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5)临中刑执字第143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5-04-25
案件描述
云南省耿马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0日作出(2013)耿刑初字第1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某1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3年6月13日至2016年6月12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被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临沧监狱于2015年3月30日以(2015)临狱假字第105号提请假释建议书提请假释建议,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0日在云南省临沧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临沧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兴阳、王平出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执行机关云南省临沧监狱派出干警徐丽娅、赵保良到庭,陈述提请假释意见和罪犯改造表现情况。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2次,特殊表扬1次,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可以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王某1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6年6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军
审判员杨宇红
人民陪审员朱朝良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董丽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