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4)宜刑执字第02386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4-11-25
案件描述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11日作出(2006)狮刑初字第200号刑事判决,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刘杨有期徒刑八年;以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2月23日经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2006年1月6日起至2019年10月5日止)。现执行机关安徽省安庆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安徽省安庆监狱刘犯在近期获得计分考核记功2次,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该犯2011年减刑以来的计分考核材料等证据。
安徽省安庆市人民检察院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同意对刘犯提请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自2011年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劳动态度端正,在从事服装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保质保量完成每日任务。为此,该犯受到计分考核记功2次,表扬3次的奖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罪犯减刑审核表、生效法律文书情况表、罪犯行政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罪犯“三课”教育成绩单、罪犯劳动成绩考核表、罪犯计分考核积分统计表及思想汇报等材料。以上证据,均经查证属实,据以作为对罪犯刘杨减刑一案定案的依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刘杨自2011年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该犯未执行财产刑,对其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掌握。综合该犯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财产刑执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刘杨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06年1月6日起至2018年4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萍
审判员程非
代理审判员江曙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徐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