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5)韶中法刑执字第6558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5-11-26
案件描述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4日作出(2013)穗花法刑初字第13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某1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3月5日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广东省韶关监狱以罪犯李某1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某1在本次考核期间(2014年3月5日至2015年7月25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14次;2014年11月获得表扬,2015年5月获得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李某1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李某1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12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杜循
代理审判员王华明
代理审判员钟素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范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