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5)齐刑执减字第879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5-05-25
案件描述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5日作出(2012)讷刑初字第1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某1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黑龙江省泰来监狱于2015年4月2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理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赵某1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呈报减刑材料符合法律及相关规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赵某1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执行机关呈报符合法定程序。根据罪犯改造表现,考虑原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原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赵某1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自2012年7月5日起至2015年6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敖丽静
审判员石玉芳
审判员关毅民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田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