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5)浙金刑执字第4971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5-09-08
案件描述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0日作出(2012)绍新刑初字第1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袁某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浙江省金华监狱于2015年8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袁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袁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袁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袁某准予减刑一年(刑期自2012年3月13日至2019年3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赵绍庆
审判员方梅
审判员吴益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代书记员钱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