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荆门市沙洋人民法院
案号:(2015)鄂沙洋刑执字第03407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5-11-10
案件描述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1日作出(2004)孝中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熊高云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执行中,2007年5月、2009年3月、2010年7月、2013年7月四次经本院共减刑三年五个月。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范家台监狱于2015年10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于同月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范家台监狱因罪犯熊高云在服刑中获监狱三次表扬、一次记功,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并提出奖励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熊高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此,获监狱三次表扬、一次记功。
上述事实有湖北省沙洋范家台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干警讨论记录、罪犯小组鉴定及罪犯改造表现个人小结等证据予以证明,均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所列证据经查证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熊高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熊高云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16年2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魏焱
审判员申平
审判员樊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鲁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