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5)保刑执字第6561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5-11-26
案件描述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九月七日作出(2012)安刑初字第1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潘某1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河北省太行监狱于2015年10月30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11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潘某1在服刑期间,于2013年7月11日至2015年7月17日,获计分表扬奖励4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潘某1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5月22日起至2015年12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国芳
代理审判员段超
代理审判员王志强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王向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