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4)合刑执字第02703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4-01-24
案件描述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30日以(2010)埇刑初字第003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方某1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方某1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30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方某1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课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1年9月至2013年11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方某1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方某1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4年10月10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陈华琳
审判员汤晓红
代理审判员高晓云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书记员方璟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