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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刑执字第4864号徇私枉法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8-26   阅读:

审理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5)成刑执字第4864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徇私枉法罪

裁判日期:2015-09-25

案件描述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0日作出(2011)内中刑初字字第2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期建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4月3日至2017年4月2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金堂监狱于2015年9月1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为由,提出假释建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周期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在考核期内获得标准考核分187分。

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假释建议书、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罪犯考核记载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周期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周期建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陈浩

审判员夏小璐

人民陪审员于春莲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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