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4)成刑执字第2054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4-05-22
案件描述
四川省泸州市泸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日做出(2012)泸泸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沈某1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刑期起于2011年12月6日止于2014年12月5日。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3月22日送四川省川南监狱服刑。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四川省邑州监狱于2014年4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沈某1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89.4分。
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罪犯考核记载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沈某1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沈某1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杨桓
审判员任华芬
代理审判员何云鹏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书记员曹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