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5)渭中刑减字第02205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5-10-20
案件描述
1999年1月4日,陕西省商洛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1999)商中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张印敏犯奸淫幼女、猥亵儿童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富平监狱于2015年10月1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富平监狱提出罪犯张印敏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该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成绩优良,劳动中服从分配,计分考核中得积极16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劳动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获积极16个。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张印敏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罪犯张印敏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4年11月30日起至2018年12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马晓强
审判员别周玲
代理审判员刘明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杨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