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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楚中刑执字第198号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9-07   阅读:

审理法院: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5)楚中刑执字第198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5-03-30

案件描述

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日作出(2013)大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龙文犯强奸、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12年6月27日起至2021年6月2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楚雄监狱于2015年3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根据考核结果提出,罪犯马龙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马龙文在服刑期间,承认所犯罪行,服从人民法院判决,认识犯罪危害,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考核中,多次受到奖励,已获记3次表扬,被评为1届改造积极分子。前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系首次减刑,属于数罪并罚。罪犯马龙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马龙文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6月27日起至2020年12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冯艳

审判员刘亚丽

人民陪审员杨桂芬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乔艳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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