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5)通中刑执字第0385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5-01-30
案件描述
盐城市盐都区(原盐都县)人民法院于2002年11月4日作出(2002)都刑初字第2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顾某1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02年12月9日交付执行。本院曾以(2007)通中刑执字第0908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于2015年1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认为,罪犯顾某1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上次减刑后受到监狱表扬两次,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针对罪犯顾某1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提供了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材料证明,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顾某1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五十八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顾某1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7年4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吴汉军
审判员刘萍
审判员张敏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徐世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