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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淄刑执字第829号猥亵儿童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9-14   阅读:

审理法院: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5)淄刑执字第829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5-04-17

案件描述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于二○○八年七月十五日作出(2008)利少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牛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08年3月22日起至2016年3月2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08年8月5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于2015年3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报称,罪犯牛某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刑一年。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牛某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服刑以来,获记功二次,表扬一次,嘉奖二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牛某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牛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牛某减去剩余刑期。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浩正

审判员尹世忠

人民陪审员邹玉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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