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6)湘07刑更548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6-01-22
案件描述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四月十七日作出(2013)常鼎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某1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9月11日交付执行。服刑期至二○一八年三月十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武陵监狱于2016年1月13日以该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湖南省武陵监狱提出,罪犯唐某1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该犯年龄较高,且手部残疾,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15年12月十二日止,共获考核分105分。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假释评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认罪悔罪书、老病残罪犯认定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报告等材料证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武陵监狱认定罪犯唐某1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唐某1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系老犯,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可予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唐某1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二〇一八年三月十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雪
审判员黄志坚
代理审判员高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书记员何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