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7)粤02刑更2497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徇私枉法罪
裁判日期:2017-07-15
案件描述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7日作出(2014)深中法刑一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可忠犯贩卖毒品罪、徇私枉法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4年8月4日作出(2014)粤高法刑一终字第228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2014年12月10日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广东省韶关监狱以罪犯杨可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7年6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并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1日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人员陈某、雷某、黄某出庭履行职务,刑罚执行机关的代表广东省韶关监狱刑罚执行人员郭某、刘某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杨可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可忠系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职务犯罪罪犯。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2014年12月10日至2017年4月25日,考核期截止后的奖惩情况可纳入下次报请减刑),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27次;2016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6月获得表扬、2015年6月获得嘉奖、2015年8月至2016年8月连续获得嘉奖),2017年3月获得表扬。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已履行人民币48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杨可忠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报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由于该犯系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职务犯罪罪犯、,依法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杨可忠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28年12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陈敏
审判员王华明
审判员李应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欧妤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