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涡阳县人民法院:购买两只鹦鹉量刑十个月适用缓刑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8-24   阅读:

吴芳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涡阳县人民法院

案号:(2020)皖1621刑初190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裁判日期:2020-05-21

合议庭:张卫群    李春杰    

审理程序:一审

审理经过

涡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涡检刑诉(2020)2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芳犯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案,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院蒋程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芳及其辩护人陈柯、孙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芳于2018年上半年看到微信朋友圈有人出售鹦鹉,其用微信私聊卖家表示喜欢鹦鹉并有购买意向,最终吴芳以12000元的价格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将两只鹦鹉买下。后将两只鹦鹉带回涡阳。经鉴定:两只鹦鹉均为折衷鹦鹉,被列入《濒临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濒临物种红色名录》评级为低危(LC)

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当庭出示和宣读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鉴定意见、扣押清单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芳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订具结书,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芳有期徒刑,刑期在九个月至十一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吴芳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芳于2018年上半年看到微信朋友圈有人出售鹦鹉,其用微信私聊卖家表示喜欢鹦鹉并有购买意向,最终吴芳以12000元的价格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将两只鹦鹉买下。后将两只鹦鹉带回涡阳。经鉴定:两只鹦鹉均为折衷鹦鹉,被列入《濒临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濒临物种红色名录》评级为低危(LC)。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吴芳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涉案两只折衷鹦鹉已被合肥野生动物园救护接受。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扣押清单,救护收条,鉴定意见,证人李某的证言,被告人吴芳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芳违反国家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运输濒危野生动物折衷鹦鹉(两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自愿接受处罚,对其可从轻处罚。辩护人与之相同的观点,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吴芳犯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罚金二千元,罚金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春杰

审判员张卫群

人民陪审员周卫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徐晨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