两个试管,上边有写着他的名。我听明白了,就出去了。

接着我就让宋某1他们两口子去抽血了,我在八中队门口等着,过了一会宋某1两口子回来给我一管血,宋某1说抽他老婆的血,怕他的血还能测出酒驾来。然后我拿着这管血去找公正,在公正办公室西边隔壁的小会议室找到公正后把抽的血给公正看,并告诉他是抽的宋某1老婆的血,公正一看说他老婆的血肯定不行,这个试管长一点,不是第四人民医院的,而且应该抽两管,一管不够,让我去第四人民医院抽,他已经给办案中心的李某1说了,让他等会再去送检血样。于是我赶紧出去让宋某1两口子去第四人民医院抽两管血。过了一会宋某1两口子就回来,把重新抽的两管血给我了,具体这两口子去哪里抽的我不知道。我拿到这两管血又去找公正,还是在那个小会议室,我就把这次抽的血给他看了看,问他这回行不,公正看了看说这样就行,让我去换吧。我不放心又问了一下放血样的位置,公正又给我说了一遍就在办案中心监管室的小冰箱里,管上写有宋某1的名字。我出了八中队到了车管所那个院子的二大队的办案中心,我进去转了一圈,门禁不严,进进出出不少人,我先去看看公正说的放血样的房间,找到那个冰箱,打开没发现写有宋某1字样的试管。接着我就出去到院子里给公正打电话,当时公正说他在办案中心门口的值班室里,接着我就过去了,这个小屋在办案中心门禁北边,我对公正说,没找到血样。公正说应该在里面,装在信封里的,让我再去看看。接着我就往公正裤兜里塞了一个装有2000元现金的黄色信封,我说,中午了,给你点钱,你去请请客。因为我刚才第一次进去的时候看见办案中心里面有三四个干警,有点胆虚,想让公正再去协调协调一下,请他们吃个饭。公正客气了下,就收下了。于是我又去办案中心里面,我看见人不少,于是我假装找李某1来处理事,我说是宋某1亲戚邓文进,刘某1副大队长安排我来处理一下宋某1那个酒驾的事,李某1没多说什么让我拿着扣押单、行车证回去等着处理。当时11点半左右,我看李某1往外走要出去吃饭的意思,我就没再往里面走也朝门口走了。到了门口,一会李某1出来了,和我打个招呼,我让让他一块吃饭,他说去食堂吃。我一看李某1吃饭去了,就掉头又回去了,这时办案中心人就不多了,我就进了监管室找到放血样的冰箱,这次发现了放血样的那个信封,是两个信封,我记得是普通的黄色小信封,上面写着宋某1的名字,我就在信封的一角上撕了很小的一个口子,把宋某1的两管血样给换了,没再封上,换完我就赶紧出来了,出来后我又给公正打电话说换完了,李某1也把行车证、扣车某给我了,我过去找他一下,公正说他还在办公室,于是我过去了,在公正办公室门口,我对他说,血样换完了,信封是封好的,让我给撕开换了。公正问我真把信封撕开了吗?他考虑了一下接着说,就这样吧,你等信吧,有什么事他给处理。他还把宋某1的扣车某要去了。接着我看没事了就走了。

我给公正送了两次,第一次在他办公室给了3000元,用黄色普通信封装的,第二次是在办案中心值班室给了2000元,也是用黄色普通信封装的。这5000元钱是从宋某1老婆给我的那1万元钱出的,我在家里提前用信封装好的。

我把换回的血样放在了我的办公室。当天晚上我在公司和同事一块打乒乓球的时候,我家属给我打电话说,交警队的公正让我直接去他办公室找他趟,不让我给公正打电话。我一听赶紧就开车去公正办公室找到他,我问找我什么事。公正说,换血样的事,大队领导知道了,不好办了,别和他电话联系了,有什么事到他办公室直接找他,接着他就将装有5000元钱现金的信封退给我了。我问他怎么办来,他说这个事想让我再想想其他办法,我没再说什么拿钱就走了。回去之后,我想找找刘某1副大队长让他给帮忙处理一下,不行把血样换回去,结果打电话没打通。于是到第二天早上,我就去办公室拿着换回的血样,到临西一路二大队大门口等刘大队下高峰的时候被刑警大队给逮了。

