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5)大审刑执字第227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5-02-05
案件描述
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4日作出(2012)开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李某1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4月10日被投入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现刑期至2015年7月4日止。执行机关于2015年1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称:该犯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累计兑现记功3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对罪犯李某1减去未执行完毕的刑期。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唐庆福
审判员华云捷
审判员徐凤新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刘丰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