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6)陕09刑更27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6-01-25
案件描述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1日作出(2010)安汉刑初字第2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磊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0年4月29日起至2017年4月28日止;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过程中,经执行机关陕西省安康监狱提请,本院于2014年6月30日作出(2014)安中刑减字第0015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张磊减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至2016年4月28日止。陕西省安康监狱于2016年1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张磊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理和教育,遵守监规监纪,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能够完成监区下达的改造任务。目前获得监狱计分考核成绩为积极10个,提请减去余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磊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踏实改造,自觉遵守各项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服从管教。在本院2016年1月14日公示期间及1月20日进行听证时,均未收到检举揭发材料。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张磊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遵守监规,学习、劳动积极,确有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张磊减去余刑。原判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桥花
代理审判员骆靓
代理审判员王飞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汪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