因为我亲戚宋某1喝酒开车出事故被查了。他老婆让我帮忙找人,我就找到了负责查处的八中队中队长公正,公正给我指点,让宋某1去重新抽血换血样,这样为的就是让宋某1免受处罚,另外,我还分两次共送给公正共计5000元现金。

当时公正对这个事大包大揽的,整个过程都是他安排的,他提出来换血样的,而且告诉我存放血样的位置,中间抽血样也让他检查合格我才去换的,换了之后告诉他把放宋某1血样的信封撕开了,他说没事他来处理,我才放心走的。调换血样后的当天晚上,公正知道这个事败露了,大队领导调查这个事,所以就通过我家属把我叫到他办公室,把钱退给我了。而且告诉我以后不能电话联系他了,有事直接到办公室找。

重审庭审中被告人邓文进供述,我听说过很多换血的案例,我就给公正商量,他建议我去抽血,我就明白了。

11、被告人公正于的供述,2014年12月24日17时30分左右,我们中队刚上高峰,就接到报警,在兰山区前十大街和临西六路交汇处有一起交通事故,我就带人过去处理事故,当时是一辆厢货车和一辆三轮车发生刮擦,在处理事故过程中,三轮车驾驶员举报说,厢货车驾驶员喝酒了,随后我们就对厢货车驾驶员宋某1进行了酒精吹气测试,结果是20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我接着用对讲机给刘某1大队长汇报这个事,刘大队指示,先带着人去抽血。我就带着宋某1去了临沂市第四人民医院抽两管血,试管上写有宋某1的名字,随后就将宋某1和两管血样移交给交管科专案组李某1那边了,宋某1的两管血样是我带队员直接放到办案中心的冰箱里保存起来,和专案组交接完了我接着上高峰去了,我记得当时是刘某1副大队长安排我和李某1交接的,宋某1的车让肇事科的周玉华给拖走了。当时查处的过程就是这样的。

我们中队在路上查处了之后,现场吹气测试,如果超过吹气测试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了,就扣押车辆,并控制涉嫌醉酒驾驶的人将其带到第四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然后把血样和人同时移交到办案中心交管科专案组李某1那边办理血样送检和拘留手续,这就是我们通常查处的过程。

当天晚上,邓文进给我打电话,说宋某1是您嫂子的叔,你给照顾照顾。我说,等等再说,当时我没想管,就给推脱了。第二天早上下高峰,邓文进又打电话联系我,要来找我,我说在办公室,过会邓文进就来了,邓文进说宋某1酒驾那个事,你给帮忙办办这个事。我说血样已经移交到办案中心了,不好办。这时他掏出一个装钱的黄色信封,塞我电脑桌桌洞里了,我推辞了一下,没推辞掉,我就收下了。邓文进又说,你给想想办法,能不能把血换了。我说,换血还是个办法,我让他自己去换。我还给邓文进说了,血样放在办案中心最西头北边第二个房间的冰箱里的,放血样的试管上有宋某1的名字。邓文进问我好换吗,我说没问题,让他去换就是了。接着邓文进就离开了我的办公室,去带着宋某1重新抽血样去了。邓文进给我的信封装了3000元现金。

