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6)浙07刑更1254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6-03-07
案件描述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1日作出(2014)台三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某1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浙江省金华监狱于2016年3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杨某1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某1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杨某1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杨某1准予减刑一个月二十六天(刑期自2013年11月5日至2016年3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方梅
审判员赵绍庆
审判员吴益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代书记员何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