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3)铁刑二终字第00136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3-12-18
审理经过
二审请求情况
辽宁省调兵山市人民法院审理调兵山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指控被告人韩某某猥亵儿童罪一案,于2013年11月6日作出(2013)调刑初字第0011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韩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宣判后,原公诉机关以原判适用法律错误,量刑明显不当为由,提出抗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13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铁岭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郑士超、董丹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韩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撤销调兵山市人民法院(2013)调刑初字第00113号刑事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栋松
审判员:朱存根
代理审判员:袁振尧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张春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