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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中法刑执字第1189号猥亵儿童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9-14   阅读:

审理法院: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4)江中法刑执字第1189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4-07-21

案件描述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2日作出(2012)珠香法刑初字第4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某1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4年11月28日止。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广东省江门监狱于2014年6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广东省江门监狱认为,罪犯曾某1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我院提出减刑建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在考核期间,罪犯曾某1获得嘉奖13次;2013年3月获得表扬;2014年5月获得表扬。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曾某1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曾某1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执行至2014年7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陈健

审判员谭荣

审判员吴健英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韩苗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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