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兆熠、李刚强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临泉县人民法院
案号:(2020)皖1221刑初276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裁判日期:2020-04-20
合议庭:纪付刚
审理程序:一审
审理经过
临泉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刑诉[2020]2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兆熠、李刚强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兆熠、李刚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兆熠在临泉县城关镇鲖阳西路与解放北大街交叉口路东经营观赏鸟店,该店无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野生动物的行政许可。2019年上半年及八、九月份,刘兆熠分别从他人(基本信息不详)处收购太阳锥尾鹦鹉2只、暗绿绣眼鸟1只,并于2019年11月在其店内先后出售给被告人李刚强。李刚强收购并在其家中养殖一段时间后,于2020年2月8日在微信群中发布出售太阳锥尾鹦鹉信息。
2020年3月5日,森林公安局民警依法对李刚强住处搜查,搜查出太阳锥尾鹦鹉2只、暗绿绣眼鸟1只、鸟鸫1只,发布出售信息的手机一部并依法扣押。2020年3月20日,森林公安局民警依法对刘兆熠经营的观赏鸟店进行搜查,搜查出画眉等其他活体鸟类共10只并依法扣押。经安徽新莱蒂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太阳锥尾鹦鹉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中,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暗绿绣眼鸟被列入《国家保护的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简称“三有动物”)以及《安徽省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目录》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涉案动物已被临泉县魔幻动物园发展有限公司救护接受。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兆熠、李刚强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均具有坦白情节,建议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刘兆熠、李刚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兆熠、李刚强犯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二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刘兆熠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
二、被告人李刚强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研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刘兆熠违法所得2200元予以追缴(已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纪付刚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张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