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5)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0885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5-06-23
案件描述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9日作出(2013)江法刑初字第000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某1犯猥亵儿童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重庆市凤城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重庆市凤城监狱以罪犯陈某1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按时完成生产任务,曾获二次记功、一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的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报罪犯陈某1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事实,有监狱评审记录、罪犯奖惩审批表和评审鉴定表等材料佐证,审理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陈某1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陈某1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伍殊
审判员王宗富
审判员杜伟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胡海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