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6)浙03刑更00184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徇私枉法罪
裁判日期:2016-04-18
案件描述
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作出(2015)浙温刑终字第1829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包忠杨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执行机关温州市公安局于2016年4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包忠杨在服刑期间,能服从管教,认真遵守监规,积极接受教育改造。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包忠杨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包忠杨减去有期徒刑三日(刑期至2016年4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徐玲珑
审判员徐继松
审判员叶峰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李熙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