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5)合刑执字第08978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5-12-10
案件描述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2日作出(2014)肥西刑初字第003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陶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市义城监狱于2015年11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市义城监狱以罪犯陶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陶某某年满70周岁,其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至2015年09月获表扬奖励一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陶某某年满七十周岁的老年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并应依法对其减刑幅度予以适当放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陶某某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6年5月21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汤晓红
审判员杨以林
代理审判员高晓云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葛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