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2014)成刑执字第6475号猥亵儿童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9-13   阅读:

审理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4)成刑执字第6475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4-11-18

案件描述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9日作出(2012)内东刑初字第2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龚某1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刑期至2015年8月24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金堂监狱于2014年11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龚某1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81.5分,系病犯。

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考核奖罚罪犯日记载表、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龚某1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龚某1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至二O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邱寒

审判员胡开江

人民陪审员马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明静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