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5)成刑执字第4864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徇私枉法罪
裁判日期:2015-09-25
案件描述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0日作出(2011)内中刑初字字第2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期建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4月3日至2017年4月2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金堂监狱于2015年9月1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为由,提出假释建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周期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在考核期内获得标准考核分187分。
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假释建议书、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罪犯考核记载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周期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周期建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陈浩
审判员夏小璐
人民陪审员于春莲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明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