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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收购出售7只鹦鹉判刑三年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8-24   阅读:

马杰、李晓东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9)新0105刑初65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裁判日期:2020-06-05

合议庭:周鸿宾    

审理程序:一审

审理经过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检察院以乌水检公诉刑诉(2018)2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杰、李晓东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斌、骆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杰及其辩护人石磊、被告人李晓东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一、2016年开始,被告人马杰开始收购、出售野生鹦鹉。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7年10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马杰分别以4800元/只、5000元/只的价格向艾某出售2只非洲灰鹦鹉。经鉴定,上述鹦鹉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中。

(二)2017年6月,被告人马杰以330元/只的价格向李晓东出售1只绿颊锥尾鹦鹉。经鉴定,上述鹦鹉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中。

(三)2017年12月19日,公安机关对被告人马杰位于兵团第六师宿舍进行搜查,查获不同种类的疑似野生鹦鹉(活体)76只。经鉴定,76只疑似野生鹦鹉(活体),包括2只南达锥尾鹦鹉、1只月轮鹦鹉、3只和尚鹦鹉、1只红肩金刚鹦鹉、2只栗额金刚鹦鹉、4只大绯胸鹦鹉、1只非洲灰鹦鹉、60只小太阳锥尾鹦鹉、2只太阳锥尾鹦鹉。其中,非洲灰鹦鹉、红肩金刚鹦鹉、栗额金刚鹦鹉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中,南达锥尾鹦鹉、月轮鹦鹉、和尚鹦鹉、大绯胸鹦鹉、小太阳锥尾鹦鹉、太阳锥尾鹦鹉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中。

2015年开始,被告人李晓东开始收购、出售野生鹦鹉。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7年6月,被告人李晓东以330元/只的价格向马杰收购1只绿颊锥尾鹦鹉。2017年8月,李晓东将上述鹦鹉以500元/只的价格出售给裴某。公安机关在裴某处查获上述鹦鹉。经鉴定,上述鹦鹉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中。

(二)2018年3月22日,公安机关对被告人李晓东位于本市水区的店铺及本市的住处进行搜查,查获疑似野生鹦鹉(活体)5只,李晓东主动上交疑似野生鹦鹉(活体)2只。经鉴定,上述7只疑似野生鹦鹉(活体),包括1只和尚鹦鹉,5只绿颊锥尾鹦鹉,1只青绿顶亚马逊鹦鹉;上述鹦鹉均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中,系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杰、李晓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阿某、裴某、艾某、张某、李某、潘某的证言、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提取笔录、微信转账记录、辨认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到案经过、被告人马杰、李晓东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杰、李晓东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的野生鹦鹉,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杰、李晓东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从被告人马杰、李晓东处查获的鹦鹉待售,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杰、李晓东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马杰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李晓东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三、作案工具OPPO、小米、华为手机一部及缴获的鹦鹉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周鸿宾

人民陪审员曹林霞

人民陪审员王翠英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李煜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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