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牡丹江农垦法院
案号:(2015)牡刑初字第143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徇私枉法罪
裁判日期:2016-07-15
审理经过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公诉机关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区人民检察院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晓东
审判员凌左彬
代理审判员张志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吴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