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7)闽07刑更1071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徇私枉法罪
裁判日期:2017-09-25
案件描述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日作出(2013)武刑初字第1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仲毅犯受贿,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合并刑期为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继续追缴其徇私枉法的犯罪所得26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2月23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7年9月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南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潇,执行机关代表吴某、何某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陈仲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仲毅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从事服装生产平机工种,能较好完成任务。截止2017年4月共获表扬5次。2017年7月26日向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执行财产性判项款人民币26000元(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02628249)。
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奖惩汇总表,罪犯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三课”学习成绩单,罪犯考核奖惩汇总表,罪犯月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缴款凭证,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因该犯系职务犯罪,减刑幅度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陈仲毅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天。
(刑期自2013年6月10日至2018年11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陈云
审判员孙建忠
审判员林俏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郑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