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5)淄刑执字第829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5-04-17
案件描述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于二○○八年七月十五日作出(2008)利少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牛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08年3月22日起至2016年3月2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08年8月5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于2015年3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报称,罪犯牛某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刑一年。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牛某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服刑以来,获记功二次,表扬一次,嘉奖二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牛某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牛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牛某减去剩余刑期。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浩正
审判员尹世忠
人民陪审员邹玉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朱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