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7)湘10刑再2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徇私枉法罪
裁判日期:2017-12-28
审理经过
原审被告人陈默因被指控犯徇私枉法罪一案,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作出(2010)永刑初字第230号刑事判决。陈默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二○一一年五月三日作出(2011)郴刑二终字第4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陈默仍不服,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七年五月三日作出(2016)湘刑申30号再审决定:一、指令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二、再审期间,不停止原裁定的执行。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1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智睿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陈默及其辩护人陈自然、马革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再审审理期间,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检察院自2017年9月12日至2017年10月18日调阅案卷。2017年11月1日,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检察院建议本院延期审理本案,2017年11月13日该院建议恢复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清楚,但部分事实的证据需要进一步查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2010)永刑初字第230号刑事判决以及本院(2011)郴刑二终字第42号刑事裁定;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人员
审判长曾光
审判员廖志刚
审判员孟晋忠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李媛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