过了一会,邓文进拿了一个装血样的试管来找我,说这是宋某1重新抽的血,我一看,试管也不一样,也不能是一管血样,得抽两管,这样不行,得上第四人民医院抽两管血。接着邓文进又走了,过一会,邓文进又联系我去了办案中心值班室找到我,我一看,这次抽的血是第四人民医院,和我们平时检测的血使用的管一模一样,于是对他说这样就行。当时值班室就我们两个人,接着邓文进往我裤兜里塞了一个装有2000元现金的黄色信封,让我中午吃个饭。他可能是让我请一下办案中心的李某1的,我推辞了一下就收下了。后来我就出去了,过会邓文进给我打电话说,他进去一趟找到冰箱了,但没有找到宋某1的血样,我说,血样就放在那里的,是昨天晚上我带宋某1抽完血之后,亲自放到办案中心的冰箱里的,于是我让他过去再找找。过了有十来分钟,邓文进又给我打电话说血样换完了,我说,行,没问题了。

具体我不知道,我告诉了邓文进血样存放的具体位置,并且告诉办案中心管理比较松散,那边肇事处理科和交通管理科的人都可以在那里办公,人员复杂,去换血样应该问题不大。至于他以什么名义进去,怎么换的,他也没告诉我,我真不知道。

当天下午,我接到刘大队通知,让我带着宋某1的醉酒的原始资料包括现场查处吹气测试、医院抽血、血样送到冰箱的录像等去大队办公室,我去之后才知道,负责保管血样的人向大队领导汇报,宋某1待检测的血样档案袋被人撕开了,偷换了血样,大队领导都在讨论这个事,我一想,肯定是邓文进换血样的事败露了,我当时就害怕了,知道这个事兜不住了,从大队回来后,我没敢直接给邓文进联系,我就给邓文进的家属打电话,让邓文进家属给邓文进说直接来大队办公室找我,不要给我打电话了,影响不好。过会,邓文进就来我办公室了,我说,你换血样这个事,大队领导已经知道了,大队里开会要办你的,这个事我是兜不住了,你赶紧想办法自首吧,让他赶紧拿着换出来的原血样去投案。接着,我就把他之前给我的5000元,装在一个信封里让他拿回去,他就把钱拿回去了。当时他说换出来的血样在他办公室里放着,他说再找找我们大队的领导处理一下,不行就投案。

后来邓文进怎么弄的我不知道,听说第二天他被刑警大队抓获了。他这个事是被办案中心发现了,报告给大队领导了。后来听说办案中心的人把宋某1原血样追回,又检测了,检测结果是192mg/100ml,属于酒醉驾驶,宋某1以涉嫌危险驾驶被刑事拘留依法办理了,现在可能取保候审了。

邓文进为了找我帮忙处理他亲属宋某1涉嫌危险驾驶的案件,因为这个案子是我查处的,所以他找到我,分两次给我5000元,让我给帮忙处理,帮助宋某1摆平这个事,不受刑事追究。我和邓文进商量只有换血样这个办法,才能把宋某1这个事处理好,我告诉了邓文进当时我存放血样的具体房间、具体位置,并暗示他直接去换问题不大。邓文进接着安排宋某1去重新抽的血样,我检查符合规格之后,让邓文进去换的。换好之后邓文进打电话给我说了,我告诉他没问题了。

当天下午大队里发现邓文进换血样这个事后,因为这是我经办的案子,所以让我到大队落实情况,处理这个事,我知道事情暴露了,我怕他牵连到我,所以当天晚上我打电话给邓文进家属,让邓文进到我办公室把他送给我的那5000元钱退给他了。还有就是我想说明的是,邓文进第一次到我办公室给我送那3000元的时候,我并不想要,我很抵触,也不想给他办这个事,不想收钱,但是他把钱直接扔到电脑桌洞里面了,然后就走了,我想退给他也没有办法,又不能追回去,门口很多人不方便,所以只能暂时放在他扔的地方了,直到后来我给他退钱的时候,我才又拿出来。第二次邓文进在办案中心值班室给我那2000元的时候,我记得他说是让我给李某1的,请他吃饭,我说不如你自己给吧,我办不了,他说你试试,就直接把装钱的信封塞到我裤兜里了,我就没法再推辞了。你们检察机关一定要考虑这个情况,我主观上不想要这些钱,实在是因为我太讲义气了,不好拒人面子。

