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5)浙衢刑执字第7438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5-11-06
案件描述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8日作出(2014)温瓯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某1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浙江省十里丰监狱于2015年10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张某1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某1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张某1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张某1准予减刑三个月(刑期至2015年12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根土
审判员庄向东
审判员周海燕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朱勤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