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5)楚中刑执字第198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5-03-30
案件描述
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日作出(2013)大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龙文犯强奸、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12年6月27日起至2021年6月2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楚雄监狱于2015年3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根据考核结果提出,罪犯马龙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马龙文在服刑期间,承认所犯罪行,服从人民法院判决,认识犯罪危害,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考核中,多次受到奖励,已获记3次表扬,被评为1届改造积极分子。前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系首次减刑,属于数罪并罚。罪犯马龙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马龙文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6月27日起至2020年12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冯艳
审判员刘亚丽
人民陪审员杨桂芬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乔艳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