我作为一名交警中队长,负有依法查处交通违法行为、疏导交通、处置道路上发生的治安、刑事案件等职责。在处理宋某1醉酒驾驶这件事上,我不但没有严格执法,反而收受宋某1亲属邓文进所送的现金,安排调换血样,帮助毁灭证据,这样宋某1就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了。这确实不应该,我对不起我们大队的领导,对不起薛局长,我认识到错误了,而且也把钱退给邓文进了,希望你们检察机关给我个机会,从轻处理,从轻发落。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公正作为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诉,其行为已构成徇私枉法罪。被告人邓文进与被告人公正一起,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诉,其行为已构成徇私枉法罪。被告人公正、邓文进犯罪情节尚属轻微、犯罪未出现实际危害后果,且其包庇的宋某1所犯危险驾驶罪的罪行较轻,综合考量二被告人的犯罪动机、情节、危害后果等因素,对二被告人依法可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三)项之规定,以被告人公正犯徇私枉法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邓文进犯徇私枉法罪,免予刑事处罚。追缴被告人邓文进的犯罪所得10000元移交本区财政;追缴涉案移送的空调一台及购物卡2000元(其他未移交本院的涉案款物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二审请求情况

宣判送达后,原审被告人公正不服,提出上诉。上诉理由如下:上诉人没有教唆邓文进实施换血行为,换血是邓文进个人实施的,与上诉人无关,上诉人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不具备徇私枉法的构成要件;装在信封里的钱是邓文进强行扔给上诉人的,是让上诉人为其转送他人的,并不是送给上诉人的,上诉人没有徇私的犯罪动机。因此,上诉人的行为不应构成徇私枉法罪。

本院查明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判决相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公正作为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诉,其行为已构成徇私枉法罪。原审被告人邓文进伙同上诉人公正,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诉,其行为已构成徇私枉法罪的共犯。

对于上诉人公正所提“上诉人没有教唆邓文进实施换血行为,换血是邓文进个人实施的,与上诉人无关,上诉人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不具备徇私枉法的构成要件”的上诉理由,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公证在交通执法过程中,对驾驶员宋克军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涉嫌醉酒驾驶嫌疑的情况下,将宋克军带至医院抽取了血样,其在执法过程中所取得的吹气记录、血样等证据是后续追究宋克军危险驾驶刑事责任的刑事证据,因此,上诉人公正的行为不仅是一种行政执法,在追究宋克军刑事责任的过程中亦是一种刑事侦查行为,即上诉人公正符合徇私枉法罪所要求的司法工作人员这一主体要件。上诉人公正作为刑事侦查调取证据的司法工作人员,保证所调取证据的真实性是其工作职责之一,但其在将宋克军的血样交至大队办案中心后与邓文进共谋,指使邓文进通过调换血样的方法将其所取得的刑事证据进行更换,该行为应系利用了其作为刑事侦查人员的职务便利所实施的行为。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故不予采纳。

对于上诉人公正所提“装在信封里的钱是邓文进强行扔给上诉人的,是让上诉人为其转送他人的,并不是送给上诉人的,上诉人没有徇私的犯罪动机。因此,上诉人的行为不应构成徇私枉法罪”的上诉理由,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公正的供述与原审被告人邓文进的供述相互印证,能够证实公正与邓文进共谋后,由邓文进实施了换血行为,意图隐匿、毁灭证据帮助涉嫌危险驾驶的宋克军不受追诉,且上诉人公正系在收受邓文进所送的贿赂后与邓文进共谋实施的上述行为,其行为已符合徇私枉法罪的构成要件,故对该上诉理由不予采纳。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裁判结果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侯培栋

审判员郑华

审判员吴洪林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张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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