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5)厦刑终字第110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5-02-16
审理经过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审理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欧某1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一案,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4)湖刑初字第442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欧某1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宣判后,被告人欧某1不服,以原判量刑过重等为由提出上诉。本院经审查于2015年1月29日立案受理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欧某1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欧某1强奸、猥亵儿童犯罪的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欧某1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欧某1撤回上诉。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4)湖刑初字第44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绮
审判员黄宏亮
代理审判员杨陆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张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