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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璧县人民法院:购买一只鹦鹉量刑6个月适用缓刑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8-24   阅读:

夏兆伟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灵璧县人民法院

案号:(2020)皖1323刑初179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裁判日期:2020-05-26

合议庭:戚伟    

审理程序:一审

审理经过

灵璧县人民检察院以灵检刑诉〔2020〕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兆伟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0年5月26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灵璧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解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兆伟到庭参加了诉讼。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灵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六七月份,被告人夏兆伟以260元的价格在江苏省张家港市庙桥镇购买“小太阳”鹦鹉1只,后驾车将该鹦鹉带回灵璧县尤集镇李场村家中,并在未办理人工繁育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饲养。2020年2月份,因全国各地发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公安机关下发关于依法严打涉及野生动物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被告人夏兆伟得知后,分别于2020年2月27日、2月29日在其QQ群及微信群中发布“出售小太阳鹦鹉400有要打联系”等出售信息。同年3月2日,灵璧县森林公安局在夏兆伟家中查获“小太阳”鹦鹉1只,后被送至宿州森林动物世界有限公司安置。经鉴定,涉案鹦鹉为暗色锥尾鹦鹉,该动物被列入《频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I中。

被告人夏兆伟于2020年3月3日主动到灵璧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夏兆伟违反国家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收购、运输、出售国际重点保护的珍贵频危野生动物暗色锥尾鹦鹉1只,应当以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频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兆伟系自首、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其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罚金二千元。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夏兆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被告人夏兆伟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夏庆年等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兆伟违反国家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频危野生动物暗色锥尾鹦鹉1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频危野生动物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夏兆伟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存在,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夏兆伟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夏兆伟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频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戚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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