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6)皖11刑更19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6-02-01
案件描述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1日作出(2014)定刑初字第00123号刑事判决书,以猥亵儿童罪判处周某1有期徒刑三年,执行机关滁州市清流监狱于2016年1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滁州市清流监狱认为罪犯周某1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各项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三课”学习成绩良好,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成绩报告单等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周某1自入监服刑十九个月以来,获得一次表扬、一次记功。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等证据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周某1拒不认罪,再结合其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的具体情况,其尚需继续接受教育改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周某1不予减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陈石松
代理审判员陈丽
代理审判员陈晓蕾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张群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