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6)兵08刑更894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6-04-13
案件描述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21日作出(2008)杭刑初字第1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杜某1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1日裁定对其减刑八个月。本院于2013年4月27日裁定对其减刑六个月;于2014年9月22日裁定对其减刑四个月。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钟家庄监狱于2016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检察机关派员参加庭审,罪犯杜某1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钟家庄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考核分累计69.43分,获表扬17次,获嘉奖5次,被评为2014年下半年、2015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汇总表等在卷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杜某1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该犯的犯罪情节、改造表现等,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杜某1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减刑后的刑满日期为2020年4月27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凡会
审判员张君
审判员邹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白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