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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中刑执字第1221号猥亵儿童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12-12   阅读:

审理法院: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5)岳中刑执字第1221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5-08-18

案件描述

湖南省汩罗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8日以(2012)汩刑初字第30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某1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直接经济损失(已赔偿到位)。刑期自2012年9月4日起至2023年3月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岳阳监狱于2015年7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李某1系老年犯,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执行机关认定罪犯李某1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考核奖励登记表、考核处罚登记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系老年犯的证明、罪犯认罪服法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认定罪犯李某1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李某1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及系老年犯的事实清楚,可予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李某1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22年3月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刘玲

审判员周四平

人民陪审员卢胜杰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代理书记员陈倩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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