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4)成刑执字第6475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4-11-18
案件描述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9日作出(2012)内东刑初字第2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龚某1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刑期至2015年8月24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金堂监狱于2014年11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龚某1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81.5分,系病犯。
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考核奖罚罪犯日记载表、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龚某1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龚某1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至二O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邱寒
审判员胡开江
人民陪审员马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明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