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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武刑初字第73号徇私枉法案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8-25   阅读:

审理法院:武平县人民法院

案号:(2007)武刑初字第73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徇私枉法罪

裁判日期:2007-05-29

审理经过

武平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刑诉(2007)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跃进犯徇私枉法罪,于200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兰华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跃进及其辩护人兰贵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2年6月,武平县下坝乡下坝村的邱信仁(另案处理)指使同村的廖相亭(另案处理)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即组织人员在下坝村邱信仁的“大节窝”责任山上砍伐杉原木20多立方米。同年6月下坝林业工作站在“大节窝”171号伐区检查时发现该山场旁被无证采伐上述数量后,该站站长朱介平已将此事报告被告人陈跃进,同年9月,邱信仁向被告人陈跃进报案其“大节窝”山场的杉木被盗伐,请求派人查处,次日被告人陈跃进及本所民警周启祥与下坝林业工作站的谢正强、叶春斌一同前往该山场察看,确定被无证采伐的杉原木约40立方米,同月16日下坝林业工作站站长朱介平将此盗、滥伐林木事件以书面材料移交至下坝森林派出所查处并口头告知被告人陈跃进该山场的杉木可能是邱信仁组织人砍伐的,之后邱信仁在下坝森林派出所办公室告诉被告人陈跃进他在“大节窝”责任山上的杉原木他有组织人无证砍伐20多立方米,并请求被告人陈跃进不要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跃进在明知邱信仁涉嫌滥伐林木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因碍于情面而故意隐瞒事实,不将此案依法提请立案、侦查。2002年11月28日上午,龙岩市林业局的陈发纪等人到下坝村“大节窝”171号采伐山场进行伐区质量抽查时,亦发现此伐区旁的杉木被无证砍伐,在得知该滥伐林木事件已由下坝林业工作站移交给下坝森林派出所查处后,陈发纪等人向被告人陈跃进了解情况,被告人陈跃进以“正在调查”进行搪塞,在陈发纪等人要下坝森林派出所抓紧调查处理的情况下,被告人陈跃进仍未对此滥伐林木案件依法提请立案、侦查。2002年十一二月间,邱信仁得知市林业局过问“大节窝”责任山杉木被无证砍伐后,担心自己被追究刑事责任,先后二次请被告人陈跃进等人在下坝乡的“志勇饭店”和“远昌饭店”喝酒,并为自己滥伐林木一案进行说情,被告人陈跃进在接受邱信仁吃请后,直至案发仍未对邱信仁滥伐林木一案依法提请立案、侦查,也未向上级报告,致使邱信仁等人未被刑事追诉。

另查明,被告人陈跃进在武平县人民检察院立案前,主动到武平县人民检察院交代了其涉嫌徇私枉法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1、证人邱信仁、廖相亭、廖海堂、廖日东、朱介平、谢正强、叶春斌、王荣桃、周启祥、刘清兴、李寿盛、廖曙光、林锋、曾克华、陈发纪、赖秋连、赖添招、吕宝秀、钟桂昌、邱忠仁、邱荣康、邱荣茂、钟养招、邬茂福、邱永祥等人的证言;2、提取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等勘验检查笔录;3、邱信仁、廖相亭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一案的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起诉意见书等证据复印件;4、下坝林业站案件移送函、被告人陈跃进的身份、任职证明、户籍证明等书证;5、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等;6、被告人在侦查、起诉阶段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跃进在担任武平县公安局森林分局下坝森林派出所所长期间,故意违背法律,采取隐瞒事实的手段,对明知是有罪的人故意包庇不提请立案、侦查,使他不受追诉,其行为构成徇私枉法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陈跃进在武平县人民检察院立案前,主动到检察机关交代了其涉嫌徇私枉法的犯罪事实,之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据此,公诉机关及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及辩护人据此提出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的意见均予以采纳。纵观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案发后的悔罪表现,可对被告人适用缓刑,其辩护人据此提出对被告人宣告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跃进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钟继旺

人民陪审员王选昌

人民陪审员钟国富

裁判日期

二00七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王寿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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