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5)岳中刑执字第1221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5-08-18
案件描述
湖南省汩罗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8日以(2012)汩刑初字第30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某1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直接经济损失(已赔偿到位)。刑期自2012年9月4日起至2023年3月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岳阳监狱于2015年7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李某1系老年犯,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执行机关认定罪犯李某1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考核奖励登记表、考核处罚登记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系老年犯的证明、罪犯认罪服法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认定罪犯李某1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李某1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及系老年犯的事实清楚,可予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李某1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22年3月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刘玲
审判员周四平
人民陪审员卢胜杰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代理书记员陈倩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